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字〔2019〕17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征收沿江路(荷城公園至高明水廠段)道路改造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
的決定
為保障沿江路(荷城公園至高明水廠段)道路改造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及《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決定對玫瑰路17號住宅樓區域范圍內的房屋進行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沿江路是西江新城連接舊城區的主要城市干道。為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出行環境,擬組織實施沿江路(荷城公園至高明水廠段)道路改造工程。玫瑰路17號住宅樓位于沿江路(荷城公園至高明水廠段)道路改造工程實施范圍內,現需對該住宅樓進行征收。
二、征收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第八條、第十三條。
三、征收地點和范圍
荷城街道玫瑰路17號2梯301、302房(征收范圍詳見附件)。
四、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高明區沿江路(荷城公園至高明水廠段)道路改造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詳見附件)。
五、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
(一)房屋征收部門:佛山市高明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佛山市高明區明建市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六、征收實施事項
(一)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如違反規定實施的,將對其新建、改建、擴建及變更房屋用途等違規部分不予補償。
(二)該項目征收補償簽約期限為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20日內。被征收人應自覺服從政府組織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合同》,并在合同約定的搬遷期限內積極主動完成搬遷工作。
(三)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無法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政府將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按照《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七、征收安全工作
根據《沿江路(荷城公園至高明水廠段)道路改造工程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應急預案》,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及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的安全穩控工作。
八、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應在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征收的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補償決定不停止執行。
九、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區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被征收人可向佛山市高明區明建市政投資建設有限公司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相關事宜。地址:佛山市高明區高明大道東380號,聯系電話:88883913。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