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字〔2010〕16號
為加快法治政府建設,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根據省政府法制辦《關于珠江三角洲九市開展規章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粵府法明電〔2009〕2號)、市府辦《印發佛山市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辦〔2009〕48號)和區府辦《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府辦〔2009〕47號)等文件要求,經對2009年3月1日前制定的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區政府決定,保留政府規范性文件82件,廢止43件,修改16件。
廢止的政府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失效,不再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對需要修改的規范性文件,請負責該文件清理的單位遵循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時完成修改。
附件:
1、保留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2、廢止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3、修改的區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主題詞:文秘工作 文件△ 清理 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