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
及加強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明府字〔2017〕46號)
為有效預防森林火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廣東省森林防火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區森林資源分布狀況和森林火災的發生規律,現就劃定我區森林防火區及加強森林防火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區:我區所有林地及距離林緣地帶30米范圍內劃定為森林防火區。森林防火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上墳燒紙、燒香點燭等;
(二)燃放煙花爆竹、孔明燈等;
(三)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煙、野炊、燒烤、烤火取暖;
(五)燒黃蜂、熏蛇鼠、燒山狩獵;
(六)煉山、燒雜、燒灰積肥、燒荒燒炭或者燒田基草、甘蔗葉、稻草、果園草等;
(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
二、森林特別防護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為我區森林特別防護期。防護期內區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區設立臨時性的森林防火檢查站,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車輛和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對攜帶的火種、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實行集中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
三、森林高火險區:云勇林場、皂幕山、鹿洞山、凌云山、二童觀書、老香山、泰康山森林公園、將軍山(觀音寺)、茶山、鷺湖明珠生態農業觀光項目(高爾夫至大塘面林地)劃定為森林高火險區。
四、森林高火險期:春節、元宵、清明、中秋、國慶、重陽、冬至等節日期間,或我區氣象部門發布黃色以上(含黃色、橙色、紅色)森林火險預警信號期間為森林高火險期。
五、在森林高火險區、森林高火險期內,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區政府2009年印發的《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劃定森林防火區的通告》(明府字〔2009〕37號)、《關于增加劃定云勇林場為森林高火險區的通知》(明府字〔2009〕42號)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廢止。
特此通告。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