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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的通知

        (明府辦〔2019〕20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農業農村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5月8日

       

       

       

        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行為,保證農村集體資產交易過程公開、公平、公正,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增加集體資產收益,保護農村集體及成員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和《佛山市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辦法》(佛府辦〔2017〕44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的資產交易行為和相關管理活動。本辦法所指農村集體,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社區)自治組織。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對集體資產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實行“實體交易+信息管理”兩位一體、同步實施的常態機制。

        建立區、鎮政府(街道辦)、村(居)聯網的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信息系統。各鎮政府(街道辦)設立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落實人員配備。交易中心可以獨立選址、單獨設置,也可以與各鎮政府(街道辦)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合署辦公。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農村集體資產包括:

        (一)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地、荒地、灘涂、水域等自然資源;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設備、庫存物品等資產;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業的資產;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興辦或者購買、兼并的企業的資產,以及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合資、合作所形成的資產中占有的份額、股權;

        (五)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收益,以及屬于集體所得部分的土地補償費和生態補償費;

        (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撥款、補貼補助和減免稅費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助、捐贈等形成的資產;

        (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債權以及所產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資產;

        (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

        (九)屬于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行使使用權、享有收益權的資產;

        (十)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是指將農村集體資產采取承(發)包、出租、轉讓、入股、合資、合作、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的行為。本辦法所涉及的交易品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類型:

        (一)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包括水域、灘涂、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的承包經營權,通過出租、轉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承包到戶、非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包括水域、灘涂、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的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規模超過10畝以上的(以上含本數,下同),農戶可委托交易服務機構組織交易,具體操作流程詳見《農戶委托公開交易流程圖》(附件2)。

        (二)農村集體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通過出租、轉讓、入股、合資、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其中,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及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按規定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為留用地的,其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等流轉交易事項,必須按照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農村集體留用地開發利用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三)農村集體除土地之外的農村集體經營房屋、機械設備、工具器具等經營性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采取承(發)包、出租、轉讓、入股、合資、合作、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

        農村集體資產流轉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交易完成后,涉及不動產登記或權屬變更登記的,按相關規定憑有關證明文件到區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下列農村集體資產禁止流轉交易:

        (一)已被司法、行政機關采取查封、凍結等強制措施的。

        (二)已設立抵(質)押權,未經抵(質)押權人同意的。

        (三)產權關系不清、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四)法律、法規明文禁止交易的。

        第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遵循民主決策、平等有償、誠實守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農村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工作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區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辦法。

        各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協助區政府及其有關職能部門開展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本級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工作;指導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開展資產定期清理、建立臺賬,并組織農村集體資產按規定流程進行交易并將有關信息及時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系統。

        第九條 區農業農村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指導和督促農村集體將所有的集體資產臺賬、合同臺賬等相關信息規范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系統,確保數據及時、完整、精準對接陽光村務“三聯”監督平臺,監管農村集體資產動態變化和合同履行情況。

        (二)監督農村集體將集體資產交易情況規范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系統,監管資產交易管理系統運行情況。

        (三)指導、監督農村集體按規定流程進行交易。

        (四)監督交易的進程以及合同的簽訂、變更。

        (五)監督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公開情況。

        (六)調查處理農村集體交易過程中的相關投訴、舉報。

        (七)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十條 交易中心作為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的服務機構,是政府主導、服務“三農”的非營利性機構,為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提供服務,業務上接受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提供集體資產管理交易過程的相關服務。

        交易中心主要職責包括:

        (一)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場所及設施設備。

        (二)提供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信息和咨詢服務。

        (三)審核交易雙方提交的文件資料,包括審核資產交易事項是否經審核通過、交易方案是否經民主表決通過等。

        (四)依照本辦法組織資產交易活動。

        (五)建立和管理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資料檔案。

        (六)協助管理和維護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系統。

        (七)協助組織農村承包合同簽訂和合同備案。

        第十一條 交易中心不對進場交易的集體資產的質量瑕疵、權屬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違約等風險承擔法律責任。

        交易中心提供交易服務時,應當履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及風險告知義務。

        第十二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應當設立(或指定)相應的機構作為集體資產交易事項申請審核機構,負責受理和審核農村集體提出的資產交易事項申請。

        交易事項申請審核機構的具體設置由各鎮政府(街道辦)規定,可以是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民政、生態環境等多部門組成的聯合工作機構,也可以是經區、鎮政府(街道辦)指定的有關機構。

        交易事項申請審核機構主要對交易事項是否符合公開競投交易例外情形、分級交易標準、當地產業準入政策、用地政策、規劃要求、環保要求等條件和其他要求提交的資料是否真實齊全進行審核,不對資產權屬完整性等出具意見。

        第十三條 區農業農村局和各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部門應當共同做好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系統的日常維護,根據實際工作需要不斷升級完善系統,開展相關人員業務技能培訓。

        各鎮政府(街道辦)應當根據自身實際,保障本級交易中心有固定的場所和設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配套農村集體用于資產交易管理的軟硬件,保障農村集體正常組織開展集體資產交易管理活動。

        區鎮兩級用于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系統維護與升級、設備采購、日常運作和人員培訓等經費列入區級財政預算。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負責將所有集體資產和合同信息全面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系統,建立健全集體資產和合同信息臺賬。各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中心要強化審核,做到錄入信息及時、規范、完整,確保高明區陽光村務“三聯”監督平臺公布的集體“三資”管理信息及時、全面、具體、準確。交易中心應當建立集體資產定期清查制度,年度定期檢查集體資產臺賬,及時更新資產交易管理系統的數據。

        第十五條 交易中心對資產交易管理系統中的所有農村集體資產項目按合同到期期限或完成交易事項申請審核的先后順序排期,開展相關交易服務工作,指導集體資產交易行為。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遵循合理交易底價規則。實際交易底價的制定須經農村集體民主表決通過。

        區鎮兩級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內實際,探索分類、分區域制定土地、物業等集體資產的租賃指導價格,作為農村集體土地、物業等集體資產租賃的參考價格。

        第十七條 區鎮兩級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拓展交易中心的服務內容,升級服務功能;探索開展資產評估、法律服務、產權經紀、項目推介、抵(質)押融資等配套有償服務。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八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要求全部公開交易。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事項實行鎮政府(街道辦)、村(居)分級交易管理,分為:一是通過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中心進行交易;二是在村(居)依法依規公開交易。以下農村集體資產必須通過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中心進行交易:

        (一)農村集體物業(含廠房、商鋪、倉庫、辦公樓、出租屋、市場等)使用權出讓、轉讓的交易。

        (二)2畝以上連片的農村集體企業、商業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轉租的交易。

        (三)第一年年標的金額2萬元以上的集體物業(含廠房、商鋪、倉庫、辦公樓、出租屋、市場等)使用權出租、轉租的交易。

        (四)單宗合同10畝以上的耕地(含水田、旱地、果園等)發包。

        (五)單宗合同10畝以上的魚塘發包。

        (六)單宗合同30畝以上的山地發包。

        (七)單宗合同10畝以上的山林砍伐及合同標的2萬元以上的出售。

        通過各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根據實際需要,交易地點可設在標的物現場。

        在村(居)依法依規公開交易必須到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事項申請審核機構進行立項,經審批同意后,方可在村(居)依法依規公開交易。

        經各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中介機構組織實施交易。嚴禁將集體資產通過拆解分割、化整為零的方式規避上平臺交易。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應當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公開競投包括面向社會公開競投、面向本農村集體成員公開競投。農村集體在制訂資產交易方案時應當明確競投人范圍,并經本農村集體民主表決通過;方案沒有明確的,視為面向社會公開競投。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可以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

        (一)發展幼兒園、養老院等公益事業項目。

        (二)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之外的集體資產折價入股、合資、合作的項目。

        (三)經連續兩次采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都因無人報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項目(人為故意抬高招標門檻的除外)。

        (四)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適用公開競投方式交易的其他項目。

        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的,由農村集體提出申請,經屬地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并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成員或戶代表民主表決通過,可以采取公開協商交易等其他公開交易方式進行。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的適用范圍由各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制定。

        本辦法所稱公開協商交易,是指農村集體依照本辦法規定的步驟與擬交易對象通過一對一的協商就交易項目達成交易目的一種公開交易方式。

        不采取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交易,其交易信息必須向本農村集體成員公布并全面錄入資產交易管理系統。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對資產交易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以公開競投方式進行的,應當遵守以下成交規則:

        (一)只有1個競投人的,成交價不得低于底價。

        (二)有兩個以上競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價、價高者得”方式確定競得人。

        (三)在價格與條件相同的情況下,依法、依約定享有優先權的競投人優先競得。同時存在兩個以上優先權的,法定優先權在先;不能確定優先權次序的,以現場抽簽方式確定競得人。

        (四)若全體競投人均不到場或到場均不應價的,可采用搖珠或抽簽方式在全體競投人中確定競得人,本次交易以底價(起競價)成交。

        (五)若無人報名或無符合競價資格的競價意向人,另行組織交易。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二十二條 采取公開競投、公開協商交易方式進行交易的一般程序為:

        (一)交易事項申請。農村集體向各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事項申請審核機構提出交易事項申請。

        (二)方案表決。經申請審核通過,農村集體按規定召集成員對資產交易方案進行民主表決。

        (三)交易申請。交易方案經民主表決通過,農村集體向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請。

        (四)交易信息發布。進行交易項目的交易信息,農村集體在本村(居)的公開欄發布交易信息。各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中心要在相關網站(包括佛山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網站、高明區陽光村務“三聯”監督平臺,下同)、標的物現場發布交易信息。

        (五)按規定組織交易。

        (六)交易結果確認與公示。在相關網站、村(居)公開欄和標的物現場公示交易結果。

        (七)合同簽訂。交易雙方簽訂合同。

        (八)資料歸檔及錄入。交易中心按要求將交易項目資料整理歸檔并登記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系統。相關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錄入。

        各鎮政府(街道辦)應當根據本轄區實際,對受理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的風險警示、不同資產類型和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事項流程作進一步細化完善,對包括交易事項申報等各環節需提交的資料、操作要求等進行明確。對小宗零碎交易事項,在劃定條件和標準的基礎上,可適當進行流程簡化和優化。

        第二十三條 農村集體對擬進入交易中心進行的交易事項,按規定事前向各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事項申請審核機構提出申請。

        各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事項申請審核機構按要求對集體資產交易項目進行審核,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通過的審核意見并告知申請單位。對審核不予通過的應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方案在實施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民主議事規則和程序進行表決。農村集體資產的交易方案,必須征求同級黨組織和黨員意見,并經村(居)黨組織班子會議審議同意,再提交民主表決。產權屬于村民自治組織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有關規定進行民主表決;產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按《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和《廣東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民主表決。交易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資產詳細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競投人資格條件。

        (三)交易底價及遞增幅度。

        (四)交易保證金數額。

        (五)合同期限及履約保證金數額。

        (六)違約責任。

        農村集體可以根據市場價格提出交易底價,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資產評估的,交易底價應當根據資產評估結果確定。

        第二十五條 申請進入交易中心進行交易的農村集體資產,應當按照交易中心的規定提交:交易事項申請審核通過結果、交易方案及民主表決通過結果、交易設定條件、交易標的產權權屬證明、交易標的的情況介紹、相關部門批準文件和法律法規規定應提交的其他資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和完整性。涉及抵(質)押的,應當提供抵(質)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文件。

        農村集體資產(房屋部分)在發生交易轉移時,還應提交經成員大會(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成員大會(村民會議)授權經成員(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交易中心按要求對農村集體所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復。對不予受理進入交易服務機構交易的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對受理進入各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中心交易的項目信息,交易中心應當在各鎮政府(街道辦)、區、市有關網站上發布交易公告,農村集體也要在本村(居)公開欄上發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的公示期從發布之日起到交易日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交易底價。

        (三)競投人資格條件。

        (四)報名時間、地點和方式。

        (五)交易保證金數額及交納方式。

        (六)交易時間、地點、方式。

        (七)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內容。

        第二十七條 農村集體需撤銷交易申請或者變更公告內容的,須在交易日的3天前向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方可撤銷、變更公告。撤銷交易申請或者變更公告內容后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 競投意向人應當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提交報名資料,交納保證金,并保證報名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交易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對競投意向人的報名資格進行審核并告知審核結果。

        第二十九條 交易中心完成對競投意向人相關資料審核后,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交易。

        第三十條 交易雙方就交易條件達成一致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交易結果,并在各鎮政府(街道辦)、區、市有關網站上發布交易結果公示。農村集體在本村(居)的公開欄上發布交易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交易結果公示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交易項目名稱及概況。

        (二)競得人。

        (三)交易時間及成交價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訴受理機構和聯系方式。

        第三十一條 交易結果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應當到交易中心指定的場所簽訂合同。交易結果公示期間收到投訴的,由交易中心受理,經調查核實認為投訴不成立的,投訴處理結果作出后5個工作日內,農村集體和競得人應當到交易中心指定的場所簽訂合同。

        因競得人原因未按時與農村集體簽訂合同的,視為放棄交易,交易保證金按約定或相關交易規則予以處理,并可啟動新一輪交易程序。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合同由交易中心組織簽訂和把關,合同采用區農業農村局提供的統一樣本。該農村集體所在的鎮政府(街道辦)司法所必須按照相關規定對合同的內容進行把關,協助辦理合同見證。需要鑒證或公證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簽訂合同后,交易中心應當對交易項目相關資料進行整理,歸檔備查。原則上1個交易項目要建立1份檔案,檔案資料主要包括:交易事項申報表、交易方案表決書、標的物相關資料、交易申請表、交易信息公告、參加人員簽到表、競投承諾書、符合競投資格人員公布表、成交確認書、監督見證書、交易信息結果公布表、流轉交易合同等。交易中心按要求將在各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和村(居)自行交易的相關信息及時錄入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系統,因特殊原因延遲錄入的,不得超過該次交易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

        交易檔案的歸檔格式、具體要求等,各鎮政府(街道辦)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檔案管理的統一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因無競投人、競投無效或者交易失敗,農村集體不變更交易條件的可以申請重新發布交易公告;農村集體只變更底價的,必須按照經重新表決同意的交易方案約定方式變更底價,并續期發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組織交易;農村集體變更其他交易條件的,必須重新表決交易方案,依照本辦法規定重新向交易事項申請審核機構提出申請。

        第三十五條 采取公開競投和公開協商之外的其他公開交易方式進行的集體資產交易參照以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交易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六條 農村集體資產通過各鎮政府(街道辦)交易中心進行交易時,村(居)委會(理事會、董事會)和民主理財監督小組(監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派員到場見證監督。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向各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農村集體資產在村(居)依法依規公開交易時,駐村(居)干部、村(居)委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必須派員到交易現場進行指導、監督或見證,并通過現場攝影、錄像等措施,做好證據記錄。發現違規交易行為或者接到相關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向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在交易過程中,因出現以下特殊情況之一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經各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部門同意,交易中心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決定,并在自延期交易、中止交易決定作出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進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無法正常交易的。

        (二)第三方對本次交易提出異議,且確有證據或合法理由的。

        (三)競投人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嫌疑,且需調查確認的。

        (四)其他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的特殊情況。

        第三十九條 競投人應當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中心交納交易保證金。保證金規則及所涉事項由各鎮政府(街道辦)統一規定。

        1份保證金只能參加1項交易的競投。競投人未能成功競得的,在該項交易結果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不計利息)。競投人成功競得的,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全額返還,或者按公告約定轉為合同履約金。

        第四十條 區農業農村局、各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部門接到涉及交易違規的投訴、舉報的,應當及時受理,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區紀檢監察機關對交易過程中存在的失職瀆職、以權謀私等違紀違規行為按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區農業農村局、各鎮政府(街道辦)農村集體資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區農業農村局、各鎮政府(街道辦)按干部管理權限提請區紀檢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農村集體有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由各鎮政府、街道辦,區紀檢監察機關視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提出減發或者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暫停職務或者予以罷免的建議;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本辦法規定組織交易的。

        (二)對標的金額、面積、期限等進行分拆,以規避進入上一級交易服務機構交易的。

        (三)交易過程中存在隱瞞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等行為的。

        (四)不按規定履行民主表決程序的。

        (五)擾亂交易秩序、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規定簽訂合同的。

        (七)不按規定將資產信息、合同臺賬等信息錄入交易系統的。

        (八)故意設置障礙不履行合同的。

        (九)存在串通競投、故意泄漏競投秘密行為的。

        (十)其他影響交易公開、公平、公正進行的行為的。

        第四十三條 交易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視情節輕重,由有權處理的部門給予扣減薪酬、辭退、問責、處分等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競投意向人、競投人、競得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害他人、農村集體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弄虛作假、串通競投、行賄、敲詐勒索、威脅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在農村集體資產交易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可依據合同約定途徑解決;沒有約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交易辦法(試行)的通知》(明農平臺〔2011〕3號)同時廢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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