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社會組織發展專項扶持資金
管理辦法》的通知
(明財社〔2014〕3號)
區各相關部門:
為規范我區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我區社會組織發展,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高明區社會組織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業經區政府批準,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請區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盡快制定資金申報評審辦法,并于9月底前報區財政局、區民政部門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佛山市高明區財政局
2014年8月27日
佛山市高明區社會組織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區級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區社會工作委員會《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會組織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社工委〔2013〕1號)及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級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區財政設立用于扶持社會組織發展補助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項目實施的效果確定扶持對象。專項資金綜合考慮社會組織當年計劃實施項目預期能夠對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的作用性、社會性和公益性等因素,確定扶持對象。
(二)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評定扶持對象。對于專項資金的申請,由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組織專家予以評定。
(三)以績效考核的結果兌現扶持資金。根據年度對項目實施的績效評價結果兌現全部扶持資金。
第五條 各部門共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
區財政局負責每年度社會組織扶持計劃的審定和扶持項目的審核,落實專項資金的安排,做好資金的撥付,督促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加強各用款單位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區民政部門負責編制每年度社會組織扶持計劃,落實扶持項目的審核,負責對受助社會組織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法律監督指導。
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負責制訂各類扶持社會組織的評定標準和程序,接受社會組織扶持專項資金的申請,組織專家評定扶持項目,確保項目確定的公平、公正。負責各受助社會組織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必須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公開透明、項目合理、專款專用、保證績效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用于扶持當年實施公益服務類、經濟服務類、文化體育類項目的社會組織,以促進社會組織的發展,推動項目的實施。計劃實施下列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扶持資金:
(一)公益服務類項目。扶持開展扶老、助殘、救孤和濟困等公益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主要包括:開展扶老、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活動,促進老年社會公益事業、殘疾人事業發展,為老年人、殘疾人、失獨、孤寡和單親家庭、外來務工人員等特殊人群提供生活和權益保障等公益項目。
(二)經濟服務類項目。重點扶持實施促進招商引資、建立產業園區、促進產學研結合、高新科技產業項目、創建區域品牌、創新服務機制等推進我市產業轉型升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項目。
(三)文化體育類項目。扶持開展公益文化、體育活動項目的社會組織。扶持重點:能夠促進我區居民享受均等化公共文體服務,保護和繼承我區傳統藝術,提升高明歷史文化的影響力;舉辦大型體育活動,重點發展的拳頭項目,提高高明影響力的項目等。
第八條 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公益服務類項目:每年評定扶持實施實體性公益項目的社會組織1家,每家補助資金30萬元;實施一次性公益項目的社會組織5家,每家補助資金10萬元。實體性公益項目是指新建、擴建實體性的公益性場所提供公益服務,包括養老院、康復中心、殘疾人服務中心等。
(二)經濟服務類項目:每年評定2家實施經濟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予以扶持,每家補助資金5萬元;
(三)文化體育類項目:每年扶持實施文化和體育類項目的社會組織各2家,每家補助資金5萬元。
按照申報社會組織數量的2:1的比例評定各類扶持對象數量,每年各類型扶持對象總數不能超出以上規定的數量。本試行辦法實施后,將根據實施情況,經區政府同意適時調整各類扶持數量和補助標準。
第九條 每個社會組織每年只能申請一次專項資金補助。
第三章 申報資料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 社會組織申請專項資金補助,應當提交申請書,填寫相關申請表格、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實施的證明或批準材料、內容說明、工作方案、資金預算、社會效益等相關文件。具體由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在制定的申報評審辦法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各社會組織根據實施項目的類型向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提出申報:公益服務類向區民政部門申請;經濟服務類向區工商聯申請;文化和體育類向區委宣傳部申請。每年8月份為社會組織申請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時間,2014年申請時間為2014年9月底前。
第十二條 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收到各社會組織申報資料后,負責采取組織專家評審等公平公正的方式對申報的社會組織予以評審,按照本辦法第七、第八條的要求,評出各類扶持對象,并于每年9月底前報區民政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 區民政部門負責對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評審意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在十個工作日內報區財政局,區財政局審核后在區財政局、區民政部門網站公布,公告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公告結束后,區財政局聯合區民政部門把建議扶持社會組織的名單和補助金額報區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區財政局根據區政府批示把年度扶持安排情況函復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由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通知各社會組織。
第十六條 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負責制定相應的申報評審辦法,報區財政局、區民政部門審定后實施。
第十七條 建立補助資金與績效評價相結合的機制。區財政局按照補助資金總額的60%將資金直接支付到扶持對象。每年10月份,由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組織對扶持對象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按照優、良、中、差四個級別評定項目的實施績效。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報區民政部門、區財政局審核。區財政局根據評定的績效情況對如下的40%資金予以兌現。對于優等項目,給予資金100%的兌現;良等項目按照總補助資金的80%兌現;中等項目余下的40%資金不再兌現;對于差等項目,由各相關業務指導單位協助收回已撥付資金。
第四章 信息公開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資金使用信息公開制度。社會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提高透明度,接受財政、登記機關、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及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撤銷的,應當申報辦理;對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兩年內未使用的,按規定收回繳入財政。
第二十條 受助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民政部門、區財政局會同相關業務指導單位采取責令改正、停止資助、追回已撥的資金等措施;構成違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截留、挪用資金的;
(二)提交虛假申請資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專項資金的;
(三)資助項目管理不規范或實施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產生不良影響的;
(四)違反本辦法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區財政局將會同登記機關、紀檢監察部門、審計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社會組織應自覺執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發現有弄虛作假以及擠占、截留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罰或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