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發改價〔2018〕3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西江新城,區直有關單位: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粵發改規〔2017〕5號)等有關規定,以及《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中心城區交通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明府辦〔2017〕104號)工作部署,為落實差別化停車收費管理政策,促進我區停車資源的合理利用,我局組織召開了中心城區路內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聽證會,并將收費標準方案報經區政府同意;對車站、旅游景點、公共(公益)性單位等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方案,公開征求了社會各方面意見。現就我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價格管理形式
根據《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意見》(粵發改規〔2017〕5號)規定,以下具有自然壟斷經營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管理:
(一)依法施劃的道路及其他市政公共空間的人工或自動停車設施;
(二)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及換乘站配套停車設施;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設施;
(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公辦學校以及政府投資建設的博物館、圖書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體育館等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設施;
(五)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設施;
(六)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
除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外,其他依法設立的停車設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二、收費標準
(一)適當調整我區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及換乘站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制定高明中心城區路內停車場、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按不高于市定的收費標準制定我區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各類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見附件。
(二)各級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城市建設投資(交通投資)公司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設施),由我局根據停車場(設施)實際建設成本實行單獨定價。
三、減免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一)進入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場不超過規定免費時限的,具體各類停車場的免費時限規定詳見附件中的說明;
(二)在法定工作時間內進入社會公共(益)性單位辦理業務的服務對象車輛;
(三)執行任務的軍警車輛、實施求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及市政工程搶修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車輛。
四、有關規定
(一)高明中心城區路內停車場實施差別化收費的收費范圍為荷城街道轄區沿江路以西,祥福路以東、高明大道以北、麗江路以南所圍合的區域,在收費范圍內,分步實施收費。將收費路段劃分為商業繁華路段和一般路段。分步實施收費的具體路段,以及商業繁華路段和一般路段的劃分和調整由有關部門按程序進行公布。
(二)高明區中心城區以外的路內停車場(包括各鎮街)在實施機動車停放收費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綜合考慮路內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群眾承受能力等因素,以高明中心城區路內停車場差別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制定收費方案,報區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三)經營者應依法依規進行經營,對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停車場,經營者在收取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前,應當提交下列資料報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
1.申請書,說明停車設施性質、車位數、申請的收費依據、收費標準等,并承諾提交資料的合法有效性。
2.停車設施權屬證明,委托經營的另需提供委托經營材料。
3.停車設施總平面圖紙。
4.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明。
5.政府性自然壟斷經營和公共(益)性特征的停車場,須有管轄權的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主管部門的審核同意意見。
路內停車場無需提供第3項材料,但應提供依法施劃的城市道路停車泊位圖及經營證明文件。
(四)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
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車設施入口處及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設置標價牌,標明停車設施經營單位、地址、定價主體、收費標準、計費方法、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五)凡在本區范圍內依法從事停車經營活動的,屬于本通知范圍內的停車場,均應遵守本通知規定。
本通知從2018年12月1日執行,在實施過程中,區價格主管部門將會根據實施情況進行優化調整。
附件:
1.高明區中心城區路內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政府定價)
2.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城市公共交通樞紐站及換乘站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3.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4.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佛山市高明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
2018年11月23日
附件1
高明區中心城區路內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
路段 | 收費時段 | 小車收費標準 |
商業繁華路段 | 8:00(含)-22:00(含) | 首1小時3元,后續每半小時1元,最高限價為20元/輛 |
22:00-次日8:00 | 7元/次?輛 | |
24小時內最高限價 | 20元/次?輛 | |
一般路段 | 8:00(含)-18:00(含) | 首1小時3元,后續每半小時1元,最高限價為12元/輛 |
18:00-次日8:00 | 5元/次?輛 | |
24小時內最高限價 | 15元/次?輛 | |
說明 | 1、停車時間不超過30分鐘(含)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超過30分鐘的,計費從車輛停放起計算。 2、計費時,實行按時計費的,首小時停車時間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超出1小時的,計費時間中不足半小時的部分按半小時計算。 3、車輛跨收費時段連續停放的,前一收費時段停放不足30分鐘(含)的,按后一收費時段的收費標準計費;前一收費時段停放超過30分鐘的,按不同收費時段收費標準累加收費。 4、同一車輛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每24小時按最高限價計費,不足24小時部分按實際收費時段計費,實行按時計費的按每半小時的收費標準計費,最高不能超過最高限價累加收費。 5、其他類型車輛停放的,按所占用車位個數收費,不足一個車位的按一個車位計。 | |
附件2
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城市
公共交通樞紐站及換乘站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
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單位:元/輛
車輛類型 收費標準 | 小車 | 大車 | 超大型車 | 摩托車(按次收費,不區分露天和室內) | ||||
露天 | 室內 | 露天 | 室內 | 露天 | 室內 | 7:00- 18:00 | 18:00- 7:00 | |
首1小時 | 3 | 4 | 5 | 8 | 15 | 20 | 1 | 2 |
后續每小時增加 | 1 | 1 | 2 | 2 | 3 | 3 | - | - |
7:00時(含)-18:00時(含)最高限價 | 6 | 10 | 12 | 18 | 30 | 40 | - | - |
24小時內最高限價 | 15 | 20 | 25 | 35 | 50 | 60 | 2 | |
備注 | 1、停車時間不超過30分鐘(含)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超過30分鐘的,計費從車輛停放起計算。 2、計費時,以1小時為最小計費單位,停車時間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算。 3、同一車輛在同一停車場24小時內多次進出停放的,收費總額不得超過最高限價的標準;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每24小時按24小時內最高限價計費,不足24小時部分按每小時的收費標準計費,最高不能超過最高限價的收費標準,累加收費。 4、此價格為最高限價,停車設施經營者可根據自身特點、停車供需等情況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下浮幅度不限。 5、鼓勵有條件的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和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全天或空閑時段低價或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 | |||||||
附件3
社會公共(公益)性單位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單位:元/輛
車輛類型 停車時段 | 小車(按次收費) | |
露天 | 室內 | |
7:30(含)-18:30(含) | 5 | 6 |
18:30-次日7:30 | 6 | 8 |
說明 | 1、停車時間不超過30分鐘(含)的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超過30分鐘的,計費從車輛停放起計算。 2、在法定工作時間內進入社會公共(益)性單位辦理業務的服務對象車輛免收機動車停放服務費。 3、同一天同一收費時段在同一停車場多次進出停放的,只能按一次收費。 4、同一車輛在同一停車場24小時內多次進出停放或跨時段停放的,收費總額不得超過6元/輛(露天)或8元/輛(室內);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的,每24小時可按6元/輛(露天)或8元/輛(室內)計費,不足24小時部分按實際收費時段計算,出現跨時段停放的,按6元/輛(露天)或8元/輛(室內)計費,累加收費。 5、此價格為最高限價,停車設施經營者可根據自身特點、停車供需等情況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下浮幅度不限。 6、其他類型車輛停放的,按所占用車位個數收費,不足一個車位的按一個車位計。 7、鼓勵有條件的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和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全天或空閑時段低價或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 | |
附件4
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配套停車場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政府指導價)
對象類型 | 收費時段 | 收費標準 | 備注 |
服務對象車輛 | 首2小時(含) | 免費 |
|
超過2小時后,不分時段12小時內(含) | 4元/次.輛 | 診療者在12小時(含)內乘坐同一車輛多次進出醫院停車場的,憑醫院有效憑證只按一次計費
| |
超過12小時后 | 5元/小時.輛 | 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 |
24小時內最高限價 | 20元/次.輛 |
| |
非服務對象車輛
| 首30分鐘(含) | 免費 |
|
超過30分鐘后,首1小時(含) | 3元/小時.輛 | 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 |
超過1小時后 | 5元/小時.輛 | 不足1小時按1小時計算 | |
24小時內最高限價 | 40元/次.輛 |
| |
說明 | 1、實行按次收費的,24小時內同一車輛多次進出停放的按一次收費,跨時段的按最高時段收費標準計收;連續停放超過24小時視為二次停車收費,依次類推。 2、服務對象需要提供的相關憑證由非醫療機構確定并進行公示,一個服務對象對應一輛車。 3、此價格為最高限價,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可根據自身特點、停車供需等情況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下浮幅度不限。 4、其他類型車輛停放的,按所占用車位個數收費,不足一個車位的按一個車位計; 5、鼓勵有條件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在不影響安全、交通和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全天或空閑時段低價或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