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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修訂《佛山市高明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明府辦〔201118

       

       

       

      關于修訂《佛山市高明區水上重特大險情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業經修訂并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高明海事處反映。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佛山市高明區水上重特大險情

      (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及時有效組織我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提高應急反應能力,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轄區水上交通秩序,防止水域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佛山市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試行)》和《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特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佛山市高明區行政區水域內發生的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應急救援。

          第三條 本預案所稱的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分為以下二級:

          (一)一級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預案的啟動:1.造成一次死亡(失蹤)10人以上的水上交通事故;2.造成一次遇險人數為30人以上的險情。

          (二)二級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預案的啟動:1.造成一次死亡(失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2.造成一次遇險人數為3人以上、30人以下的險情。

          第四條 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的基本原則:

          (一)區政府領導,統一指揮;

          (二)以海事部門前線指揮為主,其他職能部門各負其責,協同作戰;

          (三)充分準備,快速反應;

          (四)科學分析,措施果斷;

          (五)單位自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

       

      第二章    應急救援的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區政府設立高明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反應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作為本預案的最高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指揮中心由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副區長擔任總指揮,高明海事處處長、區市場安監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副總指揮,成員由區政務監察審計局、高明海事處、區市場安監局、高明公安分局、公安消防大隊、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港航、環保)、區衛生計生局(衛生)、高明航道站、區人資社保局(民政)、區經濟促進局(農業)、區國土城建水務局(水利)、區財政局、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組成。

          第六條 指揮中心職責:

          (一)負責啟動本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做出救援決策,并報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

          (二)統一指揮、領導本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三)負責組織成立險情(事故)水上交通管制、調查處理、搶險救助、善后處理和后勤保障行動組;

          (四)負責對本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督察和指導;

          (五)指定新聞發言人并決定信息發布的時機、內容與范圍等。

          第七條 指揮中心下設辦公室(在高明海事處),辦公室主任由高明海事處分管副處長擔任,成員從高明海事處、區市場安監局、高明公安分局、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港航、環保)和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抽調。

          第八條 辦公室職責:

          (一)建立應急救援網絡體系,明確各有關救援部門的職責;

          (二)安排人員進行水上險情(事故)24小時應急值班;

          (三)接警后迅速派出人員趕往險情(事故)現場,組織聯絡各方力量控制、處理險情(事故),并對事故進行調查、取證;

          (四)與指揮中心保持密切聯系,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險情(事故)救援的有關情況,并將指揮中心的指示傳達給有關部門;

          (五)及時向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指揮中心報告險情(事故)救援有關情況;

          (六)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單位做好搶險救援、信息上報、善后處理等工作;

          (七)組織做好險情(事故)的原因分析;

          (八)組織召開事故現場分析會;

          (九)及時辦理指揮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指揮中心應根據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及時采取以下有關措施:

          (一)緊急調度供水、供電、供氣、通信、醫療、120急救中心、環保、公安、消防、交通等部門或單位;

          (二)緊急調度區儲備物資、交通工具以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必要時,對險情(事故)現場進行封鎖。

          第十條 指揮中心設立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實行指揮長負責制。指揮長由指揮中心指定的副總指揮擔任,副指揮長由區市場安監局分管應急救援的領導、高明海事處副處長、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分管安全生產的領導擔任。

      現場指揮部職責:

          (一)根據指揮中心的指示,召集現場緊急辦公會議,研究制定具體救援方案;

          (二)指揮、協調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

          (三)核實事故的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及時向指揮中心報告搶險救援工作情況; 

          (四)組織劃定事故現場范圍及臨時停泊區;

          (五)實施交通管制及其它必要的強制性措施。

          第十一條 各部門(單位)應急救援的工作職責:

          (一)區府辦:負責協調各成員單位的搶險救援工作,做好與上級部門的溝通,組織新聞媒體按指揮中心提供的準確信息做好宣傳報道。

          (二)安監部門:負責協調、督導各成員單位和社會力量做好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非通航水域發生的重特大險情(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原因分析。

          (三)海事部門:負責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24小時接警值班;負責劃定船舶等發生重特大險情(事故)后的緊急避險停泊區及疏散位置;負責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水域的現場交通管制;負責進行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控制和施救;負責通航水域發生的重特大險情(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原因分析。

          (四)公安部門:負責應急救援指揮中心的24小時接警值班;負責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現場保護,維護區域秩序;參與應急救援行動現場交通管制,保持陸路交通暢通;必要時隔離或疏散有關人員;參與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工作。

          (五)公安消防部門:負責對發生火災、爆炸的事故進行撲救;協助海事部門對火災、爆炸事故進行調查。

          (六)交通部門:負責調動必要的交通運輸工具參與險情(事故)應急救援;參與險情(事故)水上交通管制、調查處理、后勤保障和搶險救助行動組。

          (七)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救護隊伍,調遣120急救中心,對傷員進行醫療救護;參與搶險救助行動組。

          (八)社會保障部門:負責險情(事故)善后處理行動組;負責落水人員、傷亡人員的救助和尸體處理;負責遇難人員家屬的安置工作。

          (九)環保部門:負責對事故造成的岸灘污染進行清除的指揮工作;協調指導對回收油污和油污物進行妥善處理;對污染水域的水質情況實施監測,并隨時向指揮中心報告;參與險情(事故)調查處理行動組。

          (十)農業、水利部門:參與險情(事故)調查處理和搶險救助行動組;按指揮中心分配的任務做好有關工作。

          (十一)航道部門:參與險情(事故)的搶險救助;必要時在發生事故水域設置航標。

          (十二)監察部門: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單位)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應急救援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各部門(單位)履行自身職責的情況。

          (十三)其他相關部門(單位)及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接受指揮中心指令,迅速安排救助工具和人員趕赴現場參與救援行動。

          第十二條 各行動組成員單位及工作職責:

          (一)水上交通管制組:由海事部門牽頭,會同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組成。

      負責派遣海巡船在險情(事故)水域實行交通管制;必要時,經指揮中心同意,征用途經船舶協助救援;接受指揮中心指令,疏散險情(事故)水域船舶及人員,協助其他行動組進行救援工作;發布航行警告。

          (二)調查處理組:由海事部門或安監部門牽頭,會同公安、環保、消防、農業、水利和交通等部門組成。

          負責組織有關專家和人員對險情(事故)有關當事人進行調查,并做好詢問筆錄;對險情(事故)現場進行勘察,并做好勘察記錄;收集當事船舶相關物證,提取痕跡,并做好送檢工作;調查取證結束后,分析造成險情(事故)的原因,并編寫險情(事故)調查報告;與宣傳部門協調,根據調查處理的進展情況,按照指揮中心的授權組織新聞發布;配合監察部門,對怠于履行應急救援職責或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人財損失的情況進行調查,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接受指揮中心指令,協助其他行動組開展工作。

          (三)搶險救助組:由海事部門牽頭,會同消防、衛生、交通、農業和水利等部門及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組成。

          負責調遣過載船舶進行過載;指令打撈公司和潛水員進場,對險情(事故)人員、船舶和物資等進行施救或打撈;隨時向指揮中心匯報救援進度;必要時,報請指揮中心請求上級物資、人力增援;消防部門負責對發生火災、爆炸的船舶進行撲救。

          (四)善后處理組:由社會保障部門牽頭,會同區府辦、公安等部門組成。

          負責安置遇險或受傷人員;組織搜尋失蹤人員;處理遇難者尸體;負責遇難者家屬的安置及善后工作。

          (五)后勤保障組:由交通部門牽頭,會同區府辦、經貿部門、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及相關單位組成。

          負責安排準備應急救援工作需要的交通工具,并隨時聽從指揮中心的調遣;負責救援工作所需緊急物資、設備、食品的采購及供應,并及時運送到位;協助衛生部門運輸傷亡人員;負責險情(事故)船舶、物資的保管;負責救援人員相關生活保障。

       

      第三章 應急救援的準備工作

       

          第十三條 區政府和各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的規定,做好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預防工作,有效避免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 指揮中心應根據本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和演練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組織對預案進行修訂。

       

      第四章 險情(事故)報告程序

       

          第十五條 110報警臺、12395水上搜救報警臺及指揮中心24小時值班電話(88818054)接到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報警后,應立即報告區政府辦公室以及指揮中心辦公室,區市場安監局、高明海事處另行向佛山市安監局、佛山海事局報告。

      第十六條 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立即組織力量對險情(事故)進行調查核實,及時報告調查情況,采取必要措施控制險情(事故)。

       

      第五章   應急救援預案的啟動與實施

       

          第十七條 指揮中心辦公室應根據險情(事故)的嚴重程度和控制效果,及時向總指揮提出啟動高明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經總指揮批準后啟動本預案。

          同時,區政府應根據險情(事故)性質的嚴重程度向市政府提出啟動佛山市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建議。

          第十八條  應急救援預案啟動后,在指揮中心的統一指揮下,各成員單位和有關部門根據本應急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立即到達預定崗位,實施有關的緊急救援措施。

          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就位前,由區政府、海事部門或安監部門在現場的最高級別的主管人員負責組織和指揮現場的應急搶險救助工作,直至現場指揮部的指揮長就位為止。

          第十九條 在應急搶險救援過程中需要緊急調用物資、設備、人員或占用場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應急救援的保障

          

          第二十條 指揮中心(辦公室)所需的應急救援專項工作經費,由區財政和所在地鎮(街道)財政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分級負責。

          第二十一條 險情(事故)后勤保障組及其他有關部門應掌握救援物資、設備的供應渠道及供應量,確保供應品質量,在險情(事故)發生后做到及時調度,以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對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的搶險救助。對違反行政紀律的,由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法給予部門(單位)負責人或涉案人員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行政處分或法律處罰:

          (一)發生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時,沒有立即組織實施搶救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導致事故蔓延、擴大,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對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瞞報、謊報或者延報,不配合、協助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四條 在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玩忽職守或臨陣脫逃、擅離職守的;

          (二)不聽從指揮的;

          (三)有失職、瀆職行為的;

          (四)妨礙應急搶險救援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 在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發生期間,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第二十六條 參加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本預案的規定,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工作,并做好相應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七條 指揮中心(辦公室)、現場指揮部各成員,由于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在位時,由繼任者或臨時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5年制定的《佛山市高明區水上重特大險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明府辦〔2005247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海事 防污 預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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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送:區委辦、人大辦、政協辦,區紀委,區法院、檢察院,

      佛山市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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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222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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