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15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廣東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辦法》(下稱《辦法》)。省政府對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下同)人民政府的考核,以市(區)長為第一責任人,并對耕地保護、節約集約用地、“三舊”改造、土地執法監察等工作負責。
據了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第一責任人工作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的行政區域,由省監察廳、國土資源廳對其建設用地情況進行全面檢查,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的,依法依規查處相關責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而根據《辦法》,各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面積低于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確定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標;基本農田面積低于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確定的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考核指標;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準的各類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后,未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等三種情形的,將認定為不合格。
此外,在土地執法檢查考核方面,年度違法占用耕地面積超過新增建設用地占用耕地總面積的15%的和未通過年度土地衛片執法檢查驗收的,認定為不合格。未完成省人民政府下達的高標準基本農田年度建設任務的,不得參與耕地保護考核獎項評定。
對認真履行責任目標且成效突出的市,我省將給予表彰并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時予以傾斜;對考核認定為不合格或在土地執法監察考核中發現存在突出問題的,將責令整改并暫停該行政區域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扣減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