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GMFG2018007
明府辦〔2018〕51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政府投資區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
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政府投資區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發展規劃統計局(發改)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6月4日
佛山市高明區政府投資區屬非經營性項目
代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提高我區政府投資區屬非經營性項目的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加強項目和工程廉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政府投資省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2016〕36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政府投資市屬非經營性項目代建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7〕36號)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要來源,投資新建、改建、擴建、維修改造的區屬非經營性項目實行代建制。
本辦法所稱代建制,是指區政府設立專門的代建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區政府投資區屬非經營性項目的組織管理工作,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規模、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后移交給項目使用單位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非經營性項目,原則上實行代建的包括以下項目:
(一)黨的機關、人大常委會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及業務用房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民政、社保及廣播電視等社會事業項目;
(三)區政府指定實行代建的其他非經營性項目。
本辦法所稱的非經營性項目,一般不實行代建的包括以下項目:
(一)總投資不足100萬元的項目;
(二)涉及國家安全與國家秘密、搶險救災等特殊項目;
(三)環境保護、水利設施、園林綠化、市政道路、普通公路、政府還貸高速公路、內河航道建設、政務信息化項目。
第三條 項目是否代建,應由項目使用單位在編報項目投資計劃時提出,并由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領導小組審查后報區政府審批。不實行代建的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建設。
第四條 區政府投資區屬非經營性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執行。
代建工作應遵循依法、高效、專業、公開原則。
第五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區政府投資區屬非經營性項目的集中建設管理,代表出資人和項目使用單位,履行項目建設管理單位職責。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及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嚴格執行有關基本建設的技術標準、規程,節約投資,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由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實施代建的項目,一般從項目獲得區政府批準并明確實施代建后開始,包括:協助編制項目建議書、協助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招標、勘察、設計、概(預)算編制、報建、合同管理、施工管理、投資管理,到項目建成竣工驗收、結算、協助編制決算并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后結束。
項目使用單位和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就代建項目簽訂代建協議,協議內容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管理的范圍、內容、目標、委托事項和雙方的職責等。
第二章 職責與分工
第六條 區發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項目管理的有關政策,負責代建項目的投資綜合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或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牽頭審查項目投資計劃;按規定組織項目稽察和項目建設后評價。
區財政部門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負責安排項目年度基建支出預算,按進度審核撥付建設資金,并對建設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跟蹤評價,審查工程預、結(決)算。
區國土、城鄉規劃、環保、住建、水務等相關職能部門按權責分工辦理各項審批手續。
第七條 項目使用單位主要職責
(一)負責編制項目投資計劃;牽頭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程序報區發改部門;負責辦理立項、環評、規劃、用地等前期工作報批手續;在初步設計階段按照批復的建設規模、內容和投資提出具體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明確項目使用的績效目標;負責項目土地確權,負責協調鎮(街道)等相關部門落實項目征地拆遷、管線遷改工作;
(二)協助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開展招標、勘察、設計、概(預)算編制、報建報批等有關工作;協助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編制工程結算;負責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參與審查代建項目的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并參與監督檢查。
(三)對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提出的資金撥付審核申請于10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
(四)參與評價參建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及時反映代建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違規行為。
(五)參與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接受項目使用移交,負責項目保修期維護管理。
(六)指派至少1名專職工作人員代表項目使用單位協調處理工程建設中的有關事項。
第八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主要職責
(一)協助項目使用單位編制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協助項目使用單位辦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立項、環評、規劃、用地等前期工作報批手續;按項目使用單位要求,負責組織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文件的編制;辦理有關報建報批手續;以招標人身份負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等招標。
(二)制訂代建項目工作方案、工作計劃和項目管理目標,編制代建項目竣工工程結算,協助項目使用單位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三)按工程建設進度編制用款計劃,對參建單位的資金撥付申請提出審核意見。
(四)負責評價參建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對項目規范運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經常性的內部審計。
(五)負責代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投資控制、質量安全、工期進度、信息檔案等管理,組織代建項目的中間驗收、竣工驗收、項目使用移交等。
(六)協助督促參建單位實施項目移交后保修期間的質量缺陷保修工作。
(七)向區相關部門和項目使用單位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將代建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報告并提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三章 項目組織實施與資金管理
第九條 項目使用單位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及有關規定編報項目建議書。項目使用單位為區直部門下屬機構的,應當先報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估算總投資不足3000萬元的項目,可不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項目使用單位牽頭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后按程序辦理報批手續。
第十條 實行代建的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根據項目建議書批復意見,牽頭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工作,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予以協助。
第十一條 代建項目工程造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預算或者最高投標限價控制結算的原則。投資金額3000萬元及以上的建設工程,實行全過程造價管理。
第十二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牽頭會同項目使用單位根據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及概算,由項目使用單位作為申請主體向有關部門申請批復。項目初步設計概算或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估算總投資,否則,須由項目使用單位按照區基本建設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協助辦理。
第十三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招投標約定的合同條款和中標價執行,嚴格做好投資規模和進度控制。確需變更工程的,須由項目使用單位按照區建設工程變更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協助辦理。
第十四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區發改部門核準的項目招標方式和范圍,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選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并辦理相關委托手續。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依法依規建立技術咨詢、造價咨詢、項目管理等專業服務單位名錄庫和關鍵設備、主要材料參考品牌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使用單位根據工作進度和資金需求,提出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報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領導小組審查后報區政府審批,區政府同意后納入下一年年度預算。對于未納入年度預算的突發性、緊急性項目,由項目使用單位向領導小組提出,領導小組同意后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指導參建單位科學合理做好項目質量、安全及工期進度管理,確保項目按期保質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建成后,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交付項目使用單位使用,并按規定向區財政部門申請辦理項目工程結算和配合項目使用單位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收集、整理、歸檔項目建設各階段的文件資料,建立有關檔案。在向項目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時,一并將工程檔案、財務檔案及相關資料向項目使用單位和有關部門移交。
第十九條 項目交付使用后,項目使用單位負責項目固定資產入賬登記和維護管理工作,定期向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通報保修期內項目維護情況。參建單位負責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內的工程質量保修。
第二十條 代建項目財務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要求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將代建項目工作進展情況按月及時向區發改、財政、住建、審計等部門及區紀檢監察機關通報,并依法接受有關職能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區相關職能部門按職責分工對代建項目建設過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區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有關部門履行項目管理職責中依法守紀、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再監督。
第二十三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代建項目信息網上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布代建項目的計劃安排、投資規模、建設內容、招標投標、資金使用、建設進度、質量安全等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未按規定開展招標投標工作的,由執法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區財政部門可暫停撥付項目資金。
第二十五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項目使用單位及有關行政機關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代建項目投資失控、存在安全隱患、嚴重超工期等后果的,或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投資、內容和標準的,對直接負責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工作人員與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串通,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降低工程質量等損害國家利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參建單位履約誠信評價體系,對參建單位在代建項目投資、質量、安全和工期進度控制等方面的履約誠信情況及服務態度等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招標管理部門,納入市誠信評價指標體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并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對造成投資失控、工期延誤和質量安全事故的,區代建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追究相關參建單位的違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區府辦于2014年3月6日印發的《高明區區級政府性投資項目代建管理規定(試行)》(明府辦〔2014〕28號)同時廢止;區政府已頒布的其他文件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代建項目實施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之日前已明確實行代建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規劃統計局(發改)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