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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促進都市型產業發展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促進都市型產業發展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

      (明府辦〔2018〕3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都市型產業發展扶持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反映(聯系電話:88822983)。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月9日

       

       

       

      佛山市高明區促進都市型產業發展扶持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工業優化布局和轉型發展,構建產城一體化發展格局,加快推動都市型產業合理布局和健康快速發展,實現工業用地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參照《佛山市民營科技園產權分割和產權登記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都市型產業,是指與城市功能相配套、與產業功能相協調、與生態環境相適應、符合可持續發展戰略的現代綠色產業體系,包括以技術密集、信息密集、資金密集為主要特征的都市型工業、創意產業和生產性服務業等產業。高明區都市型產業載體是指經高明區都市型產業載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的,以都市型產業為發展重點的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可建成都市工業區或融合工業生產、工業辦公、商服及其他配套服務業的都市產業綜合體,建成后可用于出租或出售給企業從事工業生產經營或生產性服務業等新型業態。工業企業自建自用的標準化廠房不在本辦法范疇。用于發展都市型產業的建筑項目,經認定為都市型產業載體的,可在土地整合、規劃建設、出租銷售、產業招商等方面享受本辦法的相關扶持政策。

      第三條  我區的都市型產業載體開發建設,以合法創新、謹慎適度為原則,采取“鎮街規劃申請、部門聯合評審、規范報建審批、嚴格批后監管”的管理方式,規范有序地推進產業載體租售市場的發展。

       

      第二章  準入審批

       

      第四條  成立高明區都市型產業載體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由區發改、經貿招商、國土、城鄉規劃、住建、環保、公安消防、城管等部門組成,負責審議都市型產業載體發展規劃、有關評估報告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負責領導小組日常具體工作。

      第五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滄江工業園區管委會(以下統稱各鎮街)組織編寫《本鎮街都市型產業載體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并報送領導小組辦公室,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評審(可增加有關專家參與),評審通過后即獲得規劃準入資格。該《規劃》須結合本鎮街產業發展情況,充分論證發展都市型產業載體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本鎮街及周邊地區產業發展環境、本鎮街發展都市型產業載體項目的市場需求、開發項目計劃、項目用地條件、服務配套設施、交通支撐能力、項目產業發展類型、投資規模、綜合效益預測等內容。

      在本辦法實施階段,每個鎮街原則上規劃1-2個都市型產業載體開發試點,條件不成熟的鎮街,暫不規劃試點。

      第六條  都市型產業載體建設可使用國有或集體建設工業用地,項目用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已出讓的不小于50畝的工業用地(含“三舊”改造項目用地,但須在改造方案中予以明確),原出讓合同有明確行業要求的除外;

      (二)擬公開出讓的不小于50畝的工業用地(位于鎮街都市型產業發展規劃區的用地可以按照商品廠房的用途進行公開出讓;出讓時參照經營性用地出讓政策進行公開出讓,須明確產業載體用途,并設定產業發展類型、規劃設計條件、環保要求、產業用房建筑面積比例和產權分割方案等條件,并在土地證備注欄明確項目性質)。

      第七條  都市型產業載體項目必須符合下列規劃審批和建筑標準:

      (一)項目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產業發展規劃。

      (二)項目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容積率控制區間為2.0-3.0,廠房建筑層數控制在9層以內,限高50米,配套服務設施用房限高100米。載體建設應適當提高配套車位要求,鼓勵開發地下空間,項目建筑密度原則上大于35%或滿足控規要求。

      (三)項目由產業用房和配套用房兩部分組成。產業用房主要用于研發、生產用途,配套用房指為服務研發生產而需配套的辦公用房、員工宿舍、食堂、體育娛樂室及其他必要配套的物業設施。配套用房凈用地面積不得超過地塊總凈用地面積的7%,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2%(獨立占地的項目,上述兩個指標要同時滿足;非獨立占地的項目,按照計容建筑面積不得超過總計容建筑面積的12%控制),其施工、驗收、發證均不得早于產業用房。

      (四)嚴格審查劃分單元分區,明確標注租賃單元;每個單元均應符合交通、消防安全要求,每個最小單元必須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并具有明確、唯一編號(棟號、室號)的房屋,其中固定界限應是住建部門依據規劃部門的建筑方案審查意見而審定認可的界限。

      (五)項目應參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設置物業管理用房,對于配套用房,交通、消防等安全規范須參照居住或商業辦公樓有關技術規范。

      (六)禁止都市型產業載體變相成為商業、住宅用房。嚴格審核設計圖紙,凡都市型產業載體建筑設計圖紙,不得有諸如廚房、陽臺、煙道等居住功能設計內容(配套用房除外,宿舍不得超過總建筑面積5%)。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內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七)項目應符合國家相關交通、消防、環保、人防等技術規范。

      (八)必須提供根據土地出讓合同或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的其它公共服務設施。

      (九)若為“三舊”改造地塊,則須符合“三舊”改造政策規定的相關內容。

      第八條  涉及容積率調整的項目,由區城鄉規劃部門就是否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求區國土部門意見,再按照法定程序將指標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不需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區國土部門根據區規劃部門出具的規劃條件,按有關程序確定應補繳的地價款,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

      “三舊”改造項目調整容積率后補繳地價款的要求,參照《佛山市高明區進一步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明府辦〔2017〕164號)執行

       

      第三章  產權分割

       

          第九條  都市型產業載體項目的產業用房可分割銷售,可分割銷售的產業用房建筑面積的比例原則不得超過分割前產業用房總計容建筑面積的50%(配套停車位可銷售面積不受此限制),其余部分不得分割銷售、抵押。分割銷售時產業用房比例不得超過在建或已建成產業用房比例的50%。可銷售的產業用房按照基本單元進行分割銷售。

      第十條  都市型產業載體項目的配套用房不得進行產權分割和產權登記以及分割抵押出售,須優先出租給入駐企業使用。

      第十一條  都市型產業載體可通過現房銷售和預售的方式進行分割銷售。通過現房銷售方式進行分割銷售的,可分割銷售的產業用房具體范圍須在規劃報建階段的分割方案中給予明確。通過預售方式進行分割銷售的,可分割銷售的產業用房具體范圍須在規劃報建階段的分割方案和預售階段的預售方案中給予明確,其預售審批程序參照商品房預售審批程序執行。

      產業用房現(預)售還應符合有關商品房現(預)售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二條  村集體在表決集體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時,應同時表決是否同意項目允許產權分割及銷售。

          第十三條  都市型產業載體產權分割有關約定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給予明確,進行產權分割的都市型產業載體項目地塊,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出讓用地已經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項目的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須同時滿足《關于發布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的要求;

          (三)產權分割時產業用房已完成竣工聯合驗收(包括規劃、住建、人防、消防、氣象、衛生、環保等部門聯合驗收),并完成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竣工聯合驗收流程及所需材料可參照《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竣工聯合驗收辦事指南》。

       

      第四章  產權登記

       

          第十四條  都市型產業載體產權分割銷售后,土地受讓人和購房者分別到區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的首次登記和轉移登記。

        宗地范圍內的道路,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宗地范圍內的綠地,屬于業主共有,但屬于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于個人的除外;宗地范圍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

        第十五條  都市型產業載體首次和轉移登記的程序按以下流程辦理:

        (一)建設工程竣工并經聯合驗收后,都市型產業載體土地受讓人須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首次登記;

        (二)都市型產業載體土地受讓人具備房地產開發(銷售)資質的(已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則須辦理商品廠房首次登記手續;若都市型產業載體土地受讓人不具備房地產開發(銷售)資質的,須辦理單位自建房首次登記手續;

        (三)購房者按《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

        第十六條  共用宗地房產分割銷售后進行產權登記須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不動產首次登記。

      1.商品房首次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不動產權證書(含土地使用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正本)、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或建(構)筑物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備案表及竣工驗收報告);

      5)測繪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面積測繪報告書;

      6)規劃部門確認的總平面圖和各層房屋圖紙;

          7)已辦理商品房預售的要提交《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8)樓盤立項批文和公安部門出具的項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門牌證明;

          9)宗地圖、房產分戶圖;

          10)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業主共有部分調查表;

          11)《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2)權籍調查表(界址點等情況發生變化的須提供);

      13)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意見;

      14)法律、法規規定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2.國有土地范圍內單位自建房首次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不動產權證書(含土地使用證);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正本)、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或建(構)筑物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備案表及竣工驗收報告);

          5)測繪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面積測繪報告書;

      6)規劃部門確認的總平面圖和各層房屋圖紙;

          7)宗地圖、房產分戶圖;

          8)公安部門出具的項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門牌證明;

          9)《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10)契稅及相關稅費證明;

      11)權籍調查表(界址點等情況發生變化的須提供);

      12)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意見;

      13)法律、法規規定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3.集體土地范圍內單位自建房首次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不動產權證書(含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正本)、建設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或建(構)筑物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備案表及竣工驗收報告);

      5)測繪部門出具的商品房面積測繪報告書;

      6)規劃部門確認的總平面圖和各層房屋圖紙;

          7)宗地圖、房產分戶圖;

          8)公安部門出具的項目地址及房屋地址門牌證明;

          9)契稅及相關稅費證明;

      10)權籍調查表(界址點等情況發生變化的須提供);

      11)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申辦初始登記的證明;

      12)消防部門驗收合格意見;

      13)法律、法規規定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不動產轉移登記。

      1.國有土地范圍內買賣轉移登記(商品房轉移登記或二手房買賣轉移登記)

          1.1商品房轉移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不動產權證書(含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

      4)契稅完稅憑證或免稅證明;

      5)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正本(或經備案的商品房購銷合同正本);

      6)宗地圖、房產分戶圖;

      7)房屋轉移登記商品房確權套間明細表;

      8)共同共有關系證明:(合同無明確占有份額的,房屋共有人約定“共同共有”房屋的提交)夫妻關系的提交結婚證、家庭關系的提交戶口簿等;

      9)辦理了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

      10)公安部門的房屋地址門牌證明(原件)或門牌變更證明;

      11)房屋已辦理按揭的,提交按揭合同復印件(核對原件);若按揭或預抵預告已注銷(辦證合同封面須有蓋注銷章)或提供“按揭注銷證明書”;

      12)法律、法規規定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1.2二手房買賣轉移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不動產權證書(含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證);

      4)房產買賣合同;

      5)抵押權人同意辦理房屋轉移的證明文件(房屋已辦抵押登記的提交);

      6)契稅及相關稅費證明;

      7)共同共有關系證明:(合同無明確占有份額的,房屋共有人約定“共同共有”房屋的提交)夫妻關系的提交結婚證、家庭關系的提交戶口簿等;

      8)權籍調查表(獨立宗提交)、宗地圖、房產分戶圖;

          9)辦理了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

      10)法律、法規規定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2.集體土地范圍內買賣轉移登記(房屋買賣轉移登記)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不動產權證書(含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書或房地產權證書,共有的房屋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證);

      4)契稅及相關稅費證明;

      5)房地產買賣合同(若有)(原件);

      6)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原件或出讓合同復印件;

      7)轉讓人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8)共同共有關系證明:(合同無明確占有份額的,房屋共有人約定“共同共有”房屋的提交)夫妻關系的提交結婚證、家庭關系的提交戶口簿等;

      9)權籍調查表(獨立宗提交)、宗地圖、房產分戶圖;

      10)辦理了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

      11)法律、法規規定須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專項扶持政策

       

      第十七條  支持投資建設都市型產業載體

      產業載體項目建筑工程造價(不含地價)達到一定數額的,對產業載體開發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如下:

      (一)造價3億元以上5億元以下(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下同)的,獎勵300萬元;

      (二)造價達到5億元以上的,獎勵500萬元。

      第十八條  鼓勵打造專業特色產業載體

      (一)對產業載體內入駐企業年度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三稅總和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照50%的比例、后兩年按照30%的比例給予產業載體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進行獎勵。

      (二)對入駐面積達到90%以上的產業載體,載體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利用現有地址為未入駐、無辦公場地的區內電子商務、軟件開發、創意設計等企業提供工商注冊地址,并對虛擬入駐企業實施有效監管服務的,若新增虛擬入駐企業達到100家以上的,則給予載體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一次性10萬元獎勵;以后每新增虛擬入駐企業100家,再給予10萬元獎勵,依次遞增;對同一載體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租用都市型產業載體

      對竣工驗收合格起2年內入駐的企業,對其第一年按租用面積給予5元/平方米的租金補貼。

      對竣工驗收合格起2年內入駐的企業,如其所繳納稅額達100元/平方米以上的,對其按租用面積給予10元/平方米的租金補貼,連續補貼三年。同一家企業房租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十條  專業服務

      政府部門幫助都市型產業載體開展產業規劃定位和招商,引入工商、稅務、政策咨詢等政務服務;對入駐的工商稅務關系在我區的主導產業企業,提供債權融資、股權融資、上市融資、企業培育等專業服務;協調解決移動、電信、聯通運營商通訊信息等全面覆蓋,協調載體項目周邊道路建設、停車位設置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一條  相關獎勵申報條件

      (一)都市型產業載體投資者申報本辦法第十七條扶持的基本條件。

          1.建筑工程完工并通過竣工驗收;

          2.提供區財政部門認可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出具的預算或結算階段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

      (二)產業載體業主或運營管理企業申報本辦法第十八條扶持的基本條件。

      1.產業載體的經營主體持有產權或經營權,且持有的產權或經營權在10年以上,對外權責關系明確;

      2.申報主體企業管理規范,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無不良信用記錄及納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情況。自覺遵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近三年未發生安全生產和環境污染重大事故、無其他相關違法、違規行為。

          (三)入駐企業申報本辦法第十九條扶持的基本條件。

          入駐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經認定的都市型產業載體內注冊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且符合我區產業規劃發展導向;企業要以書面承諾在我區區經營不低于5年;

          2.在申報期間經營正常,守法誠信,對高明區財政有貢獻;

          3.配合主管部門進行統計、調研等相關工作。

      (四)企業申報本辦法第二十條扶持的基本條件。

          1.在經認定的都市型產業載體內注冊登記、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經營和納稅,有健全的管理和財務制度;

          2.配合我區統計部門開展統計工作,并獲得區統計部門出具的上規入庫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扶持資金的申請及劃撥程序

      申請人填寫申請材料提交至所屬鎮街,受理鎮街初審并加具意見,連同申請材料一并提交領導小組審核,經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區政府批準。扶持資金由區財政局直接劃撥給申請人。

       

      第六章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需要認定、評審、評估的事項,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相關細則另行印發。

      第二十四條  都市型產業載體的規劃、建設、產權分割產權登記和專項獎勵申報等具體辦事指引由區國土、城鄉規劃、住建、不動產登記和經貿招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別制訂。

      第二十五條  企業當年有涉稅犯罪、其他違法違紀行為或發生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產品質量、侵權等重大責任事故,發生重大群體性勞資糾紛事件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六條  企業弄虛作假騙取政策資金的,區政府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全額追回扶持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人員責任,并向社會公布,同時五年內取消涉事企業申報我區有關扶持資金資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科技促進局(經貿招商)負責解釋。

          第二十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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