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現將《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8日
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公示和應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征信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1號)、《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國務院關于印發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6〕51號)、《廣東省企業信用信息公開條例》(2007年7月27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等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公示和應用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以及提供公共交通、供水、供電、煤氣、電信、廣電網絡等公共服務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為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在履行職責和提供服務中產生的可用于識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等信用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
第四條 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公示和應用應當遵循合法、客觀、準確、安全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信用信息主體合法權益,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共信用信息應在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中集中共享共用。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整合、公示和應用活動,建設和管理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建設和管理信息交換共享基礎設施,將屬于政務范疇的公共信用信息納入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管理,協調優化全市公共信用信息資源與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
各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單位、本行業公共信用信息的記錄、整合、公示和應用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推進本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明確本區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職責。
第六條 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依托全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交換體系,組織建設本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歸集、整理、保存、加工公共信用信息,建立社會成員信用檔案,開通信用門戶網站,統一公開發布公共信用信息,接受信息查詢和異議申請。
第七條 公共信用信息實行清單管理。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依據權責清單編制本部門公共信用信息清單,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匯總形成綜合公共信用信息清單后發布,并定期組織修訂。各區應將本級公共信用信息清單及時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記錄和整合
第八條 公共信用信息范圍主要包括信用信息主體以下信息:
(一)身份信息或注冊登記、備案信息;
(二)行政許可信息以及職業資格或資質等級信息;
(三)提交的年度報告以及公示信息抽查結果信息;
(四)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和商標認定信息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記錄;
(五)參加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等人事考試違紀違規信息;
(六)誠信承諾信息以及未履行承諾內容的記錄;
(七)產品質量抽查檢測、檢驗檢疫等結果不符合規定標準信息;
(八)價格違法行為、價格壟斷行為等價格領域違規違法信息;
(九)非法用工、拖欠工資等勞動和社會保障信息;
(十)發生火災、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事故信息以及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的記錄;
(十一)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行政事業性費用或政府性基金等信息;
(十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認定的未按規定繳納公共交通、供水、供電、煤氣、電信、醫療、有線電視等費用信息;
(十三)被列入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名單、其他信用不良名單或黑名單信息;
(十四)行政強制或行政處罰信息;
(十五)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和執行信息以及失信被執行人信息;
(十六)行業部門信用等級評價信息;
(十七)受表彰獎勵信息;
(十八)其他守信或失信信息。
第九條 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血型、指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采集的其他個人信息。
第十條 公共信用信息有效期限按照以下規定設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對公民信用狀況產生負面影響的信息有效期限自該行為或事件被認定之日起計5年;
(二)法人和其他組織注冊登記信息有效期限自信用信息主體終止之日起計3年;
(三)對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產生負面影響的信息有效期限自該行為或事件被認定之日起計3年。
有效期屆滿的公共信用信息轉為檔案保存。除公安、國安、檢察院、法院等國家機關特殊公務外,檔案保存信息一般不接受其他查詢。
第十一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相關標準制度和市政務信息共享標準,制定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分類、信息目錄編碼等標準規范。
第十二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原則上通過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等信息化手段及時、準確、完整地記錄、保存公共信用信息,并進行標準化處理。
記錄的信息項包括信用信息主體的名稱、社會信用代碼、信息產生單位、信息內容、生效時間、決定文書號或證書編號等內容。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業、本系統公共信用信息的信息項、公開屬性、有效期限等,并指導各區開展部門公共信用信息清單編制工作。
第十三條 公共信用信息通過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進行交換共享。各級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產生的公共信用信息通過本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推送到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各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應將整合的公共信用信息推送到上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
市發展改革部門按照“一個數據一個源頭”原則,歸集整合市級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和各區交換的公共信用信息,形成全市統一的公共信用信息數據庫,并向具備權限的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共享數據。
鼓勵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整合集中本系統全市公共信用信息。
第十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保持信息提供單位所提供信息內容的原始性,不得擅自更改。
提供信息單位對其向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提供信息單位為政府機關的,其所提供的信息直接來源于組織或個人申報的,信息的真實性由組織或個人負責。
第三章 公共信用信息公示和應用
第十五條 依法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許可信息、資質資格信息、行政強制信息、行政處罰信息、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和執行信息、失信被執行人信息以及受表彰獎勵信息等。
第十六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在信息產生之后盡快進行公示,其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
第十七條 “信用佛山”網站及各區信用門戶網站是集中公示本地區所有公共信用信息的統一平臺,各級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門戶網站是發布本部門公共信用信息的平臺,相關公共信用信息應在兩個平臺同步發布。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通過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查詢相關信用信息。查詢依法公開信息的,可直接自行查詢;查詢自身非公開信息的,需提供身份證明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查詢他人非公開信息的,需獲得被查詢對象書面授權后按規定程序辦理。查詢非公開信息的,應生成查詢記錄,并長期保存。公共信用信息查詢管理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授權查詢信息被使用的情況進行記錄,并自該記錄生成之日起保存5年。使用記錄應當包括信息被使用的時間、對象等情況。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基于實施管理活動的需要,可以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共享公共信用記錄。
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申請共享的公共信用記錄屬于公開信息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及時響應并提供;行政機關和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申請共享的公共信用信息屬于授權查詢信息的,應當約定用途,并與信息提供單位協商一致。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行政機關以及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在日常監管以及行政審批、資質審核、政府采購、招標投標、政府專項資金安排、表彰獎勵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領域,通過核查申請人或行政相對人信用記錄或第三方信用報告等方式,依法將其信用狀況作為決策依據或參考。
鼓勵任何組織和個人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主動查詢公共信用記錄,了解交易對象的信用情況,提高風險防范能力。
第二十二條 建立失信程度分級制度。依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原則上將失信程度分為特別嚴重、嚴重、一般、輕微四級。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符合本行業實際情況的失信程度分級細則和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市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業、本系統失信黑名單制度,將特別嚴重失信或兩次以上(含兩次)嚴重失信的信用信息主體列入黑名單。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將產生的黑名單信息同時推送同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集中公開發布。
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以及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應按照職責分工對被吊銷營業執照、列入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名單及其他信用不良名單、黑名單等失信主體實施協同監管或聯合懲戒。參加協同監管或聯合懲戒的部門應及時共享本部門掌握的失信主體信息,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失信主體予以限制或實施市場禁入措施。
第二十五條 行政機關以及行使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機構組織制定本行業信用基準性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法,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業相關信用信息主體進行信用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信用監管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 建立信用服務機構名錄發布制度。市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將登記備案的信用服務機構名單和業務范圍信息通過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統一集中發布。
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應為納入名錄的信用服務機構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服務便利,按有關規定開放信用數據。
第二十七條 信用信息主體認為公共信用信息不準確、不恰當或者不宜公開的,可直接向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也可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申請。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在接到異議申請后應對相關信息進行標注說明,并在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信用信息主體書面反饋核查結果。異議信息處理管理制度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另行制定。
經核查,確認相關信息不準確、不恰當或者不宜公開的,由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或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予以更正;確認相關信息準確無誤的,取消異議標注;經核查仍不能確認的,記載相關核查情況和異議內容,并停止公開和使用相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認為有其他侵犯其合法權益行為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依法不可訴的情況除外。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建立身份認證、存取訪問控制和授權管理機制,嚴格執行國家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工作有關規定,保障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正常運行和公共信用數據安全。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安全管理制度由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會同信息化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整合、公示和應用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書面通報監督檢查結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本行業、本系統工作的指導檢查。
第三十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各區、各部門公共信用信息記錄、整合、公示和應用等工作進行評估,并通報評估結果。
第三十一條 信用信息提供單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平臺維護管理工作人員存在下列情形的,由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級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會同監察部門予以書面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不正當手段記錄、整合公共信用信息的;
(二)篡改、虛構公共信用信息的;
(三)違反規定公開、泄露或者應用公共信用信息的;
(四)出現重大工作失誤造成信用信息主體權益受到較大損害的;
(五)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情形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司法機關以及中直省屬駐佛山單位可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及上級主管部門授權范圍內配合做好公共信用信息工作。
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職權中產生和掌握的信息主體的失信信息的歸集和管理,由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具體協商確定。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