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整治
西江沿岸砂石場的通告
(明府字〔2017〕31號)
為保障西江河道高明段的行洪與水利設施安全,進一步改善我區西江沿岸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區政府決定對轄區范圍內西江沿岸砂石場開展全面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圍
我區轄區范圍內西江沿岸的砂石場。
二、整治時間和要求
(一)根據防汛安全要求,整治范圍內的各砂石場已不具備砂石運輸船舶靠泊的條件。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整治范圍內的各砂石場不允許砂石運輸船舶靠泊并新進砂石材料進行堆放。對違反有關規定的,由海事部門與水務部門依照相關法規予以處理。
(二)整治范圍內的各砂石場須在2017年8月31日前將場內堆放的所有砂石材料自行清運完畢,拆除并清理砂石場內所有臨時建(構)筑物及設施、設備等一切物件,并配合做好關停工作。逾期不清理的,由區水務部門牽頭組織荷城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等相關單位依法實施強制清理整治。
三、法律責任
(一)整治范圍內各砂石場必須于今年8月底前自行清理好所屬場地,排除安全隱患,撤出有關人員,做好相應的土地和環境治理等工作。強制清理期間如有阻撓執法人員開展相關清理工作的,將依法采取措施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關停后仍擅自重開或在西江沿岸新設砂石場進行違規經營的,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及取締。
(二)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砂石場整治工作職責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將依據 有關規定啟動問責程序,嚴肅問責。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