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保障市民身體健康,切實推進機動車污染防治工作,鐵腕整治黑煙車,根據《廣東省珠江三角洲大氣污染防治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的有關規定,市人民政府決定禁止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尾氣排放超標)機動車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行對象:大氣污染物排放超標(尾氣排放超標)的機動車,主要包括以下四種情形。
(一)未能通過環境保護檢驗機構定期排氣檢測(年審)的機動車;
(二)在路檢中排氣檢測超標的機動車;
(三)被舉報冒黑煙且未能通過環境保護部門排氣檢測的機動車;
(四)被舉報冒黑煙且未按要求送檢的機動車。
二、禁行區域:佛山市行政區域內。
三、禁行時間:全天24小時。
四、處罰措施:本通告實施后的第一個月為禁行措施試行期,對試行期內的違規行為,公安交警部門進行批評教育,暫不實施處罰。試行期屆滿后,公安交警部門正式對違規進入禁行區域的行為按照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進行處罰[機動車違反禁令標志的(1344)],處以200元罰款并記3分。
五、實施時間:本通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