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辦〔2019〕13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區級政府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財政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3月27日
佛山市高明區區級政府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區級政府性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規范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及財務管理,提高基本建設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廣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廣東省財政性資金基本建設投資評審暫行辦法的通知》(粵財基〔2000〕18號)、《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15〕64號)等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區級政府性基本建設資金是指:
(一)區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區級其他政府性資金(政府依法舉債的建設資金、利用社會資金等政府有權使用或者由政府承擔償還責任的資金)中用于基本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 項目建設資金由區級財政全額負擔或按一定比例負擔的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資金的使用管理及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結算、決算的評審適用本辦法。區財政對建設項目給予定額補助或以獎代補的形式給予補助的,由項目所在鎮(街道)審定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結算、決算,具體按各鎮(街道)的評審辦法執行。
第四條 區級政府性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分工。區財政局是我區主管區級政府性基本建設投資評審、基建財務管理的職能部門,涉及區級政府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和決算須經區財政局評審,并由區財政局對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區各有關職能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
第五條 工程項目審批流程,按照《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規范高明區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立項審批流程的通知》(明府辦〔2017〕179號)規定執行。
其中,搶險救災等應急項目可先行實施,待搶險救災結束后,再按規定程序補辦相關報批手續。
第六條 建設項目應按相關規定經區發改部門立項及招標核準后方可實施。
第七條 經批準實施的建設項目,應按規定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建設項目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按有關規定報相關審查機構審查。
投資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或按有關規定要實行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聘請建設監理單位對工程施工階段進行監理。
第八條 擬實施招標的建設項目在區政府批準實施且施工圖預算編制完成后,應向區財政局報送審核最高限價和工程款支付方式。建設項目的招投標管理,應嚴格按《佛山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佛府辦〔2018〕36號)有關規定執行。送審概算規模超出政府已批復估算規模或送審預算超出政府已批復概算控制明細的,區財政局不予受理,應由建設單位修改設計、調整工程概算或預算。因特殊原因確需突破的,應先報區政府批準調整工程估算或概算。
工程實施過程中,建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如需調整工程概算明細的,在不突破工程概算控制規模的前提下由區財政局審批,突破工程概算控制規模的應在調整前報請區政府批準同意。
第九條 編制區級工程預結算的額度及雙審制度規定:
(一)建安費5萬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零星修繕項目,不納入本辦法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由建設單位自行實施。
(二)建安費超過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預、結算,不再送區財政局審定。按中介機構編制的預算價作為施工合同價,工程完工后如工程沒有發生增減變化可由建設單位同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議,以合同價作為結算價;如工程發生增減變化,應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結算。
(三)建安費30萬元以上的項目,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預算后送區財政局審定;工程完工驗收后結算送區財政局審定。
(四)送審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預算、工程結算,以及送審合同價1000萬元以上的工程結算,由區財政局實施工程雙審制度。
(五)預算審核。區財政局根據輪號制度選擇兩家中介機構對工程預算進行審核,其中一家為主審,另一家為輔審。中介機構對工程預算初審完畢后,先由兩家中介機構會商、確認。當兩家中介機構審核確認結果偏差率(i)<5‰時〔i=(輔審中介機構審核結果-主審中介機構審核結果的絕對值再除以主審中介機構審核結果的所得值)〕,再由主審中介機構依據自身審核結果與建設單位協商、確認。
主審中介機構在與建設單位會商、確認工程預算時,若需調整工程預算價的應同步將調整依據和理由告知輔審中介機構,輔審中介機構有責任和義務同主審中介機構共同完成工程預算調整工作。
在工程預算結果獲得建設單位及設計單位確認,且兩家中介機構調整后的審核確認結果偏差率(i)依然<5‰時,主審中介機構出具工程預算審核結果,一式五份;輔審中介機構同步出具工程預算審核結果,一式兩份。
(六)結算審核。區財政局根據輪號制度選擇兩家中介機構對工程結算進行審核,其中一家為主審,另一家為輔審。主審中介機構對工程結算初審完畢后,應與建設單位和施工方會商、確認。形成結算初步結果后,由區財政局將初步審核結果及送審資料一并交由輔審中介機構審核。輔審中介機構對該初審結果進行復核,若審核后無異議則由主審機構出具工程結算審定書,一式五份;輔審中介機構同步出具工程結算輔審結算審定書,一式兩份。若輔審機構審核后提出異議,則由區財政局先組織主審及輔審中介機構會商,形成統一意見后如確需調整的,則由主審機構將調整理由、依據和結果通知建設單位,會同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對工程結算結果再次會商確認。主審中介機構、輔審中介機構、建設單位及施工單位對工程結算審核均無異議后,由主審中介機構出具工程結算審定書,一式五份;輔審中介機構同步出具工程結算審定書,一式兩份。
第十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勘察、咨詢、主要設備采購等子項,應由建設單位與項目承包單位簽訂合同。招標項目應在發出中標通知書后30日內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連同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等送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按《佛山市高明區推進工程建設領域廉政風險防控平臺建設方案》(明紀發〔2014〕13號)有關規定,聘請相應資質的招標代理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在編制招標文件及工程量清單時應認真公正,避免出現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編制不規范,存在缺項、漏項等問題。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規模進行建設。工程在實施過程中發生變更的,應按照《佛山市高明區建設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明府辦〔2017〕6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變更合同價款應按下列方法進行確定:
(一)合同中已有適用于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
(二)合同中有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可參照類似價格確定;
(三)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則按現行相關計價依據計算后乘以中標下浮率確定變更價格;
(四)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于變更工程的價格,而且沒有現行相關定額參照的,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咨詢類似工程市場參考價格,經項目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報區財政局備案。
第十四條 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發生簽證項目的,辦理簽證手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簽證資料應按工程建設相關規定及時辦理,嚴禁事后補辦,簽證資料應簽字后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二)簽證資料應明確實施的具體部位、發生時間、原因、完成的工程量(或工日)、使用材料數量、規格等具體內容;
(三)簽證人員應是合同規定的承發包雙方的現場代表、現場監理以及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證人員應闡明自己的意見,加蓋單位公章;
(四)單項簽證金額或單項工程簽證金額累計達到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應經建設單位法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
第十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應報審工程結算的建設項目在其驗收合格后,承包單位應按合同和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報送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結算資料。監理單位對結算資料審核無誤后向建設單位出具審核意見,建設單位對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對并確認后,報區財政局審核工程結算。
第三章 建設項目的評審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工程估(概)算、工程預算(市場參考價)、工程結(決)算的評審,由區財政局委托有投資評審資質和資格的工程造價審價機構進行審核,審核費用列入工程建設費用。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提供評審資料,并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配合開展評審工作。審核過程中,根據投資評審要求對送審資料進行補正、解釋,對評審中涉及需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瞞或提供虛假資料。
建設單位報送的工程資料均應由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送區財政局審核的送審資料中,施工圖應由具備設計資質的單位出具,概、預、結算編制應由具備造價資質的單位編制。凡送審的資料均應由建設單位加蓋公章確認同意。
第十七條 由財政預算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的施工圖、按施工圖編制的預算和簽訂的有關合同等資料送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時間內委托中介審核,并將最高限價意見書面批復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按該意見辦理招投標等有關手續。由其他政府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按審批流程報區政府審批。待區政府批復同意實施后,將政府的批復及有關資料送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收齊資料后,在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時間內委托中介審核,并按規定流程出具最高限價意見書。
工程預算經審核后,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施工且停工超過一年而引起投資規模變動的,應重新按程序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八條 投資估(概)算評審,建設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送審函(附送審資料清單匯總表和送審金額匯總表);
(二)工程資金來源情況申請說明;
(三)工程送審資料承諾函;
(四)估(概)算編制報告及其電子版;
(五)由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的初步設計圖;
(六)工程勘察地質資料;
(七)主要材料設備名稱、型號、規格、質量要求;
(八)前期費用相關資料;
(九)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報送工程預算或市場參考價審核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送審函(附送審資料清單匯總表和送審金額匯總表);
(二)工程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三)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四)工程送審資料承諾函;
(五)預算編制報告及其電子版(軟件版);
(六)由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并通過施工圖審查的工程施工圖及其電子版(DWG格式);
(七)建設單位向設計單位發出的限額設計委托書;
(八)技術交底、圖紙會審或審查記錄;
(九)工程勘察地質資料;
(十)主要材料設備名稱、型號、規格、質量要求;
(十一)前期費用相關資料;
(十二)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完工并辦理竣工驗收后,將完整的工程結算資料報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審核和確認后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結算審核結論書》。建設單位應按審定的工程結算結論書,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等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竣工結算審核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建設單位送審函(附送審資料清單匯總表和送審金額匯總表);
(二)工程資金來源情況說明;
(三)有關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立項批文;
(四)工程送審資料承諾函;
(五)工程預算審核報告復印件;
(六)工程竣工結算書及其電子版(軟件版);
(七)工程竣工圖及其電子版(DWG格式,建設、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負責人應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八)建設有關合同及附加協議(包括設計、監理和施工等合同);
(九)中標通知書(包括設計、監理和施工招標);
(十)招、投標文件(包括招標時的施工圖紙);
(十一)施工日志;
(十二)樁基礎施工記錄表;
(十三)工程量計算書及鋼筋計量表;
(十四)符合要求的工程簽證資料原件(其中建設、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及設計變更資料;
(十五)技術交底、圖紙會審或審查記錄;
(十六)施工組織設計文件;
(十七)開工報告;
(十八)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十九)隱蔽工程有效資料;
(二十)購買主要材料、設備的發票或憑證、合同;
(二十一)工料分析表;
(二十二)地質勘探資料;
(二十三)前期費用匯總表及對應合同、發票或憑證;
(二十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在工程結算通過審核并達到相關文件要求后,將完整的工程財務決算報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委托中介審核確認后,向建設單位出具《工程財務決算結論書》,建設單位應按審定的工程財務決算結論書辦理轉固定資產等財務手續。
建設單位辦理財務決算審核時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決算審核申請書;
(二)工程項目建設情況說明書(決算說明);
(三)由有資質中介編制的財務決算書;
(四)政府批準建設的有關資料、同意增加工程審批資料;
(五)工程承發包合同、有關補充合同或協議;
(六)招標過程資料(包括補充資料、交底答疑紀要、中標通知書、投標報價書等);
(七)竣工圖紙;
(八)項目相關財務資料;
(九)新增項目定價資料(包括會議紀要、補充協議或相關的審核資料)、主要設備材料購銷合同或產品報價單;
(十)通過審核的工程結算書;
(十一)建設工程其他費用財務資料;
(十二)工程竣工驗收資料、工程相關索賠資料;
(十三)建筑工程質量保修書;
(十四)其他相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區財政局在評審過程中,必要時應會同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及其他相關單位對下列項目進行現場查勘核實:
(一)各分部分項工程;
(二)變更設計的工程項目;
(三)應丈量的工程項目;
(四)實際施工用料偏離預算的工程項目;
(五)交付使用的資產;
(六)預留的尾工工程;
(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區財政局對被評審單位送審齊全的資料,自送達之日起按下列時限完成評審工作,其中審核時限分第一階段完成時限和第二階段完成時限兩種情況。第一階段完成時限是指從委托的中標人在建設單位提供了齊全的送審資料后接受采購人委托之日開始計算,至向采購人提交完整的評審初稿的時間;第二階段完成時限是指從采購人組織項目建設等相關單位對數完成之日開始計算,至中介向采購人提交正式完整的評審定案稿的時間。
(一)工程概算審核
投資金額500萬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7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3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10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5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13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6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16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6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3億元以上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22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7個工作日。
(二)工程預算審核
投資金額500萬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7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3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10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5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13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6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16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6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3億元以上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22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7個工作日。
(三)工程結算審核
投資金額500萬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12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3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5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15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5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20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6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1億元以上3億元以下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25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7個工作日;
投資金額3億元以上的:第一階段完成時限為28個工作日,第二階段完成時限為8個工作日。
(四)工程決算等其他項目的審核,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具體的審核內容確定。
(五)以上為完成時限的一般標準,具體每項工程的完成時間,以上述委托協議書規定的完成時限為準。除特殊情況、某些特種工程或某些特大工程,可視實際情況適當延長審核時間。
第四章 建設項目財務管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執行財務管理。
各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完成建設項目報送審批后,如建設單位需要依法舉債或項目資金需要通過PPP等投資方式解決的,項目的主管單位合理控制資金成本;如建設項目需要使用政府性基本建設資金的,由項目的主管單位提出計劃,納入部門年度預算中申報。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所需的建設資金,已有財政預算安排的,由建設單位根據合同規定的付款方式向區財政局提出撥款申請,再由區財政局根據財政預算、施工合同、工程進度進行審核并辦理撥款手續。如建設單位有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應對資金支付申請書加具意見。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申請資金撥付應提交下列資料:
(一)工程的施工合同和工程進度情況書面報告;
(二)承建單位填制的工程量計量與支付證書;
(三)零星費用的發票復印件、有關協議等其他資料;
(四)工程結算尾款、質量保證金的撥付需提供區財政局出具的工程竣工結算審核報告;
(五)監理單位出具的工程進度(工程量)書面審核意見。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所需的建設資金原則上由區財政局直接支付給施工單位或服務承接方。
第二十八條 建設單位(代建單位)應建立工程項目內部控制制度,并按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各項成本開支。
第二十九條 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相關會計制度有關規定,做好基本建設項目的核算工作。
第三十條 所有建設項目在完成竣工驗收和工程結算后,應編制竣工財務決算??⒐へ攧諞Q算應經區財政局委托的中介機構審查并經區財政局審批后,方可作為資產的驗收和移交依據或按有關規定作賬務處理。
建設單位要加強資產的管理,通過建設投資形成的各項資產在辦理移交手續時,接收單位應按規定做好清點,并按確定的價值及時登記入賬。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竣工財務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兩部分組成:
(一)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應包括:
1.封面;
2.建設項目概況表;
3.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二)財務決算說明書主要應包括:
1.建設項目概況(應說明建設依據、規模、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及建設的主要過程);
2.投資來源和使用情況,計劃和實際情況(應詳細說明報廢、損失情況);
3.會計賬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4.結余資金的形成原因及上交分配情況;
5.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6.投資效果分析說明(如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建設總成本及節約或超支情況);
7.對項目驗收交工后遺留的收尾工程(應詳細說明所需要的資金數額、來源和落實情況);
8.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和建議。
第三十二條 竣工財務決算編制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已竣工結算的建設項目應于竣工結算后編制數字準確、內容完整的竣工財務決算,報送區財政局審批。
(二)對于包括兩個或兩個以上單項工程的建設項目,單項工程完工需提前交付使用的,可先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待整個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再編制該項目的竣工總決算,但所有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不能代替整個建設項目的竣工總決算。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實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制,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度、行政追究制度等內部控制制度,對違反規定的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按規定進行處分。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切實履行送審義務,及時辦理建設項目的評審。
按要求應報送區財政部門實施評審的建設項目,未取得投資評審結論的,區財政部門視情況暫緩或停止建設項目資金撥付。建設單位不能按時送審的,應向區財政部門提交延期送審報告,明確整改時限,延期后仍然不能送審的,責令限期報送,并由相關單位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三十五條 對于違反規定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有效期為5年,《佛山市高明區政府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明府辦〔2008〕97號)同時廢止。
我區原有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與中央、省、市相關規定有沖突的,以上級規定為準。中央、省、市有其他規定的,遵照執行。本辦法實施前已完成相關審批環節的項目,其后續環節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應加強本級政府基礎建設性的資金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