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廣州新機場項目(高明區主體工程)農用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廣州新機場項目(高明區主體工程)農用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在門戶網站及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期間,收到擬征收范圍內的鳳崗、天湖股份經濟合作社對《公告》提出異議,均為一般協調性問題,未提及該方案違反法律法規方面意見,經征收部門研究均未采納。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只有天湖股份經濟合作社58戶代表書面提出申請聽證意見,未達到《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滿,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的聽證要求。因此,本府依法確定《廣州新機場項目(高明區主體工程)農用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一、出臺背景
廣州新機場定位于廣州國際航空樞紐的重要組成部分、珠三角西部樞紐機場、軍民融合機場。廣州新機場作為粵港澳大灣區機場群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助于優化大灣區機場布局,擴大航空服務范圍,提升機場群保障能力,促進軍民航協同發展,更好的服務國家戰略,滿足廣大民眾的出行需求。項目范圍包括高明區和肇慶高要區部分土地。其中機場主體工程位于高明區更合鎮范圍內,由省機場集團委托我區組織對該項目用地實施征收。
二、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廣東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
三、征收范圍、面積、對象
(一)征收范圍:廣州新機場項目(高明區主體工程)征地范圍涉及的更合鎮新圩社區居民委員會朗錦股份經濟合作社、渡水股份經濟合作社、鳳崗股份經濟合作社、錦園股份經濟合作社、天湖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農用地。
(二)征收面積:擬征收農用地的面積約6766畝(不含村莊用地,以實際征收測量面積為準)。
(三)征收對象:征收農用地范圍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
四、重點內容
(一)公告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為: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可按照《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與征收實施單位簽訂協議,確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等。未按期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本府將依法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二)征收地補償協議簽約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止;土地移交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簽約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止;青苗、地上附著物等搬遷期限:自本方案發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五、補償標準
(一)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按《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實施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告》(佛府〔2024〕2號)文件執行,為581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未利用地參照農用地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二)留用地安置實施方式:本項目是國務院批復同意建設的項目,征收土地面積大、用地時間緊迫,為最大程度激勵村民,提高配合國家征地的積極性,本項目留用地指標面積按實際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總和面積(不包括征收后用于安置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面積)的15%安排,不再實施實地留地。應承諾的留用地指標轉為折算貨幣補償或置換物業安置。留用地指標轉為折算貨幣補償標準的按22萬元/畝補償;置換物業安置的實行等價置換。
(三)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參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標準給予補償。
(四)土地已發生填土費用的,按30元/㎡補償。
(五)被征收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標準按照本方案附件2內容執行計價補償。被征收土地上建(構)筑物的面積以測繪機構的測繪結果為準。
(六)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本方案附件2內容執行計價補償。本方案中未包含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應當由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共同選定第三方評估服務機構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七)社會保障費按《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意見的通知》(粵府辦〔2021〕22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審核工作流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21〕29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六、獎勵標準
(一)征地獎勵
土地權屬人在2025年1月28日前簽訂相關征地補償協議,并在2025年4月30日前將土地移交給征收實施單位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實際征收面積給予一次性獎勵10000元/畝(不含留用地),逾期不給予獎勵。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建(構)筑物搬遷移交獎勵
1.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權屬人在2025年5月15日前簽訂青苗及地上附著物 (不含建(構)筑物)相關補償協議并在2025年5月31日前清理完畢將土地移交給征收實施單位并簽訂《清場交地確認書》的,由征收實施單位給予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總額的10%予以獎勵,最高獎勵標準不高于100萬元。逾期不給予獎勵。
2.建(構)筑物權屬人在2025年5月15日前簽訂建(構)筑物相關補償協議并在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自行清理征收范圍內的可搬遷物品、撤出人員、移交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無條件注銷相關產權證,辦理好停水、電、氣及網絡通信手續和簽訂《清場交地確認書》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一次性給予提前搬遷獎勵,由征收實施單位給予按被拆遷的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20%獎勵,最高獎勵標準不高于200萬元,逾期不給予獎勵。
3.被征收人是行政事業單位的不適用本條款。
七、辦事指引
本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未明確事宜,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由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實施過程中如有異議,可前往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人民政府征拆辦咨詢或電話交流咨詢(地址:更合鎮更合大道355號,聯系人:鄧俊良,聯系電話:0757-88843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