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常字〔2016〕2號
免去余明開的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副區長職務;
免去蔣衛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區財政局局長職務。
明常字〔2016〕3號
免去:
羅文雄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佛山市高明區人大常委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工作委員會主任職務;
李福文同志的佛山市高明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副主任職務。
明府字〔2016〕2號
陳鵬生同志兼任區旅游局局長;
羅振輝同志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保留正科職待遇),免去其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職務;
李志添同志任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副局長;
劉思敏同志任區文化體育局副局長;
陸品健同志任區檔案局副局長兼區地方志辦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區文化體育局副局長職務;
李福文同志任區公有資產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免去陳遠江同志的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副局長職務;
免去黃浩明同志的區文化體育局副局長職務;
免去杜耀科同志的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副局長職務。
明組干〔2016〕2號
梁其星同志任區紀委派駐第五紀檢組組長、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黨組成員、經貿分黨組成員、招商分黨組成員、科技分黨組成員,免去其區紀委派駐第十二紀檢組組長、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黨組成員、交通運輸分黨組成員、交通建設分黨組成員、城市綜合管理分黨組成員職務;
唐廣四同志任區紀委派駐第十二紀檢組組長、區交通運輸和城市管理局黨組成員、交通運輸分黨組成員、交通建設分黨組成員、城市綜合管理分黨組成員,免去其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案件審理室主任職務;
黃建勛同志任區紀委派駐第十三紀檢組副組長兼區監察局派駐第十三分局局長,免去其區紀委派駐第七紀檢組副組長兼區監察局派駐第七分局局長職務;
免去鄧衛華同志的區紀委派駐第九紀檢組組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黨組成員、住建分黨組成員、國土資源分黨組成員、水務分黨組成員、重建代建分黨組成員、綜合分黨組成員職務。
明組干〔2016〕3號
李志添同志任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黨組成員、招商分黨組書記,免去其荷城街道辦事處副主任職務;
李偉明同志任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招商分黨組成員,免去其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招商和旅游分黨組成員職務;
免去陳遠江同志的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黨組成員、招商和旅游分黨組書記職務。
明組干〔2016〕4號
梁雄輝同志任區政協專職常委,免去其區政協機關綜合室主任職務;
羅永年同志任區政協機關主任科員,免去其區政協專職常委職務;
陳遠江同志任區政協辦公室副主任(保留正科級);
免去李衛文同志的區政協專職常委職務;
免去區德驥同志的區政協辦公室副主任職務。
明組干〔2016〕5號
杜耀科同志任區委依法治區辦常務副主任,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黨委副書記職務;
羅文雄同志任區人大常委會機關主任科員;
蔣衛同志任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副主任科員(保留副科職待遇),免去其區財政局黨組書記職務;
免去劉海驅同志的區委依法治區辦常務副主任職務(保留正科職待遇)。
明組干〔2016〕6號
黃浩明、趙洪同志任區委宣傳部(區文化體育局)主任科員;
劉思敏同志任區文化體育局黨組成員;
免去陸品健同志的區文化體育局黨組成員職務。
明組干〔2016〕7號
鄧衛華同志任西江新城黨工委副書記;
曾玉芳同志任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副主任科員(保留副科職待遇),免去其西江新城建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職務;
羅輝同志任滄江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副主任科員,免去其西江新城黨工委副書記、西江新城建設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職務。
明組干〔2016〕11號
區廣賢同志兼任區委黨史研究室主任;
陸品健同志任區檔案局黨組成員。
明組干〔2016〕13號
譚仲星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主任科員,免去其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科長職務;
區廣真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副主任科員,免去其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科科長職務;
方建斌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免去其區人民檢察院荷城街道檢察室主任職務;
康志軍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荷城街道檢察室主任,免去其區人民檢察院更合鎮檢察室主任職務。
明組干〔2016〕16號
黎文東同志任區委統戰部(區外事僑務局)主任科員。
明組干〔2016〕17號
顏惠強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楊和派出所所長、楊和鎮黨委委員,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職務;
梁子光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隊大隊長,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職務;
李奕斌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監督室主任,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隊大隊長職務;
曾衛強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西江新城派出所所長職務;
王安華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西江新城派出所所長,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教導員職務;
區偉堅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荷城派出所教導員,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巡警大隊教導員職務;
王育樓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巡警大隊教導員,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楊和派出所所長、楊和鎮黨委委員職務;
黃永舜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大隊長,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偵查大隊教導員職務。
明組干〔2016〕18號
嚴日沖同志任區政協機關綜合室主任;
關廣聰同志任區政協辦公室副主任。
以上同志任職試用期一年。
明組干〔2016〕20號
嚴杰豐同志任中共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委員會書記(試用期一年);
潘海洋同志任中共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委員會副書記;
免去李啟雄同志的中共佛山市高明區更合鎮委員會書記職務。
明組干〔2016〕22號
王杰才同志任荷城街道辦事處副主任(試用期一年)。
明組干〔2016〕23號
區錫佳同志任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主任科員,免去其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案件監督管理室主任職務;
何柱生同志任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主任科員,免去其區紀委派駐第三紀檢組組長、區民政局黨組成員職務;
羅惠蓮同志任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主任科員,免去其區紀委派駐第十一紀檢組組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職務;
梁建輝同志任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主任科員(試用期一年);
羅炳生同志任區紀委派駐第十一紀檢組組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免去其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信訪室主任職務;
陳仕光同志任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信訪室主任,免去其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
關以群同志任區紀委派駐第三紀檢組組長(試用期一年)、區民政局黨組成員,免去其區紀委派駐第一紀檢組副組長兼區監察局派駐第一分局局長職務;
潘勝雄同志任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第一紀檢監察室主任(試用期一年),免去其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副科級紀律檢查員職務;
杜應鋒同志任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第三紀檢監察室主任(試用期一年),免去其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副科級紀律檢查員職務;
史信同志任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案件審理室主任(試用期一年),免去其區紀委派駐第十二紀檢組副組長兼區監察局派駐第十二分局局長職務。
明組干〔2016〕24號
區榮燦同志任區委老干部局副局長(試用期一年)。
明組干〔2016〕26號
麥智波同志任區財政局黨組書記;
林建軍同志任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住建分黨組書記,免去其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重建代建分黨組成員職務;
區健鋒同志任區民政局黨組成員;
徐志瑋同志任區文化體育局黨組成員;
免去嚴杰豐同志的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黨組成員、住建分黨組書記職務。
明組干〔2016〕28號
劉烜業同志任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黨組成員、規劃分黨組書記,免去其明城鎮黨委委員職務;
鄧榮生同志任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統計分黨組成員、總統計師(試用期一年);
李旦同志任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發改分黨組成員、總經濟師(試用期一年);
免去潘海洋同志的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黨組成員、規劃分黨組書記職務。
明組干〔2016〕29號
林碧云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主任科員,免去其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副大隊長職務;
羅偉忠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主任科員(試用期一年)。
明組干〔2016〕30號
黃寶堅同志任區委辦公室副主任(試用期一年)。
明組干〔2016〕31號
龔術華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科科長(試用期一年),免去其區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科科長職務;
曾連華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科科長(試用期一年),免去其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職務;
羅哲芳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長(試用期一年),免去其區人民檢察院楊和鎮檢察室主任職務;
方建斌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免去其區人民檢察院荷城街道檢察室主任職務;
康志軍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荷城街道檢察室主任,免去其區人民檢察院更合鎮檢察室主任職務;
吳偉浩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計劃財務裝備科科長(試用期一年);
鄒克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檢察科科長(試用期一年);
夏志萍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楊和鎮檢察室主任(試用期一年);
林國平同志任區人民檢察院更合鎮檢察室主任(試用期一年)。
明組干〔2016〕3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