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公明字〔2014〕92號)
分局各單位:
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精神,以及市政府關于同意《高明區調整戶籍政策改革方案》(明府〔2014〕16號)的批示精神,對我區現行的部分戶籍管理政策放寬如下:
一、放寬購房入戶條件
(一)審批條件
非本市戶籍人員在我區購買商品房(含二手房和自建房),并持有房產證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學生及獨生子女不受此限)可申請入戶。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配偶、隨遷人、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3、婚姻關系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人員,現場簽署未婚聲明書,并提供戶口所在地鎮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經遷入地計生部門按規定查驗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證或收養證、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遷移;
5、已婚(含離婚、喪偶)的獨生子女隨遷的,提供獨生子女證;
6、已婚(含離婚、喪偶)的在校就讀子女隨遷的,提供所在學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讀證明;
7、入戶地址房產證;
8、兩人以上(含兩人,不包括夫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買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許擁有產權大于或等于該房產共有人的平均數的一名產權人及入戶條件所列親屬入戶,需提供其他產權共有人放棄入戶的公證書、律師見證書或產權共有人現場簽署放棄入戶聲明書。夫妻、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購買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9、49周歲以下已婚(離婚)育齡人員(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續完備的《遷入佛山市育齡人員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達到法定婚姻登記年齡的未婚人員,提供經遷入地計生部門審核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10、自入戶之日起5年內不遷移到市內其他區域的聲明書。
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證明收原件,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降低在我市常住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入戶條件
(一)審批條件
非本市戶籍人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入集體戶(單位或居委會集體戶):
1、經高明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已經和高明區內的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連續工作滿3年并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以上;
2、連續在我區經商3年以上,并繳納社會保險費3年或以上。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配偶、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3、遷入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以及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的證明。
4、婚姻關系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人員,現場簽署未婚聲明書,并提供戶口所在地鎮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經遷入地計生部門按規定查驗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證或收養證、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遷移。
6、已婚(含離婚、喪偶)的獨生子女隨遷的,提供獨生子女證。
7、已婚(含離婚、喪偶)的在校就讀子女隨遷的,提供所在學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讀證明。
8、以審批條件1申請的,提供經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滿3年的用工登記手續或和高明區內的機關和事業、企業單位簽訂的滿3年的勞動合同。
以審批條件2申請的,提供連續經商3年以上的工商營業執照、工商部門的機讀證明(上述不能反映連續經商3年以上的,提供工商部門核準變更證明等其他證明材料。申請人3年內經營不同的公司、企業,經商時間可累計,但在我區經商必須連續不間斷),反映申請人為投資人、合伙人身份的公司章程等證明文件。
9、累計參保3年以上且正在參保的佛山市社會保險參保繳費證明。
10、49周歲以下已婚(離婚)育齡人員(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續完備的《遷入佛山市育齡人員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11、自入戶之日起5年內不遷移到市內其他區域的聲明書
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證明收原件,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三、放寬直系親屬投靠入戶條件
(一)夫妻投靠入戶
1、審批條件
以被投靠方在戶口所在地為條件,不受婚齡、年齡限制,未婚子女(全日制在校學生及獨生子女不受婚姻狀況限制)可隨遷入戶。
2、需審核證明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2)申請人、配偶、隨遷人、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3)結婚證。離婚后再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人員隨遷的,現場簽署未婚聲明書,并提供戶口所在地鎮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經遷入地計生部門按規定查驗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4)如入戶房屋產權人不是被投靠人及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則需產權人現場簽署同意入戶聲明書或提供產權人同意入戶公證書。
(5)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證或收養證、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遷移。
(6)已婚(含離婚、喪偶)的獨生子女隨遷的,提供獨生子女證。
(7)已婚(含離婚、喪偶)的在校就讀子女隨遷的,提供所在學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讀證明。
(8)屬集體戶的需所在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的證明。
(9)49周歲以下已婚(離婚)育齡人員(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續完備的《遷入佛山市育齡人員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10)自入戶之日起5年內不遷移到市內其他區域的聲明書
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證明收原件,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戶
1、審批條件
以子女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單位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及與子女共同生活為條件,不受父母年齡的限制。
2、需審核證明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2)被投靠人、申請人、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3)被投靠人的婚姻關系證明(未婚的除外)。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
(4)父母與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
(5)入戶地址房產證。屬單位房產證的,提供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戶的證明。
(6)自入戶之日起5年內不遷移到市內其他區域的聲明書
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證明收原件,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三)子女投靠父母入戶
1、審批條件
子女投靠父母入戶,以父母有自己的產權房屋(包括單位同意分配或安排居住的房屋)和共同生活為條件,子女申請入戶,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全日制在校學生及獨生子女不受婚姻狀況限制)可以隨遷。
2、審核證明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2)被投靠人、申請人、隨遷人、產權人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6周歲或以上必須提供)、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3)申請人與被投靠人的親屬關系證明。
(4)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婚姻關系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達到法定婚齡的未婚人員,現場簽署未婚聲明書,并提供戶口所在地鎮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經遷入地計生部門按規定查驗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子女隨遷的,提供出生證或收養證、父母的結婚證。父母離婚的,提供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或法院調解書、法院判決書。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戶口跟隨撫養權屬方遷移。
(6)已婚(含離婚、喪偶)的獨生子女隨遷的,提供獨生子女證。
(7)已婚(含離婚、喪偶)的在校就讀子女隨遷的,提供所在學校出具的全日制在校就讀證明。
(8)入戶地址房產證。產權屬被投靠人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屬單位房產的,同時提供產權單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戶的證明。
(9)投靠人或父母為49周歲以下已婚(離婚)育齡人員(含夫妻一方)提交手續完備的《佛山市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或《遷入佛山市育齡人員計劃生育情況審核表》。
(10)自入戶之日起5年內不遷移到市內其他區域的聲明書
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證明收原件,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四、放寬人才入戶條件(先落戶后就業)
(一)審批條件
由市(區)組織部門、人社部門、人才服務機構確認,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歷,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下的,本人可以先落戶后就業。經確認實行先落戶后就業辦法的各類人才,原則上按本人意愿落戶市(區)人才服務機構設立的集體戶。
(二)需審核證明材料
1、按要求填寫的《入戶申請審批表》。
2、手續完備的《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市(區)組織部門、人社部門、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入戶證明。
4、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屬集體戶的,提供集體戶口簿地址頁和本人的常住戶口登記卡。
5、學歷證書。
6、集體戶單位同意入戶證明及集體戶口簿地址頁。
7、自入戶之日起5年內不遷移到市內其他區域的聲明書。
以上需審核證明材料,證明收原件,證件查驗原件收復印件。
五、辦理步驟
由遷入地派出所(全區已實行戶籍業務集中辦公的由分局、公安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審批手續和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并將審批結果通知申請人。
(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后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審核工作:
1、屬派出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的,在15個工作日內,由戶籍窗口直接通知擬遷入地社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和提出意見,并由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公安分局(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門。
2、屬分局(公安局)戶籍窗口受理申請的,在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移交擬遷入地派出所,擬遷入地派出所在10個工作日內,由社區民警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和提出意見、主管所領導簽署意見,并報公安分局(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門。
(二)公安分局(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門接到派出所上報的材料后,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作出批準決定的應同時簽發《準遷證》。受理窗口為派出所的,應同時將已審批的材料、制作的證件移交受理地派出所。
(三)受理地戶籍窗口接到公安分局(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門的審批決定后,在2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
(四)遷入地公安分局(公安局)或派出所戶籍窗口憑《準遷證》和《遷移證》當場辦理入戶手續。
六、相關政策的共性及銜接與運用
(一)本政策試行期暫定為兩年(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二)試行期間,《佛山市市戶口登記、遷移、準入條件》及其實施細則正常執行,其中共性的相關政策、說明等適用于試行的入戶政策。根據市政府《印發關于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決定的通知》(佛府[2004]92號)規定,凡是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人員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予辦理遷入。
(三)通過試行政策入戶的人員,自入戶之日起5年內不得遷移到市內其他區域。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
2014年8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