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查看全文: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分方案》的通知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目的及主要依據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
我區于2018年7月發布的《佛山市高明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分方案》(明府辦〔2018〕65號),實施期限為5年,該方案于2023年7月實施滿5年,出于確保政策的持續性等方面的考慮,經研究評估,于2023年7月決定延長實施時間至2028年7月1日。實施期間,高明區嚴格落實了禁養區清理和限養區整治工作,加強規范批建養殖場,工作卓有成效,進一步優化了養殖場分布格局。但在實際管理中發現,高明區生態環境現狀與畜禽養殖行業發展較6年前已發生較大變化,現行禁養區劃分方案未能滿足高明區畜禽養殖業生產與生態環境全面協調健康發展的需求,如應納入禁養區的生態紅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范圍陸續出臺、更新,具有重要育種功能的國家核心育種場位于禁養區中。此外,現行禁養區未能形成矢量化格式范圍圖,不利于精細化管理。為此,須重新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擬定相關管理規定。
(二)文件的制定目的
通過因地制宜、科學合理的劃定高明區的禁養區和限養區,進一步優化畜禽養殖業空間布局,推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引導畜牧業綠色發展,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三)文件制定的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5.《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
6.《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7.《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8.《廣東省河道管理條例》;
9.《關于劃定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若干意見》;
10.《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農業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9〕56號);
11.《規模化畜禽場良好生產環境 GB/T 41441.1-2022》;
12.《村鎮規劃衛生規范》(GB 18055-2012)
13.《畜禽養殖業污染防治技術規范》(HJ/T 81-2001)
14.《佛山市高明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0-2035年)》;
15.《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修訂高明區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與保護劃定范圍的通告》;
16.《佛山市工業用地紅線劃定》;
17.《佛山市水環境治理指揮部關于印發<佛山市重點河庫水質改善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佛水治〔2023〕3號)。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說明
(一)禁養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十一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等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劃分方案》規定將以下范圍劃定為禁養區:
1.荷城街道
荷城街道整個轄區。
2.西江產業新城
西江產業新城整個轄區。
3.楊和鎮
(1)人口集中區域:楊和鎮城市建成區,以及不在建成區內的機關、學校及托幼機構、科研(種養殖試驗場除外)、醫院(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療養院、敬老院、工業園區(工業用地紅線)和其它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這些區域邊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區域范圍全部劃定為禁養區。
(2)楊梅水廠水源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二級水源保護區全部范圍,西坑水庫備用水源保護區范圍。
(3)其他生態功能區(規劃紅線不外延):森林公園(高明皂幕山森林公園、高明西坑森林公園、高明鷹塘森林公園、高明茶山森林公園等,規劃紅線不外延),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外延500米以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規劃紅線不外延)等區域。
(4)主干道路兩邊各100米(高明大道楊和段、合和大道楊和段、江肇高速楊和段、廣明高速楊和段、一環西拓楊和段)。
(5)主要河涌:納入河長制的主要河道[高明河(楊和段)]及部分主干河涌[楊梅河、大沙電排主涌(包括獨崗主涌和電排主涌)、茶山支流]的河堤背水坡(若沒明顯河堤,則以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線)外延500米范圍,主干河涌支流和其余河長制河涌(沙水河)的河堤背水坡(若沒明顯河堤,則以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線)外延200米范圍。
(6)楊和鎮所有納入河長制的水庫管理范圍(塔花山水庫、大坑水庫、大水坑水庫、大沙水庫、珠坑水庫、百步梯水庫、茶場水庫、蒔禾坑水庫、西坑水庫、蕉坑水庫、三畝石水庫)。
(7)生態保護紅線:楊和鎮生態保護紅線范圍。
(8)其他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畜禽養殖的其他區域。
4.明城鎮
(1)人口集中區域:明城鎮城市建成區,以及不在建成區內的機關、學校及托幼機構、科研(種養殖試驗場除外)、醫院(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療養院、敬老院、工業園區(工業用地紅線)和其它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這些區域邊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區域范圍全部劃定為禁養區。
(2)生態功能區:森林公園(高明鹿洞山森林公園、高明明陽塔森林公園、泰康山森林公園、云勇森林公園等,規劃紅線不外延),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外延500米以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規劃紅線不外延)等區域。
(3)主干道路兩邊各100米(高明大道明城段、合和大道明城段、江肇高速明城段、廣明高速明城段)。
(4)明城鎮所有納入河長制的水庫管理范圍(東陂水庫、仁坑水庫、官逕水庫、潭黎水庫、茶地上水庫、茶地下水庫、尖峰坑水庫、橫江水庫、西陂水庫、陳村水庫、飛馬山水庫)。
(5)主要河涌:納入河長制的主要河道[高明河(明城段)]及部分主干河涌[歌樂涌(明城段)]的河堤背水坡(若沒明顯河堤,則以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線)外延500米范圍,主干河涌支流和其余河長制河涌(陶筑圍主涌、崇步圍主涌、羅格坑、崇步圍支渠)的河堤背水坡(若沒明顯河堤,則以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線)外延200米范圍。
(6)生態保護紅線:明城鎮生態保護紅線范圍。
(7)其他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畜禽養殖的其他區域。
5.更合鎮
(1)人口集中區域:更合鎮的城市建成區,以及不在建成區內的機關、學校及托幼機構、科研(種養殖試驗場除外)、醫院(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站)、療養院、敬老院、工業園區(工業用地紅線)和其它文化體育場館等人口集中區域,以及這些區域的邊界向外延伸200米的區域范圍全部劃定為禁養區。
(2)合水水廠水源保護區集中式飲用水源地一、二級水源保護區全部范圍。
(3)其他生態功能區(規劃紅線不外延):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與緩沖區(桫欏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高明香山森林公園、山下森林公園、虎房森林公園,規劃紅線不外延),省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外延500米以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規劃紅線不外延)等區域。
(4)主干道路兩邊各100米區域(高明大道更合段、合和大道更合段、高銅線更合段、廣明高速更合段)。
(5)主要河涌:納入河長制的主要河道[高明河(更合段)]、主干河涌[更樓河、歌樂涌(更合段)]以及影響合水水廠水源地的主要支流[白洞水、舟崗水、水井水、田村水、萬屋水]的河堤背水坡(若沒明顯河堤,則以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線)外延500米范圍,主干河涌支流和其余河長制河涌(渡水涌、隴村涌、珠塘涌、大幕涌、瑤村水)的河堤背水坡(若沒明顯河堤,則以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行洪控制線)外延200米范圍。
(6)更合鎮所有納入河長制的水庫管理范圍(業山水庫、中山塘水庫、停步水庫、鳳咀水庫、分水坑水庫、勒邊水庫、千歲正坑水庫、響水坑水庫、塔枧坑水庫、大幕竹坑水庫、大洞水庫、天湖水庫、尖峰坑水庫、文坑水庫、新圍長坑水庫、橫村水庫、水井水庫、版村水庫、白石長坑水庫、福山水庫、筍坑水庫、細塘尾水庫、若坑水庫、草坑水庫、草塘坑水庫、里洞水庫、長坑氹水庫、隴村水庫、香山水庫、高村竹坑水庫、黃塘水庫、黃金坑水庫)。其中,深步水水庫范圍以水庫集雨范圍劃定禁養區。
(7)生態保護紅線:更合鎮生態保護紅線范圍。
(8)其他區域: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畜禽養殖的其他區域。
6.其他
具有重要育種功能的國家畜禽核心育種場的不劃定為禁養區。
(二)限養區
依據《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結合我區實際情況,考慮原劃定方案的政策延續性,《劃分方案》規定將以下范圍劃定為限養區:
高明轄區范圍內除上述劃定為禁養區的所有區域,均為畜禽養殖限養區。
(三)禁止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九條、《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的相關規定,《劃分方案》規定禁養區禁止建設養殖場或禁止建設有污染排放的養殖場,限養區域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符合改建條件的畜禽養殖場必須完善污染治理設施建設。
(四)處罰規定
《劃分方案》規定“限養區內畜禽養殖場要完善污染防治措施,應當及時對污水、畜禽糞便和尸體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和無害化處理,防止排放惡臭氣體。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處置”,依據是《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八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八十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