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實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8月13日
佛山市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市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提高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能力,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廣東省專職消防隊建設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29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是指由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批準建立,具有社會公益性質,以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財政保障承擔防火、滅火和應急救援任務的專業化、職業化隊伍。
第三條 下列地區應當組建鎮(街道)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兩平方公里或者建成區內常住人口兩萬人以上的鎮(街道);
(二)國家或省級重點鎮、中心鎮,歷史文化名鎮(街道);
(三)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鎮(街道);
(四)省級及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鎮(街道);
(五)其他經濟較為發達、人口較為集中或火災危險性較大的鎮(街道)。
以上地區,已建有公安現役消防中隊的,可根據實際需要建設。
第四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筑標準、裝備標準等參照國家《鄉鎮消防隊標準》(GA/T998-2012)執行,應保障其正常辦公、訓練和執勤需要。任務較重的,應參照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建標152-2011)執行。
第五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鎮(街道)行政區域內的火災撲救和消防宣傳培訓、防火巡查工作。
(二)參加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建筑物倒塌事故、交通事故等搶險救援工作,積極搶救被困人員,排除險情。
(三)接受公安消防指揮中心警情調度,參與其他地區、單位滅火和應急救援工作。
第六條 各區要切實做好鎮(街道)專職消防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工作。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二級普通消防站建設標準的城市政府專職消防隊或達到《鄉鎮消防隊標準》一級鄉鎮專職消防隊建設標準的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經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合格后,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央編辦發〔2014〕4號)規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事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七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以政府購買服務、勞動合同用工為主。各區要在立足現狀的同時,不斷充實消防力量,加強鎮(街道)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
第八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由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根據消防工作需要依照報名、考試、政審、體檢等程序招收,應達到以下配備標準,并隨著滅火救援任務增多適當增加人員配備。
(一)禪城、南海、順德區各鎮(街道)的專職消防隊每隊配備隊員不少于20人,三水、高明區各鎮(街道)的專職消防隊每隊配備隊員不少于15人;
(二)各地公安消防中隊執勤人數未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一級普通消防站規定30人的,招收專職消防隊員補齊。
第九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設隊長1名、副隊長兩名。其它崗位按照《鄉鎮消防隊標準》有關規定設置。
第十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愛消防工作,符合征集公民服現役的政治條件;
(二)身體健康,符合國家《消防員職業健康標準》(GBZ221-2009)規定的身體條件;
(三)年齡在18周歲以上40周歲以下;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新招聘隊員原則上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遵紀守法,具有良好品行。
第十一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的設立或者撤銷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規定,在設立后10個工作日內或撤銷前10個工作日內,須報區公安消防大隊備案。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的人事任免以及人員、裝備變動等情況應及時報區公安消防大隊備案。
第十二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實行24小時值班執勤制度,應當落實請假銷假、值班交接等制度,按照規定對消防器材裝備進行維護保養,保持人員裝備隨時處于良好的應急狀態。
第十三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輪值班制度。每月休息不少于8天。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準。
第十四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應當實行統一著裝。服裝樣式由市公安消防部門統一標準。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非因公外出不得著制式服裝。
第十五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實行準軍事化管理,應參照公安消防中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規范學習、訓練、工作、執勤和生活秩序。
第十六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應當建立健全訓練檢查考核制度,積極開展技術、戰術、體能訓練。
第十七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應當開展遵紀守法教育,增強隊員法紀觀念,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消防隊規章制度,聽從命令,服從管理。
第十八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在滅火救援時,應當遵循救人優先的原則,迅速出動,及時救人和疏散物資,并向區公安消防指揮中心報告情況。
第十九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應當接受區公安消防大隊的業務指導、檢查考核,接受公安消防指揮中心的警情調度,服從現場指揮部指揮,積極參與滅火和搶險救援。
第二十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的執勤消防車(艇)納入特種車(艇)管理范圍,按照特種車輛(艇)辦理牌照,可以安裝、使用警報器和標志燈具。
第二十一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執勤消防車符合國家免征車輛購置稅規定的,可辦理車輛購置稅免稅手續;用于滅火和搶險救援的消防車(艇)免繳車輛通行費、泊車(岸)費。
第二十二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參加行政區域外滅火搶險救援損耗的燃料、滅火器和損壞的消防器材裝備費用,經區公安消防大隊核準,由災害責任單位負責補償;撲救居民火災所消耗的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撲救參加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火災所消耗的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予以補償。
第二十三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隊長、副隊長應當經過省公安消防總隊業務培訓,隊員應當經過區公安消防大隊業務培訓。
第二十四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應按照崗位職責需求,接受崗前培訓,培訓時間不少于30天。培訓內容應根據國家相關職業標準和崗位職責確定。
第二十五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崗前培訓結束后,應當參加滅火救援職業技能等級評定,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實行等級管理和逐級晉升,具體由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組織實施。等級晉升應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管理制度中晉升等級的基本條件;
(二)在本級各年度考評中均達到合格等次以上;
(三)取得國家承認的相應職業技能等級資格證書。
第二十七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的考核與獎懲,按照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對在火災撲救和搶險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集體及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的黨組織建設和黨員發展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專職消防隊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一條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防〔2011〕330號)和《佛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佛財行〔2014〕6號)的要求,將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裝備建設納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劃、年度實施計劃和財政專項預算,將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的日常運行公用經費、人員經費納入財政基本預算,由財政部門統籌預算全額保障。
第三十二條 各區人民政府應積極扶持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建設,努力推進城鄉消防安全公共服務均等化,可根據本地財力情況適當給予新建的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經費補貼或裝備器材等實物補貼。
第三十三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日常運行公用經費應保障其辦公執勤需要,并隨當地經濟增長和滅火搶險救援任務增多適當調整。禪城、南海、順德區的鎮(街道)專職消防隊每年每隊人均不得低于兩萬元,三水、高明區每年每隊人均不得低于1.5萬元。
第三十四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的裝備建設經費,按不低于國家《鄉鎮消防隊標準》一級消防隊的裝備器材標準保障。
第三十五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制式服裝供給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行業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從優落實專職消防隊員的工資待遇,不得低于本地區的工資水平。
第三十七條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為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并參照公安消防中隊官兵標準,為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投保不少于30萬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三十八條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組織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進行崗前、在崗、離崗、應急職業健康檢查,每年至少組織1次健康體檢。
第三十九條 在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基礎上,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為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發放高危險性職業補貼,每人每月不少于500元。
第四十條 參照公安消防隊隊員休假制度,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每年享受20天假期,休假期間享受在崗各種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應當在不影響執勤和業務訓練的前提下,有計劃地開展其他職業技能培訓,為隊員離隊再就業創造有利條件。
第四十二條 因工受傷、致殘或死亡的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落實各項工傷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烈士褒揚條例》(國務院令第601號)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安置戶籍享受優惠政策,并在政府保障性住房購置和租賃、子女入學入托等方面享受城鎮職工同等待遇。
第四十四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合同的解除與終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五條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不能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和責任的;
(二)招收前有違法犯罪事實隱瞞未報的;
(三)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違反治安管理相關規定被公安機關處罰或者構成犯罪的;
(五)連續兩個年度或累計4個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對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積極推薦其二次就業。對工作滿10年以上、表現優秀的離職隊員,應推薦到鎮(街道)消防辦公室等單位就業。對具有建(構)筑消防員職業資格證的優秀離職隊員,可推薦到企事業單位從事消防管理工作。
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員選擇自主再就業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未按照本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致使發生火災后得不到有效撲救,造成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
(二)鎮(街道)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后出動遲緩,造成較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
(三)鎮(街道)專職消防隊不接受公安消防指揮中心的警情調度,參加滅火搶險救援的。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