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佛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等規定,經評估清理,并經市政府同意,決定保留《關于佛山市律師法律服務村居工作的實施意見》(佛府辦〔2011〕94號),評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佛山市法制局
2018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