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佛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征求公眾意見辦法(試行)》業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佛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征求公眾意見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中征求公眾意見的行為,促進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廣東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4號)和《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佛府〔2013〕105號)等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制定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征求公眾意見,適用本辦法。
市、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公開征求意見制度,公眾可以就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提出意見和建議。
決策承辦單位征求公眾意見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統一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公示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除本條第二款規定的網絡征求意見方式外,決策承辦單位還可根據決策事項的具體情況,進一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聽證會、問卷調查、走訪、通過公眾媒體或其他網絡等一種或多種形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社會涉及面廣、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方案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征求公眾意見。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公示內容包括:
?。ㄒ唬Q策事項;
?。ǘ┮罁?、理由和說明;
?。ㄈ┕娞峤灰庖姷耐緩?、方式、起止時間。
決策承辦單位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專家咨詢論證過程中,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的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的規定予以公開。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采取座談會形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邀請的與會代表應具代表性和多樣性,并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決策方案征求意見稿及起草說明應當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送達與會代表。
第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客觀公正對待公眾意見,對按規定征集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整理、歸類和分析,在征求意見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對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作出說明并予以公開。征集意見數量特別大、情況特別復雜的,可延長5個工作日。
公眾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ㄒ唬┕妳⑴c的基本情況;
?。ǘ┕娨庖姷母攀?;
?。ㄈ┕娨庖姴杉{與否的情況及理由;
?。ㄋ模┬枰f明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 屬于佛府〔2013〕105號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組織聽證。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適當數量相關界別的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重大行政決策的論證和評估,廣泛聽取代表和委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根據重大行政決策方案的修改情況和實際需要,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再次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及時將收集公眾意見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報告,與決策草案等相關材料一并上報同級政府。報告中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和建議,對沒有采納的意見和建議,應作出說明。
第十一條 根據本辦法應當征求公眾意見而沒有征求的,或者按規定應當組織聽證而沒有組織聽證的,按照《中共佛山市委辦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佛辦發〔2014〕3號)和《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細則的通知》(佛府辦〔2014〕25號)的規定,追究有關行政機關和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法制局負責解釋?!?/font>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