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佛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等規定,經評估清理,并經市政府同意,決定保留以下兩份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對2016—2018年建成光伏發電應用項目進行獎勵和補助的通知》(佛府辦〔2016〕57號),評估期至2023年12月30日。
二、《佛山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1〕147號),評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佛山市法制局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