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各機構:
根據《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孤兒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11〕20號)、《廣東省民政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提高我省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的通知》(粵民發〔2014〕84號)和《佛山市人民政府轉發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提高我省底線民生保障水平實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4〕40號)等文件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市人民政府決定提高我市2015—2017年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5—2017年,我市孤兒養育實行集中供養與散居供養統一標準,按年度分別不低于以下標準:2015年1500元/人月、2016年1650元/人月、2017年1800元/人月。
二、提高孤兒最低養育標準所需資金由全市各級財政按照原資金渠道籌措解決。
三、新標準從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