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
臨時建設規劃管理規定》的通知
(明府辦〔2017〕175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臨時建設規劃管理規定》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城鄉規劃)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佛山市高明區臨時建設規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城鄉規劃的實施,進一步規范臨時建設行為,指導各類建設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東省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我區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高明區進行臨時建設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臨時建設,是指建設臨時性的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行為。
第四條 高明區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臨時建設的規劃管理工作。
第二章 審批管理
第五條 進行臨時建設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高壓供電走廊、地下管線走廊、軌道交通及公路兩側的隔離帶等。
第六條 我區允許臨時建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高明區城市規劃區內(非禁建區);2.已辦理合法有效用地手續的土地(已辦理土地使用證或取得國土部門批文注明可先行使用的土地);3.取得臨時規劃設計要點。
第七條 高明區范圍內進行臨時建設必須到城鄉規劃部門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必須規定建(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使用性質、使用期限、建筑面積、位置等。
臨時建(構)筑物、臨時設施原則上不得超過2層。
第八條 臨時建(構)筑物、臨時設施的使用期限一般情況下不應超過2年(從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算起)。使用期滿后,進行城市臨時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拆除建筑物,并清理場地,恢復原貌。因特殊情況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由建設單位在使用期滿前30日(工作日)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延期和換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申請,延續期限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 臨時建(構)筑物的報建流程與永久性建筑一致,其建設標準適當參照永久性建筑。臨時建設必須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不得改變用途或者轉讓。
第三章 批后管理
第十條 進行臨時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在開工建設或者占用土地前,以及基礎工程、隱蔽工程完成后,必須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放線和驗線。
第十一條 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時將審批通過的臨時建設項目信息發送各鎮政府(街道辦)。區住建部門負責監督臨時建筑的建設,各鎮(街道)的城管部門負責監督臨時建筑到期后的拆除以及通知并督促轄區內有延期需要的臨時建設項目及時申辦延期手續。
第四章 違規處理
第十二條 未取得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批準的有效期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或者延期申請未獲批準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 臨時建設工程未經驗線或驗線手續不合格就開工的,責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據《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第八十三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臨時建筑不辦理產權登記,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不得買賣、抵押、交換、贈與。
第十六條 以下臨時建筑不適用本規定,由相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進行管理:1.用于搶險救災的臨時建(構)筑物;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三年。2009年1月12日印發的《佛山市高明區臨時建筑規劃管理暫行規定》(明府辦〔2009〕15號)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城鄉規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