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辦〔2018〕73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佛山市高明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實施辦法》業經修訂并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2014年2月27日印發的《佛山市高明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實施辦法》(明府辦〔2014〕17號)同時廢止。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7月26日
佛山市高明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建立基本農田保護的經濟激勵和長效管理機制,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基本農田保護經濟補償政策執行力度的通知》(粵國土資耕保發〔2017〕7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佛山市基本農田保護補貼實施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0〕6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資金補貼對象為本轄區內劃有基本農田保護區,依法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承擔保護責任的村(居)委會、村民小組或者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
第二章 資金籌集、補貼標準和撥付
第三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列入當年度區、鎮(街道)兩級財政預算,除省、市級補助資金外,區自行負擔部分由區、鎮(街道)兩級財政按比例分擔,其中:區與更合鎮按7:3比例分擔,區與其他鎮(街道)按5:5比例分擔。
由區國土部門每年將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按規定程序列入部門預算。如當年預算未使用完,年終由區財政收回,不結轉下年使用;如當年預算不足,由區國土部門按相關規定解決。
第四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省、市、區、鎮(街道)四級財政補貼標準為250元/畝/年,其中補貼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200元/畝/年,補貼所在村(居)委會50元/畝/年。
第五條 當年的補貼資金在下一年度10月份之前由各鎮(街道)財政部門一次性發放到轄區的村(居)委會。
第三章 補貼條件
第六條 實行保護責任與財政補貼掛鉤制度。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及所屬村(居)委會必須明確責任,嚴格保護,按規定對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進行使用和管理。實施財政補貼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依法保護和管理基本農田;
(二)依法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進行耕作和種植等農業生產;
(三)嚴格按規定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
(四)按規定簽訂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五)轄區基本農田范圍內無新增違法違規用地現象。
第四章 補貼資金申請及審核
第七條 補貼資金的申請。本年度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的申請工作于次年第二季度開展,由各村(居)委會向所在鎮(街道)國土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相關資料: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補貼資金審批表;
(二)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及補貼資金管理自查表(填列上年度數據);
(三)基本農田保護區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表(填列上年度數據)。
第八條 補貼資金的初審。由鎮(街道)國土部門牽頭,會同鎮(街道)財政、農業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其中:國土部門負責核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情況、核定村組基本農田面積及資金使用情況;農業部門負責核定耕作、種養等農業生產情況;財政部門負責配合審核資金管理情況。鎮(街道)相關部門初審后,由鎮政府(街道辦)及各鎮(街道)國土、財政、農業部門在《高明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補貼資金審批表》上加具審批意見;由各鎮(街道)國土部門負責完整填寫《高明區××年度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匯總表》[加蓋鎮政府(街道辦)公章]、《高明區××年度基本農田保護情況審查驗收表》[由鎮(街道)國土、農業、財政部門的分管領導和具體負責人簽名]、《高明區××年度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及補貼資金管理自查表》[根據各村(居)委會填報情況匯總,加蓋鎮政府(街道辦)公章]、《高明區××年度基本農田保護區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表》[根據各村(居)委會填報情況匯總,加蓋鎮政府(街道辦)公章]及《高明區××年度違反〈高明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實施辦法〉相關情況匯總表》[加蓋鎮政府(街道辦)公章]等資料原件(一式四份),一并上報區國土部門。
第九條 補貼資金的會審。我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審核單位由區國土、財政、農業等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申請進行會審。審核小組于次年第三季度對鎮(街道)上報的資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上一年度基本農田保護區補貼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劃有基本農田保護區的鎮(街道)村(組)明細名單、面積及基本農田保護區分布圖;抽查各鎮(街道)上報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耕作以及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條 補貼資金的撥付。區審核單位根據會審的結果,填寫《高明區××年度基本農田補貼分配表》,并加蓋各會審部門公章,送區財政局審核后將資金下撥到鎮(街道)財政部門;鎮(街道)財政部門再將補貼資金下撥到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所屬村(居)委會的銀行賬戶,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的補貼資金由所屬村(居)委會代管。
第五章 補貼資金使用的申請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需要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時,實行“一村多社(組)”核算的,由所有權單位向村(居)委會提出申請,由村(居)委會初審后向鎮(街道)國土部門提出申請,由鎮(街道)國土部門審批;實行“一村一社(組)”核算的,由村(居)委會向鎮(街道)國土部門提出申請,由鎮(街道)國土部門審批。申請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使用審批表;
(二)使用資金項目的民主表決會議記錄、表決情況及參加表決人員的簽名復印件;
(三)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
(四)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
第十二條 由村(居)委會初審的,村(居)委會要成立由村支部書記、主任、負責國土、財政、農業工作的干部及會計站長等組成的資金使用審核小組。村(居)委會接到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申請后,須召集資金使用審核小組成員開會討論并作出書面審核意見。對符合資金用途規定的申請,經資金使用審核小組集體討論同意后,由村支部書記、主任雙簽審批(如果村支部書記、主任交叉任職同為一人的,必須由村支部書記、分管財政的干部雙簽審批)后報鎮(街道)國土部門審核。對不符合資金用途規定的申請,經資金使用審核小組集體討論后,書面告知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村(居)委會要將上述申請審批資料加具意見后報送給鎮(街道)國土、財政部門備案。
由鎮(街道)國土部門審批的,對于符合資金用途規定的申請,鎮(街道)國土部門出具意見(加蓋公章)后送鎮(街道)財政部門備案。對不符合資金用途規定的申請,鎮(街道)國土部門要向村(居)委會做好解釋工作,并書面反饋給村(居)委會。
第六章 補貼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范圍。
(一)提留給村(居)委會的補貼資金(即50元/畝/年,占補貼總額的20%),專項用于農業基礎設施、美麗鄉村建設。
(二)補貼給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的資金(即200元/畝/年,占補貼總額的80%),必須按以下規定的范圍內使用:
1.基本農田和耕地保護(包括農田水利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耕地生態環境建設與治理、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基本農田和耕地集約經營等);
2.農村醫療(農村居民門診醫療保險、農村居民住院醫療保險等);
3.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
4.精準扶貧開發、農民合作組織發展、美麗鄉村建設、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
5.股份分配支出。減去上述四項后,余額可用于股份分配。
補貼資金當年結余,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賬務核算和公開。村(居)委會和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要將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列入專項資金進行賬務核算和入賬處理,實行專款專用。村(居)委會和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使用補貼資金時,要將相關開支發票連同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表、《高明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使用審批表》一齊入賬。
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要將補貼資金收入、開支情況于每月15日前在村務、財務公布欄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五條 檢查監督。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年初要制訂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的預算,并向村(居)委會報送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預算表;年終要向村(居)委會報送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使用管理和效果報告、《高明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表》,并由村(居)委會匯總后,分別上報鎮(街道)國土、財政、農業部門。
區國土、財政、農業等部門應不定期對各村(居)委會的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耕作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
第八章 違法違規處理
第十六條 基本農田保護區實行動態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區國土、財政、農業部門會審后,根據實際情況取消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所轄全部基本農田的財政補貼[包括自留及提留所屬村(居)委會部分],在其恢復原狀、補劃或改正之前不再對該部分基本農田保護區進行財政補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一)非法占用基本農田的;
(二)破壞或毀損基本農田的;
(三)除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外,棄耕拋荒、荒蕪或閑置基本農田超6個月(含6個月)的;
(四)在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種植桉樹或其他喬木造成耕作層破壞,肥力流失的;
(五)不按規定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的。
第十七條 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需要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補貼資金的,必須經鎮(街道)國土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否則視為不按規定使用基本農田保護區財政補貼資金,并在下年度取消其基本農田保護區補貼,直至改正為止。
第十八條 村(居)委會截留、挪用基本農田土地所有權單位基本農田保護區補貼資金的,取消村(居)委會相應補貼資金,責成其追回截留、挪用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國土)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