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明府辦〔2018〕53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畜禽養殖場清理補償補助方案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畜禽養殖場清理補償補助方案》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環保局反映(聯系人:莫漢乾,聯系電話:88988521)。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21日
佛山市高明區畜禽養殖場清理補償補助方案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15〕131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辦函〔2015〕904號)等文件精神,為妥善做好我區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補償補助工作,持續推進畜禽養殖綜合整治,結合本區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補償補助范圍
按照《佛山市高明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劃分方案》,對在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及對環境污染嚴重的其他養殖項目,如在限期內自行完成整體拆除或搬遷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或補助。
(一)對符合《廣東省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指南》(粵農〔2008〕137號,以下簡指《指南》)有關要求,在禁養區范圍內[或在限養區內“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且經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同意]自行完成整體拆除或搬遷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
(二)對不符合《指南》文件要求,在禁養區范圍內[或在限養區內“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且經鎮政府(街道辦)審核同意]自行完成整體拆除或搬遷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助。
(三)對2015年12月23日《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高明區畜禽養殖禁養區和限養區范圍的通告》頒布后,新建、擴建的畜禽養殖場,一律不納入補助范圍,且必須依法清理;對早期已完成清拆并給予相關補償補助的畜禽養殖場,如發現死灰復燃的,一律不納入補助范圍,且必須依法清理。
二、限期清理時間
(一)禁養區。根據《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畜禽養殖場清拆關閉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明府辦〔2018〕50)的要求,禁養區清拆完成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逾期清理不予補償或補助。
(二)限養區。在限養區內自愿清理畜禽養殖場的,以各鎮政府(街道辦)與畜禽養殖場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協議中所約定的清拆完成時間為準,逾期清理不予補償或補助。
三、養殖場補償補助標準
(一)畜禽養殖場補償標準
對符合《指南》的畜禽養殖場,補償標準由各鎮政府(街道辦)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確定補償標準。
(二)畜禽養殖場補助標準
對不符合《指南》的畜禽養殖場,采取以下方式進行補助:
1.養殖場棚舍的補助標準。養殖場棚舍按不同結構,劃分為三個檔次,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1)養豬場(種禽場)屬磚瓦結構及鋼架板房的,按180元/平方米補助。其中,養殖場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治的,另獎勵30元/平方米;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完成整治的按180元/平方米補助(種禽場須于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種畜禽生產許可證》方可按以上標準予以獎勵及補助)。
(2)養禽場及其他養殖場屬磚瓦結構的,按80元/平方米補助。其中,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治的,另獎勵20元/平方米;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完成清理整治的,按80元/平方米補助。
(3)畜禽養殖場及其他養殖場屬棚舍結構或其它簡易結構的,按50元/平方米補助。其中,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整治的,另獎勵10元/平方米;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完成清理整治的,按50元/平方米補助。
2.養殖場污染治理設施的補助標準。養殖場治理設施包括沼氣池、曝氧池、沼液儲存池(沼液儲存池是指與泥地無接觸的磚混凝土結構池體,最大容積不能超過1000立方米,超過的按1000立方米算)和禽類集污池,具體補助標準如下:
(1)以黑膜為主體的沼氣池、曝氧池、沼液儲存池和禽類集污池,按30元/立方米補助(地膜結構的曝氧池和沼液儲存池以15元/立方米的標準計算),池體體積按池體所在地長*寬*高計算。
(2)以磚混凝土混合結構為主體的沼氣池、曝氧池、沼液儲存池和禽類集污池的按300元/立方米補助,池體體積按沼氣池所在地長*寬*高計算。
(3)若畜禽養殖場在此前接受過上級及區污染治理設施補助資金的,最終污染治理設施補助資金應扣除所接受過的上級及區的污染治理設施補助資金,即最終污染治理設施補助資金為通過上述(1)(2)計算的補助資金扣除此前獲得的上級及區污染治理設施治理資金(若最終污染治理設施補助資金≤0,則不進行補助)。
四、資金來源
補償和補助資金由區、鎮(街道)兩級財政按8:2的比例分擔解決。
五、資金申請程序
(一)補償資金申請程序
1.各鎮政府(街道辦)負責核實所轄區域內畜禽養殖清理情況,對符合補償條件的清理對象,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雙方初步確定補償金額。
2.各鎮政府(街道辦)把初步確定的補償金額報區政府審核,經同意后再組織實施清理工作。
3.具體清理整治工作參照下述補助流程執行。
(二)補助資金申請程序
1.各鎮政府(街道辦)負責核實轄區內清理情況,包括清理對象的名稱、地址、養殖場定性(位于禁養區還是限養區)、建成時間(是否屬于新建、擴建或死灰復燃)、養殖規模、有關手續辦理情況、需要清拆面積、污染治理設施等,確定是否符合清理條件。把清理名單上報區畜禽養殖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清理名單。
2.各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將有關清理整治要求和補助標準等政策信息及時告知畜禽養殖單位(或個人);對送達畜禽養殖單位(或個人)的文件材料要落實簽收制度。
3.各鎮政府(街道辦)與畜禽養殖單位(或個人)簽訂限期內自行完成整體拆除或搬遷的協議書,提交“不在高明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承諾書和畜禽養殖場的建設時間證明材料,并完成《高明區各鎮(街道)畜禽養殖場清拆面積確認表》[須加蓋屬地鎮政府(街道辦)公章]。
4.各鎮政府(街道辦)負責落實佐證材料建檔工作,負責監督整體拆除或搬遷過程,提供養殖場整體和污染治理設施的前后對比照片,單獨提供每個棚舍和每個污染治理設施的清拆前后對比照片各一張,照片中所顯示的養殖場的位置、清拆角度和參照物須相同。
5.清理完畢后,由相關畜禽養殖單位(或個人)向屬地鎮政府(街道辦)提交資金申請文件。各鎮政府(街道辦)匯總轄區清理情況,填報《高明區各鎮(街道)畜禽養殖場清拆補償補助發放匯總申請表》,把支撐材料(詳見附件2)通過OA平臺報區環保局,并抄報區農業、環保、國土、財政等部門分別存檔。
6.區環保局牽頭組織區農業和國土部門聯合對資料及畜禽養殖現場進行核定,分別在《高明區各鎮(街道)畜禽養殖場清拆補償補助發放匯總申請表》加具意見及加蓋公章后,由區環保局報區財政局申請資金。
7.區財政局把區級資金劃撥給各鎮政府(街道辦),由屬地政府(街道辦)將區、鎮兩級補償補助資金全額發放到相關畜禽養殖單位(或個人)。
六、工作職責
(一)區畜禽養殖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和協調我區畜禽養殖綜合整治各項工作,指導和監督各鎮政府(街道辦)依法開展畜禽養殖場清理工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已完成清理的養殖場進行核查。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鎮(街道)存在清理爭議或定性不明晰的畜禽養殖場所進行認定。
(二)各鎮政府(街道辦):按照《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加強畜禽養殖綜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明府辦〔2014〕113號)等文件精神,具體實施轄區內畜禽養殖綜合整治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四方面工作:
1.負責按限期完成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的清理工作。
2.負責按照上述“資金申請程序”要求嚴格把關,落實配套補償補助資金,并監督清理或搬遷過程、開展清拆資金審核及報送等工作。
3.負責日常巡查工作,確保禁養區內不得從事畜禽養殖,限養區內不得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
4.每年12月10日前向區農業及環保部門提供下一年度畜禽養殖場的清拆計劃及資金預算情況。
(三)區農業林業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和《動物防疫審查辦法》等規定,對畜禽養殖場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審核畜禽養殖場的動物條件防疫合格證,聯合開展資料審查及現場核查工作。
(四)區環保部門:按照《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643號)有關規定對畜禽養殖場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審核畜禽養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牽頭申請獎勵資金和年度財政預算。
(五)區國土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依法查處畜禽養殖場的違法建筑和違法用地等情況,負責審核設施農用地文件,聯合開展資料審查及現場核查工作。
(六)區財政部門:負責按標準足額劃撥區級補償補助資金,負責安排年度財政預算,確保資金到位。
七、其他事項
本《方案》印發實施后,《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畜禽養殖污染綜合整治補償補助方案的通知》(明府辦〔2017〕105)同時停止執行。
附件:1.畜禽養殖場清拆補償補助流程圖
2.資金劃撥申請材料清單
3.《高明區鎮(街道)畜禽養殖場三方清拆面積確認表》
4.《高明區鎮(街道)畜禽養殖場清拆補償補助發放匯總申請表》
附件1
高明區畜禽養殖場清理補償補助流程圖

附件2
高明區畜禽養殖場清理補償補助資金劃撥申請材料清單
一、各鎮政府(街道辦)向區環保局的資金劃撥申請函(附上《高明區 鎮(街道)畜禽養殖場清拆補償補助發放匯總申請表》)。
二、每個畜禽養殖清理項目的支撐材料[以下資料,須由各鎮政府(街道辦)加蓋公章,確保資料真實性]。
1.畜禽養殖單位(或個人)向各鎮政府(街道辦)提交資金申請文件。
2.畜禽養殖單位(或個人)提供養殖場建設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3.各鎮政府(街道辦)與畜禽養殖單位(或個人)簽訂的自行完成整體拆除或搬遷協議書。
4.畜禽養殖單位(或個人)提供“不在高明行政區域范圍內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的承諾書。
5.《高明區 各鎮(街道)畜禽養殖場清拆面積確認表》[須加蓋屬地鎮政府(街道辦)公章]。
6.提供養殖場整體照片的前后對比(照片中必須顯示該地該養殖棚舍的數量),單獨提供每個棚舍和每個污染治理設施的清拆前后對比照片各一張,照片所顯示的養殖場位置、清拆角度和參照物需相同(照片須彩色打印,照片須清晰,未能體現效果的照片將退回)。
7.工商營業執照及相應的對公銀行賬號。如沒辦理營業執照,則提供個人身份證及相應銀行賬號(須手指印模)。
備注:各鎮(街道)街須按上述申請材料清單提交申請,如資料不全,將全面退回重新核實和提供。
附件4:高明區鎮(街道)畜禽養殖場清拆補償補助發放匯總申請表.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