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字〔2015〕20號
王鋼濤、金嘉濱同志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常務副局長;
黎維基同志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保留正科級);
黃春華、陸偉堅同志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
羅振輝同志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保留正科職待遇);
免去吳文碩同志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常務副局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常務副局長職務;
免去趙強同志的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專職副主任職務;
免去賴錦浩同志的區檔案局副局長職務。
機構調整前原區工商局局長、副局長,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副局長等職務自然免去,不再另行發文。
明府字〔2015〕21號
陳輝同志兼任區監察局副局長,免去其區政務監察和審計局副局長職務;
曹銳同志任區監察局副局長(保留正科級);
林麗梅同志任區監察局副局長(試用期一年);
免去管雪同志的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常務副主任職務。
明府字〔2015〕23號
白志彪同志任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副局長;
免去羅麗莊同志的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副局長職務。
明組干〔2015〕68號
譚堅榮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黨委委員、紀委書記(試用期一年),免去其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第一紀檢監察室主任職務。
明組干〔2015〕70號
王鋼濤、金嘉濱、黎維基、黃春華、陸偉堅等同志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
黃燦鴻同志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執法一大隊大隊長;
周順彪同志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執法二大隊大隊長;
趙強同志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三大隊大隊長;
免去羅振輝同志的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稽查局局長職務。
機構調整前原區工商局黨組書記、黨組副書記、黨組成員、紀檢組長,區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書記、黨組副書記、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等職務自然免去,不再另行發文。
明組干〔2015〕72號
王偉平同志任區政協機關主任科員,免去其區政協辦公室副主任職務;
賴錦浩同志任區檔案局主任科員,免去其區委黨史研究室主任職務。
明組干〔2015〕74號
免去區藝研同志的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總規劃師職務。
明組干〔2015〕76號
黃友誼同志任區紀委常委、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正科級紀律檢查員(試用期一年),免去其區紀委派駐第九紀檢組組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黨組成員、住建分黨組成員、國土資源分黨組成員、水務分黨組成員、重建代建分黨組成員、綜合分黨組成員職務;
梁其星同志任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正科級紀律檢查員(試用期一年);
羅保玲同志任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宣教調研室主任(試用期一年),免去其區紀委派駐第十三紀檢組副組長兼區監察局派駐第十三分局局長職務;
楊航軍同志任區紀委派駐第十紀檢組組長、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黨組成員,免去其區紀委派駐第十四紀檢組組長、區審計局黨組成員職務;
黃穎宇同志任區紀委派駐第十四紀檢組組長、區審計局黨組成員,免去其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職務;
鄧衛華同志任區紀委派駐第九紀檢組組長、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黨組成員、住建分黨組成員、國土資源分黨組成員、水務分黨組成員、重建代建分黨組成員、綜合分黨組成員,免去其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第二紀檢監察室主任職務;
李燕冰同志任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
免去曹銳同志的區紀委機關(區監察局)第四紀檢監察室主任職務;
免去林麗梅同志的區紀委派駐第十紀檢組組長、區衛生和計劃生育局黨組成員職務。
明組干〔2015〕77號
孫先莉同志任區人民政府黨組成員。
明組干〔2015〕78號
楊子濤同志任區國土城建和水務局黨組成員、水務分黨組成員、總工程師;
謝國暉同志任區環境保護局環保總工程師;
杜楠同志任區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黎曙光同志任西江新城建設管理委員會副主任。
以上同志任職試用期一年。
明組干〔2015〕79號
免去連絡同志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黨委委員、指揮中心主任職務。
明組干〔2015〕82號
管雪同志兼任區委宣傳部部長,免去其區委辦公室常務副主任職務;
免去陳新文同志區委宣傳部部長職務。
明組干〔2015〕85號
羅麗莊同志任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主任科員,免去其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黨組成員、科技分黨組成員職務;
白志彪同志任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黨組成員、科技分黨組成員,免去其荷城街道黨工委委員職務;
黃爾忠同志任區委區政府督查室主任(試用期一年)。
明組干〔2015〕86號
張海濱同志任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黨委委員、指揮中心主任。
明組干〔2015〕88號
孫旭東同志任區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專職副主任,免去其區委政法委員會(區司法局)副主任科員職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