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字〔2010〕44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核和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業經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區政府2003年12月26日印發的《佛山市高明區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核和監督管理實施辦法》(明府字〔2003〕 101號)同時廢止。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佛山市高明區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
評價審核和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區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核和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佛山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區新建、擴建、改建的重要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
第三條新建、擴建、改建等建設工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國務院《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的規定,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規范,確保地震安全性評價的質量。
第四條 位于本區范圍內的重要工程項目,包括交通工程、能源工程、通訊工程、市政工程、特殊工程,以及其他國計民生、高層建筑等重要工程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值Ⅵ度以上范圍內的重要工程,其建設場地均應按照《廣東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佛山市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管理規定》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span>
第五條 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項目分類:
(一)交通工程
1、公路、城市主干道與鐵路干線的大橋、隧道、大型立交橋;
2、鐵路干線的重要車站與鐵路樞紐的主要建筑工程;
3、地下鐵道工程;
4、高速公路、機場,年吞吐量100萬噸以上(含本數,下同)的港口。
(二)能源工程
1、庫容量1千萬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庫大壩,或城市上游的I級擋水壩;
2、裝機容量100萬千瓦以上的熱電廠,20萬千瓦以上的水電廠及其變電站, 500千伏以上的樞紐變電站。
(三)通信工程
1、區內100千瓦以上的廣播發射臺、電視臺、電視發射臺(塔)、電視播控中心和傳輸中心;
2、容量超過1萬門的電話樞紐程控機主樓;
3、衛星地面通訊站主機房。
(四)市政工程
主要供水、供氣、供電等的調度控制工程。
(五)醫療衛生工程
1、500張病床以上的醫院;
2、區級衛生防疫站綜合大樓;
3、區級中心血站的血庫。
(六)特殊工程
核電站、核反應堆、核供熱裝置,重要軍事工程,以及易燃易爆、劇毒物質生產車間和倉庫等工程。
(七)其他重要工程
1、關系國計民生的各類大中型工礦企業、化工廠及地震時容易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工程;
2、位于地震基本烈度VI度、VII度地區的20層或高度超過60米的高層建筑工程;
3、建筑面積8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場,1000座以上的影劇院,5000座位以上的體育場館,學生(幼兒)座位達500個以上的教學(宿舍)大樓等大中型公共建筑;
4、位于中國地震烈度區劃圖所標示的地震烈度值(大于或等于VI度)分界線附近8公里范圍內,以及占地范圍跨越不同構造和工程地質單元的大中型廠礦。
第六條對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工程項目,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的規定,進行抗震設防。
第七條 佛山市高明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以下簡稱區國土城建水務局)是我區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備案和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具體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機構的確定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審核工作,并在工程立項、工程報建等方面把好關,使有關規定得以貫徹實施。
第八條 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委托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機構進行,并形成評價報告。
第九條 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其建設單位或者設計單位在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方案時,必須有工程建設場地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抗震設計方面的內容。
第十條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和施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降低或提高設防要求。
第十一條 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做好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一)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主管部門在召開有關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方案審查、論證會時,應邀請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參加,以確保落實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二)區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規劃、建設等部門)審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審批報建時,需查驗《重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核意見書》,對未取得《審核意見書》的工程項目,不予辦理審批手續,設計單位不得進行設計。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或個人,由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責令其停止工作,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工程建設單位和違章承擔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單位或個人承擔。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不依本辦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責令其改正,并依據《防震減災法》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由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并依據《防震減災法》的有關條款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法》或《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工程建設主管單位或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項目建設計劃時,應按本辦法把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計劃。
第十六條 為規范我區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市場的管理,凡在我區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工程單位,須出具地震安全性評價機構認定資質證書原件,提交資質證書復印件,經區地震安全性評價部門認可。地震安全性評價成果必須報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備案。
第十七條 重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核程序:
1、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須到區國土城建水務局防空抗震科(地震局)辦理重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申請登記手續,領取《重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申請登記表》,并按要求填寫一式二份后交回。
2、登記完成后,工程項目建設單位需要委托經佛山市地震局認可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對其登記的工程項目的建設場地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
3、待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所提交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通過審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到區國土城建水務局防空抗震科(地震局)辦理工程項目抗震設防要求的《重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備案登記》。填寫后向區國土城建水務局防空抗震科(地震局)提交以下材料:
(1)項目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一份;
(2)廣東省地震安全性評定委員會評審意見復印件一份;
(3)按要求填寫的《重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備案登記表》一式三份。
第十八條 重要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審核各項工作程序完成時間:
1、辦理工程項目等級手續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2、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
3、《重要工程建設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核意見書》的審核確認,如所提交材料齊備、合格,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九條 區地震安全性評價主管部門辦理工程項目等級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審核手續不收費;地震安全性評價機構進行的重要工程場地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及標準施工收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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