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區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及補償辦法》印發
佛山日報訊 記者李祥銳報道:“工改工”項目協議出讓類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延長土地使用年期情形下不計收地價;公開出讓類按公開市場成交價的98%補償原土地權屬人……記者昨日獲悉,《高明區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及補償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印發,為高明區內舊廠房、舊村居、舊城鎮提供了清晰的地價計收和補償標準,填補了地價計收工作當中的部分空白。
地價計收,是城市更新工作當中的關鍵一環。明確城市更新項目地價計收和補償標準,有利于發揮地價杠桿對城市更新的推動作用,加速高明城市更新工作。《辦法》規定,舊廠房更新項目的地價計收和收儲補償依據按土地面積認定;舊村居更新項目認定建筑面積按《佛山市城市更新局關于推動拆除重建類舊村居改造項目實施的指導意見》(佛更新〔2021〕2號)執行;舊城鎮更新項目按合法建筑面積或土地面積認定。
《辦法》還對混合改造、連片改造優惠政策進行了明確,允許涉及“工改居”和“工改商”等功能混合的改造項目,按各部分改造面積分別計算各用途土地地價。
在具體計收方式上,《辦法》針對當前主流的“工改工”項目規定,作為“掛賬收儲”公開出讓類的,按公開市場成交價的98%補償原土地權屬人。協議出讓類的,只要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不延長土地使用年期,不計收地價;需要延長土地使用年期的,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價格及租金計收標準的通知》(佛府〔2018〕23號)規定執行。
《辦法》還規定,“工改居”和“工改商”項目,地價計收或補償標準按照省、市相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舊廠房改造項目涉及改造前為國有劃撥用地、集體建設用地、未完善供地手續以及集體權屬“三地”等轉為國有用地出讓的,參照辦理劃撥補辦出讓手續,按工業用途土地市場價格的40%計收地價。
市自然資源局高明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印發《辦法》可以進一步激發權利主體的改造熱情,解決歷史用地遺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