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函〔2019〕69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鑒于2004年時區政府印發的《佛山市高明區商品用材林采伐管理辦法》(明府字〔2004〕93號)有部分內容已不適應目前相關管理工作要求,經研究評估,決定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廢止該《管理辦法》。
文件廢止后,我區商品用材林采伐管理工作依照原廣東省林業廳《轉發國家林業局關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集體林采伐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粵林〔2016〕108號)、廣東省林業局《關于印發<廣東省森林采伐管理辦法>的通知》(粵林〔2002〕124號)、《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高明分局關于明確商品林林木采伐審批有關操作細節的通知》(佛自然資明發〔2019〕94號)及《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高明分局關于完善商品用材林采伐更新管理的通知》(佛自然資明發〔2019〕116號)執行。
特此通知。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