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佛山市高明區
校車運營單位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
(明府辦〔2016〕86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校車運營單位審批管理辦法》業經修訂并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教育局反映。
2016年6月24日
佛山市高明區校車運營單位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我區范圍內申請設立校車運營單位的審批工作,以及對校車運營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8號)、《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佛府〔2015〕71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校車運營單位是指除學校、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經區人民政府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批準設立的可以提供校車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 我區范圍內校車運營單位的設立和其校車使用許可的審批工作,以及對校車運營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在我區范圍內申請設立校車運營單位以及經批準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由區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牽頭,會同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區交通運輸部門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共同做好我區范圍內申請設立校車運營單位的審批、校車運營單位申請校車使用許可的審批以及對校車運營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等具體工作。
第三章 校車運營單位及校車使用許可
第六條 在我區范圍內申請設立校車運營單位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我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辦公經營場所,有封閉式管理的停車場地,注冊資金在200萬元以上的企業。
(二)具有擁有全部所有權、專門用于提供校車服務的、按照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校車20輛以上,并且每10輛校車配備預備校車1輛。
(三)每輛校車配備一名校車駕駛人員,每10輛校車配備1名預備校車駕駛人員。校車駕駛人已經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四)有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
(五)《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和《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校車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后,方可提供校車服務。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四章 審批
第八條 在我區范圍內申請設立校車運營單位以及校車運營單位申請校車使用許可,均應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可以先申請成立校車運營單位,再申請校車使用許可;也可以一并申請,同時辦理。
申請人單獨申請成立校車運營單位的,審批時限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省、市、區相關規定執行;一并申請的,審批時限依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九條 申請設立校車運營單位,應當填寫《佛山市高明區設立校車運營單位申請表》(詳見附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正副本)、單位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二)用于提供校車服務的車輛的登記證書、行駛證(四面)、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按照校車相關安全技術標準檢驗后出具的合格證明、交強險投保單、承運人責任險投保單。
(三)校車駕駛人駕駛證(四面、已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四)本單位的運營管理制度(含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校車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校車駕駛員及照管員職責規定等)。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復印件并帶備原件備查。
第十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申請設立校車運營單位的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出具書面的受理通知書。
第十一條 校車運營單位申請校車使用許可,應當填寫《佛山市校車使用許可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校車所有人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和行駛證。
(三)校車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并取得的合格證明。
(四)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人的駕駛證。
(五)校車安全管理制度和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
(六)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憑證。
(七)標明校車運行路線及上落站點的線路圖。
(八)校車租賃合同。
(九)區人民政府批準提供校車運營服務的證明。
(十)衛星定位汽車行駛記錄儀安裝證明及每年交費收據。
(十一)隨車照管人員的身份證明、戶籍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無犯罪和吸毒行為記錄證明。非本地戶籍的,應提交身份證明、1年以上居住證明及居住地縣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其派出機構出具的無犯罪和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復印件并帶備原件備查。
第十二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收到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后進行審查,材料齊全并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報材料分別送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區交通運輸部門等相關單位征求意見,涉及城市道路的,還應送同級城市道路管理機構征求意見。各單位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向區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
校車行駛線路超出我區范圍的,按照《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向區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具體審查內容包括:校車的行駛路線及相關路段的交通標牌標志、道路安全狀況;機動車安全技術狀況;校車駕駛員資格;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憑證。
區交通運輸部門收到征求意見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校車行駛路線路況安全情況的檢查和對相關憑證的審查,并向區教育行政部門回復意見。
第十四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并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區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區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核發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備用車需按上述程序取得校車使用許可,但只發臨時標牌,結合原校車標牌一并使用,按原校車標牌路線行駛。
第四章 校車運營單位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校車運營單位應當認真貫徹執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和《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等的各項規定。
第十六條 校車運營單位提供校車服務,應當與服務對象簽訂書面合同并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我區范圍內校車運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工作。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撓或隱瞞。檢察機關和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 校車運營單位的資格條件實行年審制度。年審具體工作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
第十九條 校車運營單位的年審工作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區教育行政部門發出年審通知。
(二)校車運營單位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提交年審材料。
1.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已按時年審)、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全部校車已通過公安機關年審的證明材料、車船稅繳納證明、交強險及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的保險單、校車視頻實時監控安裝證明及每年交費收據。
3.校車日常維修保養,校車駕駛員、照管員近一年來安全教育、培訓、應急演練的相關證明材料。
4.區教育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加蓋公章的復印件并帶備原件備查。
(三)區教育行政部門將相關材料分別送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區交通運輸部門等相關單位征求意見。如需要現場檢查核實相關情況的,由區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四)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各單位回復意見及現場檢查結果出具年審意見報區人民政府批準。
(五)區教育行政部門將年審結果通知校車運營單位。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校車運營單位有以下行為的,由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二)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
(四)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
(五)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
(六)未依照規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
(七)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校車運營單位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及校車運營單位內部管理制度規定的職責的,校車運營單位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條 校車運營單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和《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提請區政府依法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區政府決定吊銷的,由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一)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
(二)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經處罰不改的。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經處罰不改的。
(四)不按照規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校車運營單位的運營條件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時,由區教育行政部門提請區政府責令改正。無正當理由拒不改正的,區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提請區政府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區政府決定吊銷的,由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校車運營單位所屬校車發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和《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許可或超越職權作出準許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許許可決定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教育局負責解釋,其它有關校車安全管理規定按《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廣東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和《佛山市校車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區府辦于2014年3月11日印發的《佛山市高明區校車運營單位審批管理辦法(試行)》(明府辦〔2014〕32號)同時廢止。
附件:佛山市高明區設立校車運營單位申請表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