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民字〔2019〕21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西江新城管委會,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現將《佛山市高明區居民特別扶助計劃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區民政局反映,聯系人:區華珊,聯系電話:88661351。
佛山市高明區民政局
2019年1月25日
佛山市高明區居民特別扶助計劃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本區戶籍家庭應對意外傷亡的抵御能力,提高社會救助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經區政府同意,高明區居民特別扶助計劃由區慈善會負責管理。為規范相關操作程序,結合我區實際,現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佛山市高明區居民特別扶助計劃(以下簡稱“特別扶助計劃”)是指對具有高明區戶籍居民因意外身故、疾病身故帶來的經濟損失提供扶助。
第三條 特別扶助對象是指具有佛山市高明區戶籍居民。
第四條 特別扶助計劃由高明區慈善會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民政、財政、公安、衛生、醫療機構以及各鎮(街道)等部門各負其責,積極指導、配合區慈善會做好特別扶助工作,審計部門負責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第五條 特別扶助計劃由區財政局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于特別扶助工作的實施。特別扶助計劃資金列入年度區級財政預算,由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支出撥付資金,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若出現超支,則由區財政部門予以追加解決。
第六條 特別扶助計劃類型、扶助標準及界定:
(一)特別扶助計劃適用對象包括意外身故和疾病身故兩種類型。
(二)意外身故定義及扶助金額:意外身故是指身故年齡為0-60周歲的居民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死亡。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居民的身體受到傷害。因意外身故18周歲以下的一次性給予扶助10000元;18周歲至60周歲的一次性給予扶助20000元。
(三)疾病身故定義及扶助金額:疾病身故是指身故年齡為20-55周歲的居民因疾病導致死亡。因疾病身故一次性給予扶助25000元。
第七條 下列情形身故的不列入特別扶助計劃范圍:
(一)故意殺害、故意傷害的;
(二)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四)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無牌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不符合國家使用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摩托車,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被認定為違反交通法規的主責、全責、同責的。
第八條 申請特別扶助應自身故之日起半年內提出書面申請。
第九條 申請特別扶助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申請書(由其親屬書寫);
(二)填寫《佛山市高明區居民特別扶助金申請審批表》;
(三)提供火化證明;
(四)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的,需提供意外事故證明(若為駕駛機動車者,需提供有效駕駛證和行駛證復印件,同時提供《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交通事故調解書》);
(五)因一般意外身故的(0-60周歲的居民),其親屬需及時撥打110報案或報戶籍所屬村居委會,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原因證明;
(六)因疾病身故的(20-55周歲的居民),在醫院身故的需提供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病歷或出院小結;在家中身故的需提供以下其中一類證明:1.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病歷或出院小結;2.村(居)委會出具的死亡原因證明、醫院出具的病歷或出院小結;
(七)提供戶籍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該家庭所有成員簽名確認的特別扶助金劃款證明;
(八)提供身故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確認為接收特別扶助金的該名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及高明農商銀行存折復印件各一份。
第十條 審批及發放程序:
(一)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佛山市高明區居民特別扶助金申請審批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二)村(居)委會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并進行公示5天,填寫意見后上報鎮(街道)進行審核。
(三)鎮(街道)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審核,并簽署審核意見,報送區慈善會審批。
(四)區慈善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調查審批,如果符合條件的,由區慈善會將特別扶助金通過銀行發放到受助人的存折。
第十一條 對于特別疑難個案,可適當延長調查、審批發放時間。
第十二條 受助人不明確的或者無法確定的,暫緩辦理。
第十三條 負責受理業務的工作人員,要嚴格按照條件和標準要求辦理,如有弄虛作假的取消被認定人資格,并追究弄虛作假人員的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由佛山市高明區民政局負責解釋。原由佛山市高明區民政局印發的《佛山市高明區居民特別扶助計劃實施辦法》(明民字〔2015〕125號)同時廢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