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明府辦〔2016〕10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業經修訂并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高明海事處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目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分級分類
1.4 適用范圍
1.5 工作原則
2 應急體系
2.1 指揮分中心
2.2 應急救助力量
3 預警預防
3.1 預警來源
3.2 預警監測
3.3 預警發布
3.4 預防措施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核實與評估
4.2 信息報告
4.3 分級響應
4.4 力量調集
4.5 現場處置
4.6 應急中斷和終止
4.7 后期處置
4.8 信息發布
5 應急保障
5.1 隊伍保障
5.2 經費保障
5.3 物資保障
5.4 醫療衛生保障
5.5 交通運輸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通信保障
5.8 科技支撐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演練
6.2 宣教與培訓
6.3 責任與獎懲
6.4 總結完善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7.2 預案解釋部門
7.3 預案實施時間
7.4 預案修訂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進一步規范我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反應程序,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信息暢通、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水上交通應急響應機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組織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反應行動,最大限度地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水域污染和財產損失。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現場指揮官制度實施辦法(試行)》、《廣東省海上險情應急預案》、《佛山市高明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分類分級。
按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涉及范圍等因素,將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3.1 特別重大(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化學品船發生嚴重危及船舶或人員生命安全。
(4)單船10,000總噸以上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5)船舶泄漏50噸以上油類或者其它危險化學品。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危害和社會影響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
1.3.2 重大(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總噸以上、10,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4)船舶泄漏10噸以上、50噸以下油類或者其它危險化學品。
(5)其他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和社會影響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
1.3.3 較大(Ⅲ級)。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上、30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舶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4)船舶泄漏5噸以上、10噸以下油類或者其它危險化學品。
(5)其他可能造成較嚴重危害和社會影響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
1.3.4 一般(Ⅳ級)。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10人以下重傷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總噸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險化學品船發生碰撞、觸礁、火災等對船舶及人員生命安全構成威脅。
(4)船舶泄漏5噸以下油類或者其它危險化學品。
(5)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和社會影響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高明區行政區可通航水域范圍內,下列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一般(Ⅳ級)事件的應急處置。
(2)較大(Ⅲ級)事件、重大(Ⅱ級)及特別重大(Ⅰ級)事件的前期應急處置。
1.5 工作原則。
(1)政府主導,社會參與,依法規范。區政府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及時、有效組織救助資源,形成合力;依照應急指揮組織體系,形成專業力量與社會力量相結合,多部門協作、多學科技術支持、全社會參與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明確各相關單位、個人的責任、權利和義務,規范應急處置行為。
(2)統一指揮,分級管理,屬地為主。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統一指揮,確保各方應急救援力量協調一致;根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發生區域、性質、程度與實施應急處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實施分級管理;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地的應急隊伍和指揮機構是應急處置的主要力量,確保應急處置工作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3)平戰結合,資源共享,團結協作。加強風險評估,做好自然災害的監測預警工作,避免或減少自然災害引發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可能;加強物資儲備、單兵裝備、人員隊伍建設,完善預案演練工作;充分發揮各方力量的自身優勢和整體效能,強化協調配合,實現資源共享、協調有序。
(4)以人為本,科學決策,快速高效。發生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時,及時救助遇險人員,有效控制污染物擴散,避免、減少人員傷亡和水域污染;充分發揮專家咨詢作用,果斷決策,保障應急指揮的科學性;有效運行應急機制,確保指揮暢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動,提高效能和水平。
2 應急體系
2.1 指揮分中心。
2.1.1 組織機構。
區政府設立高明區水上交通(溢油)應急指揮分中心(以下簡稱指揮分中心),在佛山市水上交通(溢油)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和區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總 指 揮:區政府分管副區長
副總指揮:區府辦分管常務副主任(副主任)、高明海事處處長、區安監局局長
成 員:區委宣傳部、高明海事處、區安監局、公安分局、區公安消防大隊、區交通運輸城管局、區氣象局、高明航道站、區環保局、區衛生計生局、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區農林漁業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的分管領導。
指揮分中心下設應急救援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作為指揮分中心的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高明海事處,由高明海事處分管副處長任辦公室主任。
2.1.2 工作職責。
2.1.2.1 指揮分中心職責。
(1)負責統一部署、協調和組織指揮行政區域內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行動。
(2)根據指揮中心的要求組織力量參加跨區域的水上應急行動。
(3)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獲救人員的善后工作。
(4)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突發事件處置情況。
2.1.2.2 辦公室職責。
(1)組織修訂《高明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負責24小時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值班。
(3)接警后及時向指揮分中心報告情況,提出啟動、關閉預案的建議,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報告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救援處置情況。
(4)指導建立現場指揮部,組織聯絡各方力量控制事態、應急處置。
(5)督促有關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等工作。
(6)根據現場新聞記者采訪的實際情況,在請示指揮分中心領導后,確定是否通知宣傳部門趕赴現場組織、協調宣傳工作。
(7)組織開展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調查分析。
(8)定期組織水上應急救援人員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習。
(9)適時組織召開水上交通安全聯席會議。
(10)完成指揮分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1.2.3 各成員單位職責。
(1)區委宣傳部:組織協調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對外新聞發布工作;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及時協調、指導新聞媒體做好宣傳報道;負責對新聞通稿進行審核,按照規定及時向公眾發布信息。
(2)高明海事處:落實應急救援辦公室有關職責,負責組織24小時應急值班工作,負責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水域實施交通管制,負責劃定船舶、浮動設施的緊急避險停泊區及疏散水域,會同相關單位制定應急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負責建議佛山海事局發布應急處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負責組織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3)區安監局:負責監督檢查各有關單位遵守、執行國家和省、市、區關于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履行職責的情況。
(4)公安分局:負責區110報警電話24小時值班,接到水上交通突發事件后,迅速轉報至指揮分中心辦公室;負責現場警戒和治安維護;參與有人員死亡(失蹤)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調查,負責出具死亡人員證明和鑒定意見;保障陸路救援通道暢通;有需要時實施隔離或疏散有關人員;參與應急救援行動現場交通管制。
(5)區公安消防大隊:協助海事部門對有火災危險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開展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出具起火原因認定等專業鑒定意見。
(6)區交通運輸城管局:負責調動必要的交通運輸工具,必要時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后勤保障和救助行動。
(7)區氣象局:負責及時并準確地提供氣象信息有關資料。
(8)高明航道站:參與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搶險救助,必要時對事故水域設置航標;參與涉及損害航道設施的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
(9)區環保局:負責對事件造成的岸灘污染清除的指揮工作,協調有關單位對回收的廢棄物進行處理,對污染水域的水質實施取樣、監測,在溢油污染事件中參與溢油控制清污、事故調查。
(10)區衛生計生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應急處置隊伍,對受傷人員實施緊急醫療救治;參與搶險救助行動。
(11)區國土城建水務局:提供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水域水情實況等水文信息。參與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在溢油污染事件中參與溢油控制清污、事故調查。
(12)區農林漁業局:參與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調查處理,在溢油污染事故中通知有關水產養殖企業加強自我保護。
(13)區民政局:負責應急救援善后處理,負責落水人員、傷亡人員的救助和尸體處理,協調有關部門開展遇難人員家屬的安置工作。
(14)區財政局:提供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基礎設施設備、應急物資儲備、日常運轉、培訓和演練、交通通訊設備等的資金保障。
2.2 應急救助力量。
2.2.1 力量組成。
應急救助力量包括政府部門的專業救助力量,海事、公安、消防、環保、交通、水務、衛生等部門所屬公務救助力量,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動的民用船舶與航空器、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愿者隊伍等社會人力和物力資源。
2.2.2 工作職責。
(1)服從應急指揮機構的協調、指揮,及時出動參加水上應急行動。
(2)參加水上應急行動時,保持與應急指揮機構和現場指揮的聯系,及時報告動態。
(3)水上應急行動結束后,按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提交總結報告。
(4)參加指揮中心和指揮分中心組織的應急演習。
3 預警預防
3.1 預警來源。
(1)氣象、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的可能引發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
(2)指揮分中心接警信息,或通過CCTV視頻監控發現的預警信息。
(3)當事船舶、過往船舶以及其所有人、經營人,或者港航單位、目擊者報告的預警信息。
(4)上級或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通報的預警信息。
3.2 預警監測。
(1)指揮分中心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班,通過水上遇險求救報警電話(0757—12395)、110報警電話轉報,或其他方式接收和處理水上報警信息。
(2)海事、漁政、水上派出所等部門在執行相應水上執法任務,或開展視頻監控時,發現或接到水上報警信息,也應及時報告指揮分中心辦公室。
(3)氣象、水務等有關部門對天氣形勢和水文情況進行監測分析,發現可能引發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信息,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指揮分中心辦公室通報。
3.3 預警發布。
氣象、水務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按照有關規定向有關方面發布相應的自然災害預警信息。指揮分中心辦公室根據接收的自然災害、事故風險預警信息,按規定發布水上交通安全預警信息。
3.4 預防措施。
(1)從事水上活動的有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要注意接收預警信息,根據不同預警級別,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成員單位要根據預警信息,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有針對性地做好預防和應急救助準備。
4 應急處置
4.1 信息核實與評估。
指揮分中心辦公室接到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要按照相關工作規范,多渠道對信息進行核實確認,并按照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分級標準進行評估,確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等級。
4.2 信息報告。
(1)指揮分中心辦公室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進行核實與評估后,按照指揮中心及區人民政府的信息報告規定和程序逐級上報,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要及時通報。
(2)其他單位及相關人員在接獲水上交通突發事件信息后,要及時報告指揮分中心辦公室。
(3)事發地不在本區行政責任區的,指揮分中心辦公室接警后要立即向行政責任區所屬水上應急指揮機構通報,并同時向上級水上應急指揮機構報告。
4.3 分級響應。
4.3.1 響應原則。
(1)無論何種情況,對任何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由指揮分中心首先進行響應。
(2)事發地水上應急力量不足或無法控制事態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指揮機構開展應急響應。
(3)突發事件由上級應急指揮機構領導和組織處置的,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做好先期處置和協助善后工作。
4.3.2 響應程序。
(1)I級、Ⅱ級、Ⅲ級響應。
發生較大及以上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指揮分中心接警后報區政府同意后啟動本預案,并報請佛山市政府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在上級有關應急機構的指揮協調下,本預案各應急力量按照本預案要求開展應急救援行動。
(2)Ⅳ級響應。
一般等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由指揮分中心組織實施應急行動。發生一般等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指揮分中心啟動區級相關預案,并上報指揮中心和區人民政府。在指揮分中心指揮協調下,各單位按照職責要求開展應急救援行動。當應急行動超出責任水域,或事態發展超出其處置能力時,指揮分中心應請求指揮中心組織協調應急行動。
4.4 力量調集。
4.4.1 專業優先。
救援力量指派應堅持優先指派專業救助力量、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則。
4.4.2 社會動員。
指揮分中心根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等級、發展趨勢、影響程度等,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應急處置。緊急情況下,可以依法征用、調用應急處置相關物資和人員等。
4.4.3 區域協作。
需要毗鄰區提供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援助時,由指揮分中心統一向上級水上搜救機構提出請求;收到毗鄰區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援助請求,指揮分中心報指揮中心同意后,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予以協助,并根據需要協調包括船舶、人員和設備等援助。
4.5 現場處置。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實行現場指揮官制度,必要時建立現場指揮部。負責應急協調組織的應急指揮機構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官,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官一般由海事部門分管通航的領導擔任,特殊情況下由總指揮指定,在現場指揮官到位前,由海事部門在現場的最高級別主管人員負責組織和指揮現場的應急救助工作。
現場指揮官根據實際情況可成立交通管制、搶險救助、調查處理、后勤保障、善后處理和專家組。
(1)交通管制組:由海事部門負責牽頭,會同公安、交通等部門,負責搜救現場水、陸交通管制。
(2)搶險救助組:由海事部門負責牽頭,會同公安、消防、環保、衛生、交通等部門和應急搶險救援隊伍,負責現場控制、搜尋救助、應急搶險、事后清理。如涉及溢油事故,還應開展溢油源堵漏控制、溢油打撈清除,以及火災防范等工作。
(3)調查處理組:由海事部門負責牽頭,會同安監、公安、環保、消防和交通等部門及有關專家,負責事故現場的勘察、取證,查明事故原因,判明事故責任,評估事故損害后果,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形成事故報告。
(4)后勤保障組:由交通部門負責牽頭,會同政府辦公室、財政等部門,負責應急救援工作的搜救力量、交通工具、應急物資的調遣、保障,以及突發事件(事故)船舶、物資的保管。
(5)善后處理組:由民政部門負責牽頭,會同區政府辦公室、公安、衛生等部門,負責遇險獲救人員安置,受傷人員救治及死亡人員家屬安撫,死亡、失蹤人員的善后處理。
(6)專家組:由海事部門負責牽頭,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實際需要,由海事、航運、公安、消防、衛生、環保、石油化工、氣象、水文、地質、安監等行業專家、專業技術人員組成,負責對事態發展趨勢、危害程度、應急反應措施及效果等進行分析、預測判斷和評估,并提出建議和意見。
4.6 應急中斷和終止。
4.6.1 應急中斷。
指揮分中心根據氣象、海況、技術狀況等客觀條件的變化,決定應急行動的中斷和恢復。
4.6.2 應急終止。
指揮分中心根據下列情況決定終止應急處置工作:應急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消除;經專家組評估,認為可以結束應急處置的其他情況。
4.7 后期處置。
4.7.1 現場清理與恢復。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結束后,區人民政府負責現場的清理、恢復和重建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協助的,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牽頭部門,迅速采取各種有效的措施,明確救助程序,組織恢復重建。
4.7.2 調查和評估。
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后,指揮分中心應組織人員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進行調查評估。
4.7.3 撫恤和補助。
對因參加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參加應急處置一線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的經費補助。
4.7.4 征用物資、勞務的補償。
對應急處置期間征用的應急物資和設施設備等予以歸還或給予補償;對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賠償;對征用的勞務給予合理經費補償。
4.8 信息發布。
(1)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信息,原則上由指揮分中心統一對外發布,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散布。必要時,由區委宣傳部組織發布相關信息。信息發布要及時、主動、客觀、準確,注重社會效果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2)信息發布內容主要包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遇險船舶、設施概況、人員情況、載貨情況,救助情況(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進展、擬采取的措施等),獲救人員的醫療、安置情況,善后處理情況,公眾關心的其他問題。
5 應急保障
區政府和相關部門應加強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反應能力建設,要根據區總體預案要求和平戰結合的原則,切實落實好應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的人力、財力、物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5.1 隊伍保障。
指揮分中心應加強水上專業應急隊伍、綜合應急救援隊伍、社會救援隊伍和志愿者隊伍的建設和管理,以提高全區的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有效防范和應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
5.2 經費保障。
應急經費包括應急設備的購置、存儲、維護保養、更新,應急預案制定、修改、發布,宣教、培訓、演練,應急值守、應急處置等各項支出。應急經費由指揮分中心辦公室根據需要向區財政部門申請,其使用接受相關部門的審計與監督。
5.3 物資保障。
區政府應加強對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物資的配備,提高設備、設施、工具和其他物資的科技含量。
擔負應急救援和處置任務的有關部門應掌握應急物資的供應渠道及供應量,在突發事件發生后能及時調度,以保證應急的需要。
5.4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技術隊伍,配備相應救治藥物、器械、設備等,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助、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的不同環節和實際需要組織實施應急救護,盡最大可能減少人員傷亡。
5.5 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要建立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運輸保障機制,為應急處置人員趕赴事發現場及應急器材的運送提供保障。各水上應急力量盡可能配備應急專用交通工具,確保應急處置人員、器材及時到位;與交通運輸部門建立交通工具緊急征用機制,為應急處置提供保障。
5.6 治安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水上交通突發事件現場治安保障工作,避免出現意外人員傷亡或引起現場混亂,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設備的防范保護,維持現場秩序,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維護社會穩定。
5.7 通信保障。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指揮分中心或現場指揮部可根據現場具體情況,指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所有單位的應急通信方式。各有關部門均要按照各自的職責要求,落實責任制,確保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暢順。
5.8 科技支撐。
指揮分中心應建立應急處置工作科學決策咨詢機制。充分發揮各類專家的作用,逐步建立事故(災害)后果評價系統,及時進行科學論證和咨詢。同時要積極開展水上交通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盡快建立健全區水上交通安全監測網絡和應急處置體系。
6 監督管理
6.1 預案演練。
指揮分中心應根據我區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適時組織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演練,以實戰的方式全面檢驗我區的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改進應急管理工作,強化應急意識。
6.2 宣教與培訓。
6.2.1 宣傳教育。
指揮分中心應組織開展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知識普及教育,充分發揮社團組織在普及水上應急知識中的作用,指導群眾以科學、理性的方式對待突發事件。
6.2.2 培訓。
指揮分中心應不定期對應急救援隊伍組織業務培訓,提高應急救援和處置能力。
6.3 責任與獎懲。
對在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 總結完善。
各單位要及時對應急工作進行總結,找出應急管理中的薄弱環節,提高管理水平和應急能力,修訂應急預案,逐步完善應急機制。
7 附則
7.1 名詞術語。
(1)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是指船舶、浮動設施在我區可通航水域內發生碰撞、擱淺、火災、爆炸、沉沒,油類物質或其它危險化學品泄漏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水域污染的事件。
(2)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
(3)浮動設施:是指采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潛于水中的建筑、裝置。
(4)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2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指揮分中心辦公室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佛山高明區水上溢油應急預案》(明府辦〔2014〕141號)、《佛山高明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府辦〔2014〕142號)同時廢止。
7.4 預案修訂。
指揮分中心辦公室根據水上交通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和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對本預案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