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
管理辦法》的通知
(明經濟〔2014〕3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建設和管理,促進我區研發機構建設,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落實,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制訂了《佛山市高明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實施。
佛山市高明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
2014年9月19日
佛山市高明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全面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決定,按照《佛山市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總體規劃(2013—2020年)》(佛府〔2013〕1號)關于“實現大中型高新技術企業、創新型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全覆蓋”的工作要求,努力推進企業研發機構建設,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的、市場為導向的、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充分發揮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在促進技術創新和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及產業化方面的示范帶動作用,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明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根據我區經濟、科技、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組織實施區工程中心的建設、運行管理和驗收工作。
第三條 組建區工程中心的產業領域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我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科技發展規劃。
區工程中心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企業類,主要依托區內企業組建,以本企業為服務對象,提供企業技術發展戰略制定、技術研發支撐、技術交流與合作、技術人才培養等服務;二是公益類,主要依托區內科研機構和科技創新公共服務機構組建,為相關行業和重點領域提供共性技術攻關、先進裝備研制、標準制定、檢驗檢測、信息咨詢和科技創新人才培訓等公共服務。
第四條 企業類區工程中心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參與制定和執行本單位技術發展戰略和技術創新、技術引進、技術開發規劃和計劃,建立完善研究開發和知識產權制度。
(二)針對符合企業發展戰略的科研成果開展產業化、配套化、工程化研究開發,為規模生產提供配套的技術工藝、技術裝備和技術標準,不斷推出有技術含量、有經濟效益的新產品,為企業發展提供科技支撐。
(三)加強技術交流與合作,注重產學研相結合,與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關系,提高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和水平。
(四)加強科技人才隊伍建設,開展科技人才培訓,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激勵機制,為科技人才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氛圍。
第五條 公益類區工程中心的任務主要包括:
(一)圍繞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求,針對行業或區域發展的共性關鍵技術問題進行攻關,持續不斷地創造新成果,研發新技術,并進行系統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藝、技術、裝備,推動相關行業、領域的科技進步和新興產業的發展。
(二)實行開放服務,承擔國家和地方有關部門、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委托的工程技術研究、試驗項目和科技服務項目,參與技術和重要裝備的引進、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并為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提供技術咨詢服務。
(三)為本行業相關企業、科研單位提供技術咨詢、產品檢測、質量監督及技術信息等服務,參與技術標準的研究制訂,提升行業、領域的科技競爭力。
(四)培養、聚集相關專業的高層次工程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為相關行業、領域、企業提供工程技術人才培訓。
第二章 申報與組建
第六條 申請建立區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佛山市高明區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科技創新公共服務機構。
(二)申請組建的區工程中心應配備管理負責人和技術帶頭人,其中專職研發和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擁有碩士學位或中級職稱的人員不低于18%。
(三)具備產學研合作基礎,重視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
(四)組建區工程中心目標明確,研究開發任務具體,方案可行,措施得當。
(五)具備一定的工程技術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有必要的試驗儀器、檢測工具和工藝裝備(不包括生產用設備),且設備原值應當不低于150萬元,有一定面積的專門研發場地。
第七條 除基本條件外,企業類區工程中心依托單位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營和運行狀況良好,上一年度銷售額原則上不低于1500萬元,能夠落實組建區工程中心的資金和研究開發經費。軟件、創意設計及研發服務類企業可適當降低。
(二)企業建有專門的研發機構,有持續的研發投入,申請組建的上年研究開發經費占年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或不少于100萬元。組建后每年研究開發經費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不少于150萬元。
(三)企業擁有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并在有效期內。
第八條 除基本條件外,公益類區工程中心依托單位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能夠落實區工程中心的建設資金和日常研究開發經費。
(二)近三年,每年承擔所申報行業(領域)的區級及以上政府科研項目不少于3項,且三年內此類項目的經費總額不低于200萬元,在同技術領域具有一批可轉化的科技成果,并至少已推廣應用重大技術成果1項。
(三)擁有5件以上有效知識產權,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等。
(四)具有為同行業(領域)企業服務的經驗和業績。
第九條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單位均可申請組建區工程中心。同一行業或領域可設立多個區工程中心。
第十條 組建區工程中心的程序:
(一)申請單位填寫《高明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申報書》,并附《高明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方案》,經所在鎮(街)經濟促進局審核并報送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
(二)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組織專家對申請組建的區工程中心進行評審。通過專家評審的,依托單位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修改《高明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方案》,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備案。
(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同意依托單位組建區工程中心的,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發文予以批復。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一條 依托單位為區屬機構的區工程中心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其日常管理,其余的區工程中心由依托單位所屬鎮(街)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其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 區工程中心分立、合并、更名、撤銷等重大事項須報請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備案。
第十三條 區工程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由區工程中心依托單位推薦產生。區工程中心需設立5人以上的技術咨詢委員會,由中心依托單位和國內同行業及相關領域知名專家組成,其中,依托單位和參與建設單位的委員不超過1/3,市外的委員不少于1/3。
第十四條 區工程中心主任全面負責工程中心的規劃、發展和建設,積極聽取技術咨詢委員會的意見,每年針對本行業、本領域急需的新材料、新工藝等關鍵技術問題,提出年度創新計劃。
第十五條 區工程中心的建設,原則上要充分利用依托單位現有的基礎和條件。凡列入組建計劃的區工程中心,依托單位應當落實申報時所承諾的建設經費投入,并設立專門賬目,做到??顚S茫_保組建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區工程中心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對中心完成的專著、論文、軟件等研究成果均應署中心名稱,專利申請、技術成果轉讓、申報獎勵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驗收和考評
第十七條 對獲得同意組建的區工程中心,以及獲得同意組建的市工程中心、省工程中心,根據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頒布的有關扶持政策給予財政扶持資金,并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與依托單位簽訂《合同書》?!逗贤瑫放c《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方案》作為工程中心驗收考核依據。
第十八條 區工程中心建設期一般為2年,建設期滿,依托單位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組織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進行驗收,對照《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方案》、《合同書》以及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檢查評議區工程中心建設完成情況以及經費使用情況。提前完成組建任務的區工程中心可提前申請驗收,不能按期完成建設任務的區工程中心,經申請同意,可給予不超過1年的建設延長期,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或驗收不合格的,撤銷其區工程中心資格,獲財政資金資助的,收回已撥付的資助資金,經進一步完善,3年后可重新申報組建。
第十九條 區工程中心實施動態管理。對已完成組建并通過驗收的區工程中心的運行情況和建設績效,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每3年進行一次考評,考評的重點是知識產權創造、研發投入、研發隊伍建設、研發條件保障、研發項目、研發管理制度以及經濟社會效益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條 考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對考評為不合格的區工程中心,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區工程中心資格。考評不合格,被取消區工程中心資格的,經進一步完善,3年后可重新申報組建。
第五章 工程中心的扶持和經費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程中心(包括區工程中心、市工程中心和省工程中心)獲區財政經費支持的,該經費應當主要用于購置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先進儀器、設備,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以及項目專家咨詢等,不得作為具體技術研究課題經費。
第二十二條 獲區財政資金扶持的市工程中心和省工程中心,通過由批準組建的市級或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組織的驗收后,依托單位須另外提供區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報告及相關材料,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聘請財務專家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驗收審查。對不能完成建設任務,技術指標或區財政資金使用驗收不合格的,收回已撥付的區財政扶持資金。
第二十三條 驗收不合格的區、市、省各級工程中心,按時繳回全部區財政扶持資金的,再次申報批準組建的,通過驗收后給予區財政資金扶持。不按時繳回全部區財政扶持資金的,再次組建和驗收時,不再給予資金扶持。
雖通過驗收但在其后考評中評為不合格,被取消資格的各級工程中心,經申報獲再次同意組建的,不再給予區財政資金扶持。
已獲區財政扶持,因變更調整研發方向或依托單位變動等各種原因再次申報各級工程中心的,不再給予區財政資金扶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區工程中心命名統一為:“佛山市高明區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舊稱:佛山市高明區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和科技促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原《佛山市高明區工程技術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明經濟〔2010〕4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