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府[2013]96號
為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廣使用粵Ⅳ車用汽油、國Ⅳ車用柴油的通知》(粵府函〔2013〕222號)要求,市人民政府決定自2014年1月1日零時起在全市范圍內推廣使用國Ⅳ車用柴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國Ⅳ車用柴油是指符合國家標準《車用柴油》(GB19147-2013)中滿足第Ⅳ階段排放要求的車用柴油。
二、自2014年1月1日零時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加油站全部銷售國Ⅳ車用柴油。
三、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加油站要在2014年1月1日零時前全部完成國Ⅳ車用柴油的置換和標識工作,標識統一采用“標號+柴油+(Ⅳ)”字樣。
四、國Ⅳ車用柴油零售價格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加油站應按有關規定做好國Ⅳ車用柴油銷售價格的明碼標價工作。
五、政府各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加強對國Ⅳ車用柴油銷售市場的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要依法查處。投訴舉報電話:
質量技術監督熱線:0757—12365
價格投訴舉報熱線:0757—12358
六、本通告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