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國有
建設用地配建人才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明府辦〔2018〕7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國有建設用地配建人才住房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業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國土)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15日
佛山市高明區國有建設用地配建人才住房管理
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出讓競配建人才住房要求,明確人才住房規劃建設和移交管理等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人才住房產權歸政府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開發企業”)按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參與我區商業住宅或商品住宅用地公開出讓競價,在達到土地出讓最高限價后所競配建的人才住房,應當按本實施辦法進行規劃建設和無償移交給政府。區財政局、區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作為人才住房的統籌接收部門,負責人才住房的具體接收工作。人才住房接收后作為我區的租賃房源,不能進行銷售,由統籌接收部門負責具體租賃事宜。
第三條 配建人才住房應當堅持政府指導、企業主導、設施共享、社區融合、布局合理的原則,具體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單套建筑面積不小于90平方米、不大于144平方米,不得少于公開出讓約定的面積要求;
(二)原則上集中建設,不得將人才住房的建設獨立于地塊整體工程以外。
第四條 經區政府同意,人才住房配建要求可根據我區人才工作實際需求進行調整。
第五條 區國土、規劃、住建、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及屬地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要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建人才住房的用地出讓、規劃、建設、接收及后續管理工作。
(一)區國土部門負責組織土地出讓工作,明確配建要求并在土地出讓的招標文件及出讓成交后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落實;配合落實人才住房的權屬登記辦證等。
(二)區規劃部門按照出讓合同的配建要求,負責落實項目方案審查和規劃報建審批、驗收等。
(三)區住建部門負責人才住房施工許可證核發、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辦理項目商品房的預售許可審批等。
(四)區財政、公資部門負責確定人才住房的分配、使用和處置。
(五)區其他部門及屬地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要根據職能做好人才住房有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出讓
第六條 對須在公開出讓達到最高限價后競配建人才住房的用地,在出讓前,區國土部門應在出讓方案中明確配建人才住房的面積增幅等要求,并在土地出讓招標文件中予以落實。
第七條 對須配建人才住房的用地,在出讓成交后,區國土部門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要明確開發企業應承擔的人才住房建設、移交等責任和義務。并在簽訂出讓合同后將出讓用地位置、面積等情況,以及人才住房的配建面積、用地開竣工時間等信息書面函告區規劃、住建、財政、公資等部門。
第三章 報建審查
第八條 人才住房原則上不得作價補償,不得抵減須配套公建設施、配套車位等建筑面積。
第九條 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為主,分散配建為輔。具體由區規劃、住建部門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具體的配建方式,開發企業應當充分采納規劃、住建部門對于人才住房坐落布局的意見。
第十條 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人才住房集中布局到整棟、整單元或者連續樓層的某豎向戶型。使用集中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項目中的商品房與人才住房戶型面積差異偏大;
(二)配建的人才住房建筑面積較大,適合集中單獨布局。
第十一條 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人才住房分散布局在不同的樓棟,包括橫向按樓層分散、縱向按單元分散、完全按單元分散。使用分散配建的情形主要包括:
(一)項目中的商品房與人才住房戶型面積較接近;
(二)配建的人才住房建筑面積較小,不足以整棟或整個單元。
第十二條 對須配建人才住房的項目,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中應單獨標明滿足單套人才住房面積要求的住宅總建筑面積數、總套數、在各幢樓分布情況以及建設分期安排等。
第十三條 區規劃部門按照規劃條件和土地出讓合同的要求,在審批小區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者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階段后,應通報區財政、公資部門。
第十四條 在建設過程中,開發企業申辦涉及人才住房規劃變更的,區規劃部門應將涉及人才住房的規劃變更批復通報區財政、公資部門。
第四章 建設開發
第十五條 配建的人才住房應當與所在項目的商品房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即“四同步”原則)。項目分期建設的,地塊主體工程在首次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時,必須包括配建的全部人才住房,否則不予辦理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集中配建的人才住房,在建筑材料、外形、風格、色彩方面應當與所在項目的商品住房保持一致且總體和諧,大堂、走廊、電梯、園林、地下室等公共區域應當與所在項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區域裝修標準一致。
配建的人才住房設計應當布局合理,功能齊全,滿足住房對采光、隔聲、節能、通風和公共衛生的要求,坐落布局應當能方便共享小區公共配套設施及物業服務。
人才住房以成品住宅形式交付,區住建部門對裝修標準及設計方案審核同意后才能戶內裝修施工。房屋竣工驗收前所有功能空間的固定面鋪裝或涂飾完成,套內管線及開關插座、廚房和衛生間設備全部安裝到位,基本達到入住條件。
第十七條 區住建部門負責對人才住房建設質量進行安全監督、質量驗收等。對項目施工過程中不按規劃、施工圖紙配建人才住房的開發企業,相關部門要及時責令整改。
第五章 項目驗收
第十八條 在辦理項目竣工綜合驗收時,區聯合驗收辦可通知統籌接收部門組織有關權利人參與驗收,共同對配建的人才住房建設標準等是否符合驗收要求進行把關。如人才住房達不到驗收要求的,整個開發項目不予驗收。
第六章 項目選定
第十九條 采用集中配建方式的項目,通過定點集中選取的方式選定人才住房房源。
采用分散配建方式的項目,在整個項目中通過人工搖珠或電腦程序等隨機方式進行抽取選定。
第二十條 配建總建筑面積和總套數兩個指標均須達到配建要求。項目最終選定時,產生的比配建要求多出來的配建面積或套數無償移交給政府,統籌接收部門不作補償。
第二十一條 人才住房的抽取選定,在按報建審批的方案實施建設并達到預售(銷售)條件后,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開發企業到價格主管部門先行辦結銷售價格備案手續。
(二)開發企業向統籌接收部門提出抽取選定人才住房的申請。
(三)統籌接收部門組織有關接收人、開發企業等選定人才住房,必要時可邀請公證機構參與;抽取選定后,統籌接收部門與開發企業聯合簽訂《抽取結果確認書》,并由統籌接收部門將抽取結果函告區住建部門。經抽取選定的人才住房,不得預售且應當在樓盤表中明確標注。
(四)開發企業憑《抽取結果確認書》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住建部門申辦商品房預售許可。區住建部門根據區國土部門的須配建人才住房的土地出讓信息函、經規劃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圖、統籌接收部門的抽取結果信息函等資料,以及商品房預售許可有關規定,辦理人才住房以外的預售商品房許可審批。
第二十二條 開發企業向統籌接收部門申請抽取選定人才住房,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抽取選定人才住房申請;
(二)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如委托辦理,應一并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等;
(三)宗地的土地出讓合同及《不動產權證》;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報建批復通知書及經規劃部門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總平面;
(五)施工許可證;
(六)擬辦理預售項目位置與用地平面關系圖;
(七)擬辦理預售項目樓盤表;
(八)申請預售說明報告[包括位置、地點、型號、幢號、面積(測繪單位出具的測算表)、戶數、裝修標準、銷售價格備案表(經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等]。
第七章 辦證移交
第二十三條 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期限,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工作;在完成竣工驗收一年內,應當完成人才住房的權屬登記辦證和實物移交。
第二十四條 人才住房辦證后,開發企業應制訂人才住房明細清單統計表,明確每套人才住房的幢號、層號、房號以及對應的不動產權證號、證載建筑面積(及套內建筑面積)、戶型等,匯總統計人才住房的總建筑面積、總套數。對辦證后人才住房總建筑面積不足配建要求的,由開發企業自主安排整個項目(整宗地)內相應面積的住宅、商鋪進行物業補償并無償移交。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第十八條執行。
第二十五條 人才住房應進行產權和實物交接。辦理移交前,開發企業應向統籌接收部門提交如下材料:
(一)人才住房移交申請;
(二)人才住房明細清單統計表及對應的不動產權證;
(三)人才住房相關材料,包括住宅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等;
(四)如需進行其他物業補償的,應按上述要求一并提交相關資料。
辦理移交時,統籌接收部門須對人才住房進行現場查驗,并就發現問題向開發企業反饋移交整改意見。待開發企業整改落實后,接收部門方能予以接收。
完成交接后,雙方應簽署人才住房交接確認書。
第二十六條 人才住房移交(簽署交接確認書)前后有關費用,按以下規定處理(除土地出讓合同另有約定外):
(一)移交(簽署交接確認書)前人才住房建設、管理、測量等所產生費用,以及移交后應承擔國家和省、市規定的質量保修期內相應質量保修責任和維修費用,由開發企業負責;
(二)權屬登記辦證所產生的稅款、登記費等由接收人負責;
(三)移交后產生的物業管理服務等費用,或者按規定應由房屋所有人承擔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接收人負責。
第二十七條 人才住房交付使用后,日常物業管理應當納入所在小區統一管理并與所在小區商品住房享受同等物業服務,承擔同等義務。
集中配建的情況下,開發企業不得在人才住房和商品住房之間設置圍墻等物理隔離設施,也不得有其他類似的歧視性措施。
第八章 其他規定
第二十八條 開發企業轉讓須配建人才住房的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轉讓前書面通知統籌接收部門,并在轉讓合同中明確受讓人應當承擔的人才住房建設移交等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九條 區各相關部門及屬地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應根據職能分工,加強對人才住房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未按出讓合同約定期限進行動工、竣工的,由區國土部門按閑置土地有關規定處理。對未按規定建設和移交人才住房的,由區住建部門將其作為失信行為記入企業誠信檔案,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和實施懲處。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高明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國土)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