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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農林漁業局 佛山市高明區財政局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2014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高明區農林漁業局 佛山市高明區財政局

      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2014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

      補貼實施方案的通知

      (明農林漁〔2014〕21號

       

      各鎮(街道)農林漁業局、財政局:

           根據廣東省農業廳、財政廳關于《廣東省2014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制訂《佛山市高明區2014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農林漁業局種植和農機科反映,聯系電話:88889123。

       

       

       佛山市高明區農林漁業局    佛山市高明區財政局
      2014年5月6日                 

       

       

       

      佛山市高明區2014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實施好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規范操作程序,并做好各環節工作的銜接,確保補貼政策真正落到實處。根據省農業廳、財政廳關于《廣東省2014年中央財政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實施方案》的有關要求,結合我區農業機械購置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機化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機裝備結構、提升農機化作業水平為主要任務,加快推進主要農作物關鍵環節機械化,積極發展畜牧業、漁業、設施農業、林果業及農產品初加工機械化。注重突出重點,向優勢農產品主產區、關鍵薄弱環節、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傾斜,提高農機化發展的質量和水平;注重統籌兼顧,協調推進丘陵山區農機化發展;注重扶優扶強,大力推廣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機具;注重陽光操作,加強實施監管和廉政風險防范,強化績效考核,進一步推進補貼政策執行過程公平公開;注重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切實保障購機人選擇購買農機的自主權;注重發揮補貼政策的引導作用,調動購買和使用農機的積極性,促進農業機械化又好又快發展。

           二、實施范圍、資金計劃指標及資金兌付方式

           2014年,中央財政下達我區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資金70萬元,實行全區統籌安排。

      財政補貼資金采取“全價購機、定額補貼、縣級結算、直補到卡”的兌付方式。即符合條件并取得補貼指標的購機者,全價購買補貼農機具后,按照程序辦理補貼,經核準后由區財政局將中央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購機者。

           三、補貼機具和補貼標準

           (一)補貼機具種類。根據農業部、省農業廳的相關規定,確定90個品目作為補貼機具種類范圍(見附件2)。具體包括:耕整地機械、種植施肥機械、田間管理機械、收獲機械、收獲后處理機械、農產品初加工機械、排灌機械、畜牧水產養殖機械、動力機械、農田基本建設機械、設施農業設備和其他機械等。

           (二)補貼機具確定。在補貼機具種類范圍內,列入國家支持推廣目錄和廣東省支持推廣目錄的產品均可享受補貼。補貼機具必須在明顯位置固定有生產企業、產品名稱和型號、出廠編號、生產日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永久性銘牌。

      今年對插秧機、收割機和谷物烘干機三個品目敞開補貼,滿足我區域內所有申購者的需求。

           (三)補貼標準。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實行定額補貼,即同一種類、同一檔次農業機械在本省區域內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由農業部統一進行分類分檔并確定最高補貼額的補貼機具種類,參照農業部的分類分檔及最高補貼額執行。其他補貼機具由省農業廳按照農業部的相關要求進行分類分檔并確定其補貼額。補貼額按不超過此檔產品在我省近三年的平均銷售價格的30%測算,一般機具單機補貼額不超過5萬元;擠奶機械、烘干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12萬元;73.5千瓦(100馬力)以上大型拖拉機單機補貼額可提高到15萬元;147千瓦(200馬力)以上拖拉機單機補貼限額可提高到25萬元,具體見補貼機具補貼額一覽表。

           各鎮(街道)農林漁業局要開展補貼產品市場銷售情況調查摸底,動態跟蹤市場變化情況,特別對新增補貼檔次的產品,要從質量、使用、服務等方面加強督管。

           四、經銷商的確定

           根據省農業廳向社會公布的經銷商名單,我區經銷商有三家,分別是佛山市高明區華利農機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粵山機電設備有限公司、佛山市綠田農機專業合作社。經銷商必須守法誠信經營、嚴格規范操作、強化售后服務,并對違法違規補貼經銷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提倡農機生產企業采取直銷的方式直接配送農機產品,減少購機環節,實現供需對接。

           五、補貼對象的確定、限額以及補貼對象應承擔的義務

           (一)補貼對象。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符合補貼條件的農漁民、農場(林場)職工、農民合作社和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均為補貼對象可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對于已經辦理老舊拖拉機報廢核銷的農民,以及符合條件的農機專業合作社和種糧大戶等重點對象,可優先享受補貼。

      使用財政專項資金購置的農業機械,不得享受農機購置補貼。

      補貼對象可以在省域內自主選機購機,允許跨縣選擇經銷商購機。

           (二)補貼限額。按農業部、財政部年度實施意見的要求,對年度內個人或組織享受補貼的資金總額進行限制。當地當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指標超過30萬元的:個人年度內享受補貼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30萬元且不得超過本地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的20%;單個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年度內享受補貼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100萬元且不得超過我區當年補貼資金計劃的40%。對當年購機較多,申報補貼額超過限額的部分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經市級農業、財政部門核實后,可適當增加其補貼金額,并報省農業廳、財政廳備案。

           (三)補貼對象應承擔的義務。補貼對象購機后必須依法接受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補貼機具檢查管理和質量跟蹤調查,并服從當地農業主管部門的合理調度,在重要農時季節、災害搶收和救災復產時節優先為本地農業生產服務,積極配合當地農機推廣活動。

           六、辦理程序及要求

           全區繼續統一使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以下簡稱“補貼系統”)。辦理程序及要求如下:

           (一)補貼申請受理。有購買農機具意向的農牧漁民、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直接到所在村(居)委會或鎮(街道)農林漁業局提出申請。各鎮(街道)農林漁業局收集資料后報區農林漁業局,由區農林漁業局將購機者的信息錄入“補貼系統”,由該系統自動生成購機順序編號。

      申請人為個人的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種糧綜合補貼“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復印件(如申請者非戶主的,另需提供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下同)或本人銀行存折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為從事農機作業的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與組織名稱一致的銀行賬號(原件及復印件)。以上所有原件經審核后當場退回,并在相應的復印件上加蓋“此件與原件相符”字樣,申請人、經辦人簽名確認。

           (二)補貼申請確認。在收到購機申請資料后,區農機購置補貼評審小組對購機申請人進行條件審查,按照優先條件或申請先后順序的原則,會同區財政部門進行審批確認,并生成《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以下簡稱《確認通知書》,見附件3),向申請人發放,作為購置補貼農機具的憑據。

           (三)補貼機具購買。申請人領取《確認通知書》后60個工作日內在全省范圍自主選擇有補貼產品銷售資格的經銷商進行全價購機。經銷商當場向購機者出具發票和售后服務憑證,并在“補貼系統”中錄入機具銷售信息,打印出《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見附件4)后蓋章,交由購機者簽名確認;同時,在機具顯眼的位置噴涂“國家補貼機具”字樣。購機者在購機后10個工作日內將《確認通知書》和《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送達所在鎮(街道)農林漁業局辦理補貼手續。

           (四)補貼機具核實。

      申請補貼資金額度在3000元以上的(單機補貼額度大于3000元或申請多臺機具累計補貼資金大于3000元的)按以下要求核實:

      區農林漁業局定期對申請資料進行整理分類,納入牌證管理的機具,購機者須在購機后10個工作日內到區農機安全監理站辦理相關手續,由區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核實,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其他機具由鎮(街道)農林漁業局組織鎮、村有關人員進行核實。機具核實工作應在接到區農林漁業局提交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時必須見人(購機者是否與申請者一致)、見機(經銷商應在機具醒目位置噴涂“國家補貼機具(廣東)”字樣,驗機時要驗證購買的補貼機具是否與申請的補貼機具相符)、見票(購機發票信息是否與供貨表一致)。核實后,核實人在《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簽名確認,并由核實人所在單位蓋章確認。在完成核實任務后的5個工作日內,將核實情況報送區農林漁業局,由區農林漁業局將核實信息錄入“補貼系統”。

      申請補貼資金額度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單機補貼額度不超過3000元或申請多臺機具累計補貼資金不超過3000元的),不再組織人員逐臺核實,由經銷商上傳申請人的“人機”合影相片,作為機具核實的憑證,區農林漁業局按不低于機具數量10%的比例進行抽查。如發現經銷商存在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由省農業廳停止其農機補貼經銷商資格,違法違規所得將依照相關規定退回財政部門。

           (五)補貼對象公示。區農林漁業局將所受理的申請購機信息按鎮(街道)制作《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公示表》(格式見附件5)提交鎮(街道)農林漁業局并在網上公示。由鎮(街道)農林漁業局負責每月將所受理的申請購機信息送達申請購機農戶所在村的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時限為1周),同時公布區農林漁業局和財政局及鎮(街道)農林漁業局的舉報電話。

           (六)補貼資金撥付。區農林漁業局收到鎮(街道)農林漁業局送交的《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機具核實表》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并編制《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撥付明細表》(見附件6)送區財政局,由區財政局復核無誤且公示期滿后,辦理補貼資金撥付手續。屬于個人的,由區財政部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其“一卡通”賬號或存折賬戶;屬于組織的,采用國庫集中支付,由區財政局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其銀行賬戶。補貼資金至少每季足額撥付一次。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密切溝通配合,嚴格執行規定,遵守紀律要求,建立工作責任制,層層簽訂責任狀,任務和責任具體落實到崗位。要在補貼申請、審核與審批、公示與核實、監管與督查、檔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誰辦理、誰負責,誰核實、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

      要建立健全農機購置補貼工作機制,成立由區政府領導牽頭,財政、農機、公安、工商及其他農口等相關部門參加的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領導小組,共同研究確定補貼資金分配、補貼范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事宜,聯合對補貼政策實施進行監管,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紀檢監察部門參加,接受監督。同時,強化區農林漁業局內部約束機制,邀請區財政局和區派駐紀檢組全程參與,聽取對補貼資金分配、重點推廣機具種類等問題的初步意見,并共同對購機申請者進行條件審查。重要工作事項,須由集體研究,經區補貼工作領導小組確定,并報上級農機化主管部門備案。

           區財政部門要按照《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5〕11號)要求,積極支持和參與補貼資金落實和監督工作,增加資金投入,并保證必要的組織管理經費。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于組織管理經費。

           (二)加強引導,科學調控。農機購置補貼既是強農惠農富農政策,也是一項產業促進政策。要通過政策實施,促進農機裝備結構布局優化,快速提高薄弱環節農機化水平,加快我區農機化發展步伐,全面提升農機化發展質量和效益。

           (三)規范操作、嚴格管理。要公平公正公開確定補貼對象。在確定補貼對象時,不得優親厚友,不得人為設置購機條件。補貼指標確認書和政策告知書不得明示生產企業和具體產品等信息。

      嚴禁強行向購機農民推薦產品,嚴禁借擴大農機購置補貼之機亂漲價,同一產品銷售給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不得高于銷售給不享受補貼的農民的價格。

      全面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網絡化,配合相關部門嚴厲打擊竊取、倒賣、泄露補貼信息和電信詐騙等不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

      加強對補貼機具的牌證管理。享受補貼政策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應當向所在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登記。

      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人員培訓,提高基層人員素質和能力。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要按照《農業部辦公廳關于深入推進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農辦機〔2011〕33號)要求,廣泛深入宣傳補貼政策,及時主動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宣傳冊、掛圖等形式,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信息公開到村,宣傳到戶到人,務求宣傳實效。

      區農林漁業局要主動公開所有可以公開的補貼資料、文件等信息,嚴禁對外公布購機戶的通訊方式、身份證號碼和銀行帳號等個人隱私信息。要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將享受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內容。要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在補貼資金兌付前,須公示受益對象信息。

      在年度補貼工作結束后,區農林漁業局要以公告的形式將所有享受補貼的農戶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補貼對象,下同,格式見附件7)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情況在區農林漁業局網站上公布,并確保5年內能夠隨時查閱。

      繼續執行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定期報送制度,進一步做好農機購置補貼執行進度統計及信息報送工作。

           (五)嚴肅紀律,加強監管。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監管,把國務院“三個嚴禁”和農業部“四個禁止”、“八個不得”及《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農業部關于加快推進農機購置補貼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的意見》(農機發〔2011〕4號)、《農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農機發〔2013〕2號)等要求落到實處。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全面履行監管職責,嚴懲違法違規行為,要不定期地組織明查暗訪,深入了解基層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執行落實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曝光,及時處理,把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并將督導檢查的情況和對各類違規違紀案件的查處情況及時報上級部門;對出現問題較大的鎮(街)、村(居)在全區農業系統進行通報,并抄送區紀檢監察部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按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區農林漁業局全面貫徹落實監督檢查各項規定,在補貼資金兌付和結算前要完成機具核實,特別是對補貼額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點機具要組織逐臺核實,做到“見人、見機、見票”和“人機合影、簽字確認”。

           加大財政部門監管力度。財政部門要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具體實施工作,在補貼資金使用管理、補貼對象和補貼種類及補貼產品經銷商確定、農民實際購機情況核實等方面,積極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就地就近實施監管優勢。

           區財政部門要會同農業等有關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民10%的比例,對農民購機后實際在用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及處理情況上報省級財政部門、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督促和指導基層財政部門做好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并適時公布。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要拓寬投訴渠道,通過電話、網絡、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訴。對實名投訴舉報的問題和線索,要做到凡報必查、一查到底。

      各級農業主管部門要對農民投訴多、“三包”服務不到位、價格虛高、采取不正當競爭、出廠編號及銘牌不規范等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按規定上報;由上級主管部門對有關農機生產企業或經銷商進行約談告誡,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不力的可暫停或取消補貼資格。對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騙補套補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產銷企業,要按規定取消經銷補貼產品資格或補貼產品的補貼資格。

           (六)及時總結,按時報送。各鎮(街道)農林漁業局于2014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將上半年和全年農機購置補貼實施情況總結報告報送區農林漁業局。

       

      附件:
      1.2014年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安排表(第一批)(略)

      2.2014年度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產品品目范圍(略)

      3.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通知書(略)

      4.補貼機具供貨與核實表(略)

      5.廣東省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公示表(樣式)(略)

      6.廣東省農機購置補貼資金撥付明細表(略)

      7.2014年度   縣(市)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的農戶信息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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