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為進一步推進城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建立和完善醫藥保障供應制度,探索改革全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降低藥品虛高價格,減輕群眾醫藥費用負擔,促進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公立醫院藥品集中采購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辦〔2015〕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改革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13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7〕32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鏈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7〕84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實施方案》。
(二)主要依據
1.《廣東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九部門關于印發廣東省醫療機構藥品交易相關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衛〔2016〕75號)
2.《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供應鏈改革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7〕846號)
3.《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采購試行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8〕16號)
二、主要內容
《實施方案》共18條,主要對部門職責、藥品采購的方式及規范、短缺藥防范機制付款制度、懲處機制等方面予以規定。第1、2條指明了上位法和相關部門的職責規范。第3條明確了公立醫療機構必須通過陽光平臺實施藥品采購行為。第4條明確了目錄的具體負責部門。第5條明確了交易方式按《藥品采購指導目錄》的分組方式分為競價交易和議價交易,其他藥品目錄內的藥品按省規則執行。第6條規范了公立醫療機構的報量方式。第7、8條規范了交易各方的履約要求。第9、10、11條規定了付款制度和相關要求。第12、13、14條規定了投訴反饋機制和懲處機制。第15條規定了短缺藥防范機制。第16、17、18規定了解釋、監督部門和實施時間。
附件具體規定了《藥品采購指導目錄》的制定部門、制定原則和方法、目錄的組成和涵蓋的藥品范圍、目錄的劑型和規格等相關要求,以及新藥增補機制等。
三、具體政策解讀
(一)《實施方案》的適用對象和相關單位職能。適用對象為佛山市公立醫療機構。市人社局負責政策制定,并會同市衛生計生局負責目錄的編制工作;市社保局負責組織藥品采購具體工作。
(二)明確了我市陽光管理服務平臺對接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臺。我市陽光管理服務平臺與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臺“佛山專區”對接,全市公立醫療機構通過陽光管理服務平臺進行藥品采購操作,但最終交易和電子合同的簽訂發生于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臺。
(三)編制我市《藥品采購指導目錄》。以省第三方藥品電子交易平臺提供的佛山市既往藥品采購數據為依據制定目錄;目錄由佛山市醫學會等社會組織初審,由市人社局會同有關部門最終確定?!端幤凡少徶笇夸洝分饕糜谥笇沂兴幤芳袔Я坎少徆ぷ鞯拈_展,分為《競價藥品目錄》和《議價藥品目錄》,其他暫未納入的藥品歸入其他藥品目錄。我市藥品采購目錄與省平臺目錄一致。
(四)明確藥品采購的具體交易方式。交易方式按《藥品采購指導目錄》的分組方式分為競價采購和議價采購兩種。屬于《競價藥品目錄》中的藥品,由佛山市將采購量匯入省量,參與省交易平臺競價,按競價中標價采購;屬于《議價藥品目錄》中的藥品,在省交易平臺“佛山專區”上進行系統自動議價,按議價中標價采購。其他藥品目錄中藥品的采購按照省藥品交易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五)加強對藥品采購交易各方的監管力度。通過建立黑名單制度和投訴機制,加強對公立醫療機構和供應企業、配送企業的監管,促進交易雙方誠信履約。完善藥品采購付款制度,加快藥品貨款結算,降低企業資金流通成本和凈化行業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