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關于征收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項目用地范圍土地房屋的決定
(明府字〔2020〕7號)
為保障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項目(以下簡稱海華橋項目)用地范圍內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及《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佛府〔2012〕2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決定對海華橋項目用地范圍內土地房屋實施征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為緩解中心城區的交通壓力,打通西江產業新城連接高明大道的交通瓶頸,推進區內主干路網規劃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區政府擬組織實施海華橋項目。
二、征收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和《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佛府〔2012〕2號)。
三、征收地點和范圍
荷城街道大成路以南,征收范圍詳見附件1。
四、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詳見附件2)
五、征收部門和征收實施單位
(一)房屋征收部門:佛山市高明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及西江產業新城管委會。
六、征收實施事項
(一)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附屬物,不得違章建筑;不得改變房屋用途;不得將土地、房屋進行分割、轉讓、租賃和抵押;不得搶栽搶種農作物;不得進行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二)征收補償簽約期限為被征收人和征收人雙方依法協商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評估結果之日起60日內。被征收人應自覺服從政府組織實施的交通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主動完成搬遷工作。
(三)被征收人未能在《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或被征收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政府將依照《佛山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佛府〔2012〕2號)的規定,按照《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公告,責令被征收人限期搬遷。
七、征收安全工作
根據《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項目征地拆遷工作應急預案》,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及分工,互相配合,做好房屋征收的安全穩控工作。
八、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征收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應在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補償決定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補償決定不停止執行。
九、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區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
被征收人可向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荷城征拆辦索取土地、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相關事宜。地址: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主樓二樓(荷城街道泰華路318號),聯系電話:88982981、88982995,聯系人:嚴小姐、陳先生。
附件:1.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用地征收范圍紅線圖(略)
2.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方案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7日
附件2
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征地拆遷補償方案
根據廣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及省、市、區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項目基本情況
高明海華橋及其引道建設工程是區重點道路建設工程項目。該項目建設可進一步緩解高明大道交通壓力,完善荷城街道道路交通體系,對推進三洲、西安乃至西江產業新城區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為本項目征收人,征地拆遷范圍內土地所有權人與使用權人為被征收人。佛山市高明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領導小組辦公室為本項目征收部門,佛山市高明區西江產業新城管理委員會和佛山市高明區荷城街道辦事處為本項目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本項目征地拆遷的具體工作。
二、項目征地拆遷范圍
(一)本次征收土地面積約61.91畝(具體征地面積以征地協議為準)。征收紅線范圍主要涉及國有用地、荷城街道河江社區居委會、尼教村委會的2個村居(共2條自然村)的集體用地。征地紅線外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經區、街道兩級征拆部門共同確認后,一并實施征收,所需征拆費用納入項目征拆成本。
(二)項目征地拆遷范圍內青苗、地上附著物清點補償;國有土地上建構筑物的拆遷補償和相關管線管網的遷改工作。
三、征地補償標準(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居民住宅建設設施配套費)
(一)耕地、養殖水面每畝56000元。
(二)山地、林地每畝18000元。
其他類型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6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規字〔2016〕1號)及省、市、區的相關規定執行,由荷城街道黨工委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研究確定。
四、留用地貨幣補償
本次留用地不采用實地安置方式,而是采用貨幣補償的方式。留用地面積按征收的耕地、養殖水面總面積的15%計算,結合荷城街道實際,按每畝400000元為標準折算貨幣補償。
五、新農村建設
(一)為支持被征地村集體的建設發展,對被征收土地的村集體,根據被征收耕地和養殖水面的總面積,按每畝10000元的標準補償被征地的村集體。
(二)凡在政府規定時間內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協議的村集體,按征收土地面積每畝4000元的標準另行獎勵。
六、青苗補償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一)短期作物補償:菜地、養殖水面每畝3000元;水田旱地每畝1000元。
(二)地上附著物、多年生長物、果樹、綠化樹木的補償,按附表《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表》的標準計算。
(三)無作物或作物已收獲的,不再清點青苗。
(四)對青苗及地上物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按照相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并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參考依據,報荷城街道黨工委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五)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被征收權屬人所有;如租賃(承包)合同約定的,則按照其合同約定處理。
七、其他補償及獎勵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國有劃撥用地、國有出讓土地、政府儲備地由房地產評估中介機構對土地進行市場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參考依據,報荷城街道黨工委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二)未辦理建設用地手續但已經填土的留用地,并且現狀已經有建筑物的土地補償標準最高不能超過有證集體建設用地補償標準補償。具體補償標準報荷城街道黨工委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三)國有及集體建設用地土地已發生填土費用的,由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市場評估后按評估價作為補償標準。
(四)因項目的征地拆遷造成周邊道路、水系以及各類村居基礎設施、市政設施和文娛體育設施受影響而需修復和建設的,經區、街道兩級征拆部門核實確認后實施規劃、設計,并按經中介審價后的金額進行補償,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貨幣補償。
(五)國有土地上的建(構)筑物由評估中介機構進行市場評估,以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參考依據,報荷城街道黨工委會議或主任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六)管線拆遷補償具體參照《高明區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管線遷改工作操作細則》(明征拆〔2018〕4號)執行。
八、征地通告發出后,征地拆遷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行為,若違反的,則不予補償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九、其他事項
對村集體在征地過程中發現有特殊情況的,村集體需按實事求是原則提出申請,并經荷城街道辦調查核實后,委托有關職能部門或第三方中介機構審定,形成報告,報街道黨工委會議審定,并提請區征拆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十、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但實施前已作出征收決定的征收項目仍按原標準執行
附表: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