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告誡,不得使用“生鮮燈”誤導消費者

在荷城街道民安市場,有肉類檔口使用了“生鮮燈”。
佛山日報訊 記者陳嘉懿攝影報道:菜場燈光下色澤鮮艷的鮮肉,買回家后卻發現有色差;看著青翠欲滴的蔬菜,離開燈光后顯得沒那么新鮮……在農貿市場里,使用生鮮燈為食物“美顏”的現象較為普遍,燈光呈現出的“賣家秀”,往往讓消費者看不清食物的真實面目。
近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發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生鮮燈”誤導消費者,新規自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日前,高明區市場監管局也發布不得使用“生鮮燈”的提醒告誡書,并部署開展“生鮮燈”整治工作。
高明區投訴舉報中心數據顯示,近兩年高明少有與市場、超市使用“生鮮燈”相關的投訴,“生鮮燈”本質上屬于商家的營銷手段,市場監管部門日常執法檢查的重點是食品來源、檢驗檢疫合格證等與質量相關的事項,對于消費者投訴的判定關鍵是食品本身質量是否合格。
《辦法》明確,“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辦法》按照“警示為主,拒不改正再處罰”的基本原則設置法律責任。這一新規將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這也意味著禁用“生鮮燈”已經進入倒計時。
記者從高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了解到,日前,該局已發布不得使用“生鮮燈”的提醒告誡書,并正在部署開展關于生鮮燈的整治工作。告誡書提出,《辦法》生效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定的照明燈具(俗稱“生鮮燈”)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表示,在新規正式實施之前,市場監管部門將開展普法宣傳,引導商戶開展自查自糾。新規實施之后,市場監管部門將根據新辦法的要求,開展專項檢查和重點整治,規范市場銷售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