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字〔2010〕10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市政府《印發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的通知》(佛府〔2010〕5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主題詞:安全生產 責任 規定 通知
印發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暫行規定的通知
佛府〔2010〕5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關于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關于促進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實現我市安全生產形勢根本好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第二章 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三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的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要全面負起責任,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協調和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企業要構建從主要負責人到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安全總監、部門負責人、車間、班組直至每個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層層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逐級逐崗保證規章制度的落實,建立健全規范化、制度化的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第四條 企業要探索建立企業安全總監制度。全市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企業,以及從業人員超過300人以上的其他企業應積極推行安全總監制度。
企業的安全總監是企業的高層管理人員,全面負責企業安全管理工作,直接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有權指導和協調企業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主任共同做好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安全總監應當督促、指導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主任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統籌解決企業安全生產問題,并定期向企業主要負責人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合理化建議。
第五條 企業要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全市企業都應配備至少1名專(兼)職安全主任或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大于300人的企業,必須配備不少于1名的具備安全主任資格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應當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主任。
第三章 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
第六條 全市企業應當開展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活動。按照安全生產規范化管理的標準要求,健全和完善生產經營流程中涉及的各部門、各崗位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規范,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全面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開展規范化管理的驗收考評,根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情況將企業劃分為A、B、C、D4個安全等級。鼓勵企業按照國家和省的要求開展標準化管理工作,凡被核準為國家和省標準化管理達標的企業,直接確定為規范化管理A類企業。
采取措施引導企業創建安全生產A類企業,對于安全措施到位,安全生產管理優良的A類企業,優先推薦企業及其主要負責人參與各類評優、評先、獎勵,并在安全生產許可、安全認證等方面提供“綠色通道”。
對于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到位,但仍達不到A類企業標準的B類企業,要加強安全巡查,進一步指導企業整改隱患,規范其安全生產管理。
第七條 加強對安全等級較差企業的監督管理。對于安全管理存在問題較多的C類企業,由區、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實施黃牌警告,并納入區安全生產執法隊伍或其它部門重點監控對象,每個季度必須對其開展一次執法檢查或安全生產檢查,督促其盡快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企業排查整改安全隱患的能力。
對于生產工藝落后或安全管理落后的D類企業,由市、區、鎮(街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它有關部門實施紅牌警告,并納入市、區兩級安全生產執法隊伍或鎮(街道)安全生產巡查的重點監控對象,切實加強監管;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多次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D類企業,依法對其進行停產整頓或關閉。
鼓勵C、D類企業聘請、委托安全生產中介服務咨詢機構提供技術支持和咨詢服務,改善其安全生產管理條件。
第四章 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
第八條 企業應當落實隱患排查治理主體責任。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建檔等制度,逐級建立并落實從主要負責人到每個從業人員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企業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報告和舉報獎勵制度,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當給予獎勵和表彰;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從業人員,不得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企業負責人應當每個月組織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專業性和綜合性的檢查。
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安全主任應當履行現場安全生產檢查職責,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企業負責人。
企業應當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登記,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制定整改計劃或重大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明確專人負責,實施監控治理。
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安全主任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每季度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向鎮(街道)、村(居)安全監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并蓋章。
第十條 企業應當加強重大隱患治理工作。對于重大事故隱患,企業應及時向鎮(街道)安全監管機構或區有關部門報告。
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隱患的治理方案。企業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員,設置警戒標志,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重大事故隱患被掛牌督辦或責令停產停業的,治理工作結束后,企業應當組織專家或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情況進行評估。經評估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經當地安全監管部門或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五章 安全生產培訓教育
第十一條 企業主要負責人(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廠長、經理)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部門組織的安全生產培訓和教育,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和運輸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有關培訓,經考核合格,符合規定條件的,方可上崗。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學時與內容進行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專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企業應當制定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建立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錄教育培訓情況。
第六章 安全生產應急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編制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風險種類多、可能發生多種事故的企業應當組織編制本單位的綜合應急預案,并應當根據存在的重大危險源和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制定相應的專項應急預案,針對危險性較大的重點崗位,制定現場處置方案。
企業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單位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
企業應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其正常運轉。
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組織實戰性較強的應急救援演練,通過演練,檢驗預案,鍛煉隊伍,使預案在處置事故災難中真正發揮作用。大力普及事故災難預防、避險、報警、自救、互救等知識,提高企業從業人員應對事故災難的能力。提高同行業間企業的協同應急救援能力,充分發揮協同救援機制的作用。規模較小而無應急救援組織的企業,應當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并與就近同行業較大企業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第十四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可能危及企業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撤離人員、停止作業、加強監測、報警等安全措施。
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單位負責人應當在1小時內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應急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七章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
第十五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機構應當增強執法意識,依法對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督促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體系,落實規范化管理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工作措施。
對安全生產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不到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培訓教育不開展的企業,依法加大行政執法和經濟處罰的力度。
第十六條 嚴格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認真查處各類事故,對責任事故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最高可處以500萬元的罰款。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1個月后施行。此前佛山市安全生產方面的政策制度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此規定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