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珠海至肇慶高鐵江門至珠三角樞紐機場段佛山市高明區段項目(仙村、孔堂)農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一、出臺背景
為完善我省高速鐵路網布局,構建珠江東西兩岸快速聯我國西南地區的高速鐵路通道,推動地區經濟發展,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復同意新建珠海至肇慶高鐵江門至珠三角樞紐機場段項目。
二、主要依據
(一)珠海至肇慶高鐵江門至珠三角樞紐機場段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二)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新建珠海至肇慶高鐵江門至珠三角樞紐機場DK0+000~DK76+901.5段初步設計的批復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五)《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
三、征收范圍、面積、對象
(一)征收范圍:珠肇高鐵建設項目征地范圍涉及的仙村、孔堂等部分農村集體土地(詳見征收范圍圖)。
(二)征收面積:征收紅線范圍的土地面積為8.1857公頃,折合約122.79畝(具體面積以實際測量為準)。
(三)征收對象:征收紅線范圍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
四、重點內容
(一)本項目征收土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采取貨幣補償方式;涉及宅基地征收的,實行貨幣補償和宅基地調換安置補償兩種方式。
(二)征收土地補償協議簽約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房屋簽約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青苗、地上附著物及房屋等搬遷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
五、補償標準
(一)農用地每畝72900元(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未利用地參照農用地綜合地價標準執行;集體村莊建設用地按1500元/平方米進行計價補償;集體工業建設用地由有土地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按周邊同類型土地價格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二)留用地安置方式: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所產生的留用地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總面積的15%比例計算,采取折算貨幣方式補償,本方案按40萬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留用地貨幣補償后不再安排實地留用地。
(三)房屋(含集體建設用地上企業廠房)由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按重置價評估結果予以補償(含房屋的裝修、附屬物和其他構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權價值)。
(四)選擇貨幣補償的,由被征收人與所在經濟合作社集體協商解決,相關費用由所在經濟合作社集體在征地款支出。
(五)選擇宅基地調換安置補償的,且所在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的,原則上由所在經濟合作社集體自行提供固定規劃面積宅基地與被征收人進行調換、安置,調換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出100平方米/戶。相關費用(含調換土地補差價費用)由所在經濟合作社集體統籌解決:1.回遷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按1:1置換,即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積1平方米調換宅基地面積1平方米。2.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積不足100平方米的,被征收人可申請增購至100平方米,土地增購單價為1500元/平方米;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由所在經濟合作社集體按1500元/平方米向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四)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菜地、養殖水面3000元/畝,水田、旱地2000元/畝。
(五)涉及被征收魚塘通過招投標租用的,按魚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積乘投標合同約定的租金單價計算,給予被征收人補助一年魚塘占用費;未通過招投標租用魚塘的,按每年1500元/畝的價格補助一年占用費。涉及被征收魚塘的,按魚塘未征收部分的面積計算,給予一次性補助1500元/畝魚塘整理費。
(六)住宅房屋搬遷補助費
1.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計算,給予20元/平方米的搬遷補助費,搬遷補助費不足2000元/戶的按2000元/戶發放。
2.回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補償面積計算,給予20元/平方米的回遷補助費,回遷補助費不足2000元/戶的按2000元/戶發放。
3.搬遷、回遷補助費支付:被征收人在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之日起3個月內,由征收實施單位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上述搬遷、回遷補助費。
(七)住宅搬遷補助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租賃臨時安置補助;廠房搬遷補助中的臨時安置租金補助最高不超過12個月。
(八)社會保障費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審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29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九)非住宅(工業廠房)企業停產停業的,一次性給予6個月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整體搬遷廠企停產、停業的補償視實際情況協定,補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部分搬遷廠企停產停業的工人安置按實際停產停業的時間和人數補償,最長補償時間不超過6個月。
六、獎勵標準
(一)征地獎勵
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在2023年1月31日前將土地移交給征收實施單位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實際征收面積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0元/畝(不含留用地),逾期不給予獎勵。
(二)農用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獎勵
青苗權屬人在2023年2月28日前簽訂《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并在2023年3月31日前搬遷完畢將土地移交給征收實施單位的,由征收實施單位給予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總額的10%予以獎勵。逾期不給予獎勵。
(三)非住宅(工業廠房)搬遷移交獎勵
1.在約定時間內簽訂補償協議的搬遷補償申請人,在補償協議約定時間內完成搬遷并簽訂《搬遷確認書》,征收實施單位對其實施獎勵,獎勵標準按搬遷費用總額的10%獎勵。最高獎勵標準不高于500萬元,逾期搬遷不給予獎勵。
2.建(構)筑物補償申請人與搬遷申請人不是同一主體,按上述標準只獎勵搬遷申請人。
七、辦事指引
本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未明確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由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負責解釋,辦公地址:荷城街道泰華路318號(聯系人:楊偉平,電話:0757-88982892)。實施過程中如有異議,可前往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征拆辦咨詢或電話交流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