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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佛山市高明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佛山市高明區

      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

      (明府辦〔2017187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業經修訂并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法制辦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1225日             

       

       

       

                                                

       

       

       

      佛山市高明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本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維護法制統一、保持政令暢通、促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等文件,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核(審查)、發布、公布、解讀、備案、解釋、評估、清理及相關的管理、監督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為“行政管理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  本區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權,屬于區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辦公室、區政府各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本區實行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主體清單制度。具體規范性文件有權制定主體由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會同區機構編制部門依法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部門的內設機構及其他所屬機構均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規范性文件,需要出臺規范性文件的,應提請有關行政機關制定。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分為政府規范性文件和部門規范性文件。

      區、鎮(街道)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室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政府規范性文件。

      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統稱為“部門”)以自己的名義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六條  下列文件不作為規范性文件管理,不適用本規定:

      (一)行政機關制定的對其他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保密、工作考核、檢查監督和責任追究等方面進行規范但不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文件;

      (二)行政機關內部管理規范、工作制度、工作要點、工作總結、工作計劃;

      (三)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但該權利義務不具有確定性,不能直接援引作為行政管理依據的工作意見、工作部署、工作方案、工作規劃和發展綱要等;

      (四)明確行政管理事項的內部流轉程序、內部分工及辦理時限的文件;

      (五)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內容的摘錄、匯編;

      (六)技術標準、技術操作規程、技術規范;

      (七)公布辦事時間、地點等事項的便民通告;

      (八)具體征地事項的補償和安置方案,應急預案;

      (九)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以及其他具體行政執法決定文書;

      (十)表彰獎勵、人事任免等處理決定;

      (十一)成立領導小組或者議事協調機構的通知,講話材料,商洽性工作函,詢問答復函,請求批準答復函;

      (十二)對周期性工作作出要求,內容涉及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但對具體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具有反復適用性的文件;

      (十三)文件內容屬于單純轉發上級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文件;

      (十四)涉密文件;

      (十五)其他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情形。

          第七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能夠切實解決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授權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的。

      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規范性文件原則上不作重復規定。

      對于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改革,或者對社會影響重大、涉及面廣、牽涉多個部門共同配合的行政管理事項,應當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其他影響較小、專業性較強、僅作具體操作性規定或僅涉及部門行政管理領域的行政管理事項,可以制定部門規范性文件。

      第八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有關政策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他應由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設定的事項。

      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作為依據,規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減損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增加行政管理相對人義務的規定。

      第九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結構嚴謹、邏輯嚴密;用語應當簡潔、準確;條文應當具體、明確,便于理解與執行。

      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應當根據內容確定,可以使用“規定”“決定”“命令”“通知”“通告”“公告”“辦法”“規則”和“實施細則”等,但不得使用“法”“條例”等特定稱謂。

      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第十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和統一公布。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規范性文件不得發布;未向社會統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實施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施行后,應當及時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適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調整進行清理。

      我區實行規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與專項清理相結合的制度,由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牽頭負責。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除需要長期執行的外,均應明確規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5年,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過3年。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則自動失效。

          區相關單位應加強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計劃管理,及時對有效期即將屆滿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對于有必要繼續實施的規范性文件,應按照法定程序重新發布,確保行政管理制度的連續性。

      第十三條  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應嚴格落實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按照各自職能切實做好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發布、解釋、解讀、備案、評估、清理工作。

      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具體負責區政府規范性文件及部門規范性文件的指導、審核(審查)、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法制機構,落實人員編制,做好本級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指導、審核、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十四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原則上由負責組織實施的部門起草;涉及多個部門職能或者需要多部門共同執行的,由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聯合起草。主辦部門由各部門協商確定或者由政府指定。

      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內的業務機構或法制機構負責起草。多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內的業務機構或法制機構負責起草。

      經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批準,主辦部門也可以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加起草規范性文件或者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規范性文件。

      第十五條  起草規范性文件,應當結合立法現狀和工作實際,對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進行研究,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擬規定的主要措施進行調研論證。

      規范性文件所涉事項屬于《佛山市高明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所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除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或者上級規范性文件而作出具體規定的以外,調研論證時應當按《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辦法(試行)》《佛山市重大行政決策征求公眾意見辦法(試行)》以及重大行政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組織專家咨詢論證和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第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涉及其他單位職責或者內容與其他單位關系緊密的,應當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

      相關單位對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提出較大分歧意見的,起草部門應當進行協調,協調和處理情況應當書面回復相關單位,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或者單獨作出說明

      除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政府法制機構職責的外,規范性文件起草過程中,不宜將政府法制機構為被征求意見單位,但有關部門在起草過程中涉及某些重大原則性問題征求政府法制機構意見時,可予以指導。

      第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特別是與規范性文件規定直接相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進行保密或者因情況緊急,需要制定規范性文件并立即施行的除外。

      前款所指情況緊急包括以下情形:

      (一)預防、應對和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

      (二)保障國家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三)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

      第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當在征求單位意見且無較大意見分歧,經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審核通過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公開征求意見后規范性文件草案又作重大調整的,由起草單位視情況或者根據區政府法制機構的要求重新征求意見。

      第十九條  公開征求意見應當根據文件內容性質、管理對象和群體特點等因素確定具體方式:

      (一)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應通過政府門戶網站、部門網站或《佛山日報》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文件草案征求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二)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窗口服務事項的,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窗口服務單位在窗口服務場所設置布告欄或者電子屏幕征求辦事群眾的意見,公示期不得少于10個工作日。

      (三)規范性文件內容主要規范行業管理事項,且行業管理范圍具有明顯局限性、管理對象較為穩定的,可以通過座談會或者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征求行業協會及代表性企業的意見。

      (四)規范性文件內容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以及行政管理措施需要成本效益分析的,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開展咨詢論證。

          (五)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廣東省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規定》的規定舉行聽證。

      第二十條  起草部門應當對公眾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處理,將研究處理情況反饋給提出意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或者單獨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在征求單位意見和公眾意見之后,由起草部門法制機構統一審核、修改,并經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后形成送審稿。

      規范性文件由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送審稿應當由各個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再由牽頭起草部門負責送審。

      起草部門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應當在起草說明中載明或者單獨作出說明。

       

      第三章  審核與審查

       

      第二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后提交政府審議;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的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簽署后提交政府審議。

      部門規范性文件在發布之前應當提交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未經審查同意不得發布。

      第二十三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由起草部門向本級政府辦公室提交;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相關材料由起草部門向區政府法制機構提交。

      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起草的,由牽頭部門負責送審。

      第二十四條  規范性文件送審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適用于政府規范性文件)或者提請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的公函(適用于部門規范性文件);

      (二)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應同時提交清稿和注釋稿);

      (三)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內容應包含制定背景、制定程序、主要內容、擬解決的問題,主要制度、措施的法律依據及合法性說明,行政系統內征求意見和公開征求意見的處理情況等);

      (四)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包括征求意見的對象、方式,回收意見的原件或復印件,對反饋意見的分析、意見采納情況及說明等);

      (五)規范性文件制定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等);

      (六)起草單位法制機構的審核材料(應有起草單位法制機構負責人的簽名。起草單位未設置法制機構的,由該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工作人員審核并簽名);

      (七)起草單位領導辦公會議討論通過規范性文件送審稿的證明材料(如會議記錄等);

      (八)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文件(內容包含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內容、擬解決的問題、主要制度和措施,以及行政相對人執行該文件時可能提出的其他疑問等);

      (九)其他有關材料(調研報告、聽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參考資料等)。

      第二十五條  受理部門收到規范性文件送審材料應當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查,并根據審查結果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一)除本管理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情況緊急情形外,規范性文件的起草程序不符合本管理規定要求的,應當告知送審部門補充完善相關程序并將材料退回送審部門。

      (二)規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完善,但是送審材料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要求送審部門在指定期限內補充或者完善,逾期未補充或者完善的,應當將材料退回送審部門。

      (三)規范性文件起草程序完備、送審材料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當予以受理并通知送審部門。

      第二十六條  政府辦公室受理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相關材料,應當在提交政府審議前轉送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核。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以下標準進行全面審核,重點審核合法性:

      (一)合法性標準:制定機關主體是否適格;是否符合制定機關的法定職權范圍;是否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府的決定或命令以及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等相抵觸,是否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制定程序是否完備。

      (二)合理性標準:是否體現公平、公開原則和以人為本原則;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是否采用對行政相對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實現文件的制定目的。

      (三)協調性標準:是否存在與上級機關或同階規范性文件相沖突或無法銜接的問題;是否存在與之前的規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情形。

      (四)可行性標準:規定的制度是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規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規定的程序是否正當、簡便、易于操作。

      (五)規范性標準:規范性文件是否結構嚴謹、邏輯嚴密;表述是否準確,是否影響到文件的正確、有效施行;標題是否準確恰當;是否遵循“誰制定,誰解釋”原則;規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和實施日期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其受理的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適當性。合法性審查的標準參照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發現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存在可行性或適當性問題時,可以提出修改建議,由制定部門決定是否修改。制定部門認為無修改必要的,區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尊重制定部門的意見,不能以此為由不予通過審查

      第二十八條  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自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查),并將審核(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政府辦公室(送審部門)。內容復雜、爭議較大或者涉及其他重大問題,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不能審核(審查)完畢的,經政府法制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審核(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和理由告知政府辦公室(送審部門)。

      政府法制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審核(審查)意見書面通知政府辦公室(送審部門)的,視為同意發布規范性文件送審稿。

      政府法制機構在審核(審查)過程中應當加強與送審部門的溝通,必要時可以給予指導、參與協調。政府法制機構與送審部門溝通、協調的時間不計入審核(審查)期限內。

      本條前款規定不適用于第十七條所列情況緊急情形。存在情況緊急情形的,送審單位應當在提交送審材料時一并說明。

      第二十九條  對符合本管理規定的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提出同意發布的審核(審查)意見。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出修改、不同意發布、重新起草或暫緩制定的審核(審查)意見:

      (一)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的;

      (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基本條件尚不成熟的;

      (三)規范性文件所涉的管理事項須待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作出規定以明確立法取向才能確定如何規范的;

      (四)主要內容簡單重復上位法或者上級文件規定,未結合具體實際的;

      (五)有關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內容存在較大分歧,送審部門未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六)文件在結構或邏輯上存在嚴重缺陷的。

      規范性文件送審稿不存在前款規定的情形,僅有細微瑕疵的,政府法制機構可在出具同意發布的審核(審查)意見的同時提出修改意見,送審部門應當根據修改意見進行補充和修改。

      第三十條  對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稿,政府辦公室應當就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提出擬辦意見,報政府審議或者轉交送審部門處理。

      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稿,送審部門應當按照區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送審部門對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直接提請本級政府決定。

      部門規范性文件送審部門對區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并說明理由,請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重新提出審查意見;也可以直接請求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章  發布和公布

       

      第三十二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由行政首長簽發。

      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經部門領導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由行政首長簽發。

      第三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印發前,除按照《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標注發文字號(不得以函號標注)外,還應統一登記、統一編號,以區別于一般行政公文。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辦公室統一登記、統一編號;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統一編號格式如下:統一編號標注在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首頁右上角,字體為3號黑體字統一編號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行政區域加規范性文件類別漢語拼音縮寫,應大寫。如區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寫成GMHCYHMCGH等,政府規范性文件書寫成FG,部門規范性文件書寫成BG。第二部分,規范性文件發布的年份,以阿拉伯數字標識。第三部分,規范性文件3位數字序號,每年從001起。示例:高明區2017年第1件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為GMFG2017001;高明區2017年第1件部門規范性文件,編號為GMBG2017001;明城鎮2017年第1件政府規范性文件,編號為MCFG2017001

      第三十四條  政府規范性文件由政府辦公室負責發布。

      部門規范性文件須由制定部門經主要負責人簽署后發布;兩個以上部門聯合制定的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后發布。

      提請審議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經區人民政府審議后決定改以部門規范性文件發布的,按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發布程序發布。

      第三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在印發之后10個工作日內公開向社會發布,公布時間不得少于30日。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部門規范性文件公布的統一載體均為區政府門戶網站,該網站公布的規范性文件文本為標準文本。部門規范性文件印發后,有條件的還應在部門網站公布。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公布的統一載體由其自行規定。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還應當在辦公所在地和公共場所建立公告欄,公布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公布時間不少于30日。

      第三十六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規定實施日期,且應與發布日期間隔30日以上。規范性文件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損害執行效果的,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人民政府建立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區政府及其部門的規范性文件應當統一納入數據庫管理,方便公眾查詢。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各自規范性文件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  解釋與政策解讀

       

          第三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指定具體負責解釋的部門。按照“誰制定、誰解釋”的原則,一般由起草部門負責解釋;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起草的,由主要部門負責解釋,或由主要負責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解釋。

          規范性文件解釋應當符合法律解釋的一般規則,并與規范性文件的主體內容、制定目的保持一致。

          第三十九條  規范性文件發布時一般應當對其主要內容及其出臺的必要性進行政策解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或者社會輿論對政策內容可能存在理解偏差并造成社會較大影響的,必須進行政策解讀。

          第四十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的政策解讀由牽頭起草部門負責,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政策解讀要求。

          部門及鎮(街道)規范性文件的解讀由制定機關負責,政府法制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政策解讀要求。

          第四十一條  政策解讀文本應當在規范性文件草案提請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審查)時一并提供。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或者政府法制機構提出政策解讀要求的,起草單位應當及時補充有關資料。規范性文件發布時,有關政策解讀文件一并予以發布,最遲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四十二條  各規范性文件發布單位應當在規范性文件統一發布載體上開設政策解讀專欄有條件的,鼓勵通過報紙和網絡媒體、新聞發布會、座談會、媒體專訪、在線訪談等其他方式開展政策解讀工作。

       

      第六章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市政府及區人大常委會備案,具體工作由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擔。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區政府備案。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代表區人民政府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規范性文件實施備案審查。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區人民政府報送規范性文件備案材料時,直接送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四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備案時,應當向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報送備案的公函;

          (二)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規范性文件的起草說明;

          (四)制定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政策和上級行政機關文件;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第四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對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和制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如發現存在違反本規定第八條情形的,應當建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行修改、廢止或者提請區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審查意見有異議的,可以向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提出并說明理由,也可以提請區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四十六條  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通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情況,同時報區人民政府。

       

      第七章  評估和清理

       

      第四十七條  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滿5年必須進行評估,下一次評估與上一次評估的間隔不得超過5年;暫行或者試行的規范性文件自發布之日起滿2年必須進行評估,下一次評估與上一次評估的間隔不得超過2年。

          評估工作應在6個月內完成,評估期間屆滿后超過6個月仍未完成評估報告的,規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第四十八條  規范性文件評估由起草部門負責;起草部門涉及兩個以上的,由牽頭起草部門負責。

      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參照《廣東省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起草部門應當制作書面的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當包括規范性文件施行后的主要工作、取得成效、存在問題及解決辦法等內容,并提出保留、修改或者予以廢止的意見。

      評估報告完成后應當送請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確認。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退回起草部門,并要求其限期完善。

      第五十條  政府法制機構審查評估報告,確認廢止的規范性文件,自確認之日起停止執行;確認保留的規范性文件,文件繼續有效至下一個評估期間屆滿;確認修改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本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

      政府法制機構經審查,對評估報告所涉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不同處理意見的,在提出審查意見前應當聽取起草部門的意見。對審查意見的處理和異議,依照本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經評估決定修改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應當在評估報告經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確認后6個月內完成修改;經評估決定修改的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查確認后1年內完成修改。經修改的規范性文件為新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依照本規定執行,并重新統一編號、公布。

      第五十二條  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經評估決定廢止的,應當即時在區政府門戶網站和部門網站公布。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經評估決定廢止的,應當及時在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定的規范性文件公布載體上公布。

      第五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清理由起草部門負責;起草部門涉及兩個以上的,由牽頭起草部門負責。

      規范性文件清理標準參照《廣東省政府規章清理工作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清理后需要廢止、保留或者修改相關規范性文件的,由起草部門提出具體意見。規范性文件的廢止、保留或者修改參照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經清理決定廢止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照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布。

       

      第八章   

       

      第五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規范性文件、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部門法制機構負責對本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并接受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的指導。

      第五十六條  政府法制機構對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未經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同意或者未經規定載體發布的部門規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宣布該文件無效;

      (二)對未經備案或者違反本規定制定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向區政府提出撤銷或者改正的建議;

      (三)對不依照本規定送審、發布或者備案規范性文件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通報批評。

      第五十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提出書面審查建議。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建議人。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的,由政府法制機構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提請行政監察部門依法追究制定機關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政府法制機構不履行規范性文件審查職責,產生嚴重后果的,應當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九章   

       

      第五十九條  本規定所稱法制機構,指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制機構以及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的內設法制機構。部門尚未設立法制機構的,則為部門指定的具體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第六十條  本規定由區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18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規定未盡事宜,按照省、市規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及相關規定執行。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的通知》(明府辦〔201120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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