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
促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扶持辦法》的通知
(明府辦〔2016〕17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扶持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金融辦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
發展扶持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我區企業上市扶持力度,鼓勵和引導我區更多優質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壯大,根據《佛山市促進企業上市扶持辦法》(佛府辦〔2016〕23號)、《佛山市促進企業上市三年行動計劃(2016—2018年)》(佛府辦函〔2016〕64號)、《佛山市債券融資扶持暫行辦法》(佛府辦〔2015〕3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資本市場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包括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新三板”)、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證券交易場所(如香港聯合交易所、紐約交易所、美國納斯達克等)及其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如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上海股權托管交易中心、天津股權交易中心等)。
第三條 區政府每年安排專項扶持資金,對經認定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企業進行資金扶持。
第四條 對于已提前兌現或享受過區政府相關企業上市扶持資金的,不再重復給予資金扶持。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堅持“企業自主、市場運作、政府引導、政策扶持”的原則,充分發揮政府在推動企業上市過程中的引導作用,加快企業上市培育和發展,提升企業整體競爭力。
第二章 扶持范圍和對象
第六條 本辦法扶持對象:在我區行政區域內依法進行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具體包括:
(一)企業與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簽訂企業上市(或“新三板”掛牌)的輔導、改制、保薦等相關協議,有明確的上市或掛牌方向,并且實施了股份制改造。
(二)通過買殼、借殼等間接方式實現企業上市或“新三板”掛牌,且將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注冊地遷至我區。
(三)區外的已上市企業將注冊地遷至我區。
(四)區外的“新三板”掛牌企業將注冊地遷至我區。
(五)在“新三板”掛牌企業成功轉板至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
(六)在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證券交易市場實現直接上市或間接上市的企業。
(七)在區政府認可的其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的企業。
(八)通過發行債券融資的企業。
第三章 扶持類別和標準
第七條 企業上市扶持。
(一)境內上市扶持。境內上市指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創業板)進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按照以下階段、類別及標準進行扶持:
1.完成改制扶持。企業為了上市,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輔導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營業執照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金扶持。
2.輔導驗收扶持。企業向廣東省證監局申請輔導備案受理后,且通過主辦券商內核并獲得省證監局驗收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金扶持。
3.受理申報扶持。中國證監會或其指定的股票發行審核部門正式受理企業上市申報并取得受理回執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扶持。
4.成功上市扶持。上市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的,一次性給予企業100萬元資金扶持,其中50萬元用于獎勵上市團隊(含上市輔導中介機構),由申請企業自行分配并支付給上市團隊相關人員。
5.首發募集扶持。實現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的,根據該上市公司首發募集資金數額按以下五個檔次進行一次性扶持:
檔 次 | 首發募集資金數額 | 扶持金額 |
第一檔 | 3億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 | 100萬元 |
第二檔 | 3億元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5億元以下 | 200萬元 |
第三檔 | 5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 | 300萬元 |
第四檔 | 10億元以上、20億元以下 | 400萬元 |
第五檔 | 20億元以上 | 500萬元 |
(二)注冊地遷移扶持。區外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后,將工商注冊地遷入我區的,一次性給予400萬元資金扶持。有關扶持資金在企業辦理好工商變更、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后支付給企業。
(三)間接上市扶持。區內企業通過買殼(或借殼)方式實現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至我區的,在其辦妥相關工商變更、稅務登記等手續后,一次性給予400萬元資金扶持。
(四)境外上市扶持。企業在區政府認可的境外證券交易場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經區有關部門核實,一次性給予300萬元資金扶持;在境外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按其首發募集資金數額(以當日匯率折合人民幣計算),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扶持標準予以扶持。
境外間接上市的企業(包括但不限于紅籌架構方式上市),其在境內的運營總部為我區企業,或運營總部的母公司為我區納稅大戶(上年度納稅超千萬元),可參照上述政策執行,并報區政府審批。
(五)首批上市企業獎勵。對我區前5家成功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境外證券交易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IPO)的企業,額外給予每家企業100萬元資金扶持。
第八條 “新三板”掛牌扶持。
“新三板”掛牌是指企業首次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掛牌或融資。按照以下階段、類別及標準進行扶持:
(一)完成改制扶持。企業為實現“新三板”掛牌,在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輔導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公司營業執照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資金扶持。
(二)成功掛牌扶持。企業在“新三板”首次成功掛牌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資金扶持。
(三)掛牌融資扶持。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并實現融資的,根據首次募集資金規模按照以下兩個檔次給予一次性扶持:
檔 次 | 首發募集金額 | 扶持金額 |
第一檔 | 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 | 50萬元 |
第二檔 | 5000萬元以上 | 100萬元 |
(四)“新三板”掛牌企業轉板扶持。對已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轉板到主板、中小板及創業板上市的,參照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資金扶持類別和標準給予補差額,上市團隊獎勵全額給付。企業實現首發募集資金的,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扶持標準予以扶持。
(五)“新三板”掛牌企業遷入及間接掛牌扶持。區外已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將工商注冊地遷至我區,或區內企業通過買殼、借殼方式實現在“新三板”掛牌且將工商注冊地遷至我區的,一次性給予200萬元資金扶持。有關扶持資金在企業辦理好工商變更、稅務登記等有關手續后支付給企業。
第九條 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扶持。
對在區政府認可的其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首次掛牌的前50家企業進行扶持。實現掛牌的企業是股份制公司且在申請扶持資金當年度納稅額100萬元以上,經有關部門核實,一次性給予扶持資金8萬元。
企業由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進入“新三板”或滬、深證券交易所等證券交易市場,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發行債券扶持。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對依照法定程序發行債券融資的企業進行資金扶持。發行債券種類包括但不限于在銀行間債券市場和全國性證券交易所發行的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等債券,以及在區政府認可的其他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掛牌發行的創新型債券。
(一)債券補貼標準。成功發行債券融資的企業,按已發行總額給予5‰的貼息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多個企業聯合發行債券的,按照集合債券的已發行總額進行扶持(參照以上扶持,給予5‰的貼息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扶持資金由參與企業按照各自融資金額比例進行分配。
(二)債券備案要求。企業應在與主承銷商簽訂債券承銷協議后3個月內向區金融辦書面備案,備案資料應包括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債券承銷協議復印件等有關材料。如無及時備案的,區金融辦可不受理扶持申請。
第四章 申報扶持程序及申報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程序:
(一)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原則上于每年9月至11月期間向區金融辦遞交申請材料及相應的扶持資金申請表(詳見附件)。經審查,對不符合條件或者有疑問的,區金融辦在申請表上注明理由后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企業。
(二)區金融辦按照相關規定對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結合有關單位意見出具初審意見報區政府審批;經區政府審批同意后,由區財政局按照有關支付規定,將扶持資金直接撥付給申請企業。
第十二條 材料申報。企業申請扶持資金需要提交相關材料(提交復印件的,一并提供原件供查驗),并加蓋企業公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具體申報指引及資料清單由區金融辦另行制訂):
(一)企業申請書。
(二)高明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扶持資金申請表(見附件1)。
(三)股份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四)股份公司設立時的審計報告及驗資報告。
(五)企業與券商等中介機構簽訂的協議書及支付憑證。
(六)證監會或發行審核部門的驗收、受理回執。
(七)主辦券商出具的企業上市(或掛牌)工作進展情況說明。
(八)上市(或掛牌)有關證明文件。
(九)上市首發募集資金驗資報告。
(十)買殼(借殼)上市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發行債券融資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其他有關材料。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撤銷對其財政扶持,追回已撥付的財政資金,并取消該企業5年內申請各類財政扶持資金資格;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中介機構協助申報公司弄虛作假、騙取扶持資金的,將其違法違規行為向相關監管部門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取得扶持資金的企業,須承諾在我區連續經營不少于5年,不改變公司在本區的納稅義務(時間從正式上市、掛牌或注冊地遷入本區之日起計算),否則須全額退回財政扶持資金(承諾書樣式見附件2)。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扶持資金已包含上級政府同類扶持項目中由區政府承擔的部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區政府已頒布的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佛山市高明區企業上市扶持獎勵暫行辦法》(明府辦〔2013〕67號)同時廢止。
對于在明府辦〔2013〕67號文廢止前已經提交資料但未辦理完畢的企業申請,仍按明府辦〔2013〕67號文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附件:
1.高明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扶持資金申請表
2.承諾書(樣式)
3.高明區債券融資扶持資金申請表
附件1
高明區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扶持資金申請表
企業名稱(蓋章) |
| ||
企業地址 |
| ||
法定代表人 |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企業開戶銀行 |
| 銀行賬號 |
|
上年度納稅額 |
| 本年度納稅額 |
|
以往年度所獲 上市扶持 |
| ||
中介輔導機構 |
| ||
本次申請 扶持類別 |
| ||
本次申請 扶持金額 |
| ||
企業申請概述 | (材料另附后)
法人簽名: 年 月 日 (簽章) | ||
區金融辦意見 |
年 月 日(蓋章) | ||
附件2
承 諾 書
(樣式)
高明區人民政府:
本公司現承諾如下:
本公司按照《佛山市高明區促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發展扶持辦法》有關規定,自愿申報政府扶持資金。本公司承諾,自公司正式上市(掛牌)之日起,保證在高明區持續經營五年以上,且不改變公司在高明區的繳稅義務,否則,本公司自愿全額退回所申領的資金。
公司名稱(蓋章):
附件3:
高明區債券融資扶持資金申請表
申報主體名稱(蓋章) |
| 地址 |
|
聯系人 |
| 聯系電話 |
|
傳真 |
| 電子郵箱 |
|
申報主體開戶銀行 |
| 銀行賬號 |
|
申請資金類別及金額 |
| ||
扶持資金用途 |
| ||
申請材料清單 | 按申請資金類別相應提供以下資料(另附): 1.申請書; 2.申報主體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3.企業與承銷機構簽訂的承銷協議; 4.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滿足扶持條件的其他證明文件復印件。
| ||
區金融辦意見
|
年 月 日 (蓋章) | ||
法人代表:
承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