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辦〔2011〕129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業經修訂并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市場安全監管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佛山市高明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程序,明確區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區安委會)、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應急管理和應急響應職責,及時有效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監總局令第17號令)、《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廣東省安監局關于<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粵安監〔2010〕10號)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下列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對工作:
1、發生以下情況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 3人以上死亡(含失蹤);危及6人以上生命安全;10人以上中毒(重傷);死亡和重傷總數5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水上溢油50噸以上;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液化石油氣庫、成品油、危險化學品存儲庫(儲罐站)以及銷售點、壓力管道重大泄漏事故(含運載車輛、船只發生重大泄漏事故)。
2、超出各鎮政府(街道辦)應急處置能力,或者跨鎮級行政區域、跨多個領域(行業和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3、區政府認為需要區安委會處置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
(四)重點防范對象
1、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行業。
2、油庫、加油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
3、建筑施工、機械冶金行業。
4、勞動密集型企業、商業集貿市場、大型商場、酒店賓館、學校、幼兒園和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建筑、地下建筑場所、主要旅游景區景點。
(五)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造成的人員傷亡作為首要任務。切實加強應急救援人員的安全防護,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發揮專業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眾的基礎作用。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區安委會的組織協調下,各鎮政府(街道辦)和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和權限,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責有關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工作。企業要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的職責,建立安全生產應急預案和應急機制。
3、依靠科學,依法規范。采用先進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實行科學民主決策。采用先進的救援裝備和技術,增強應急救援能力。依法規范應急救援工作,確保應急預案的科學性、權威性和可操作性。
4、預防為主,平戰結合。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事故災難應急與預防工作相結合。做好預防、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做好常態下的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完善裝備、預案演練等工作。
二、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組織體系
全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體系由區政府、區安委會、區有關部門、各鎮政府(街道辦)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綜合協調指揮機構、專業協調指揮機構、應急支持保障部門、應急救援隊伍和生產經營單位組成。
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為區安委會;綜合協調指揮機構為區安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安委辦);專業協調指揮機構為區有關部門管理的專業領域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各鎮政府(街道辦)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由各鎮政府(街道辦)確定。
應急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志愿者隊伍及其它有關救援力量等。
(二)相關部門(機構)職責
在本預案適用范圍內,相關部門(機構)職責如下:
1、區安委會職責:區安委會在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為領導、組織、協調全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和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必要時,協調區人武部和駐區武警部隊調集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2、區安委辦職責:區安委辦作為區安委會的辦事機構,其主要應急管理職責為:組織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綜合監督、指導區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區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演習;協調與自然災害、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機構之間的聯系,相互配合。
3、區110指揮中心:接報警工作;先期警力、裝備調配和災情通報相關單位工作;信息收集和報送工作等。
4、區市場安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工礦商貿領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組織編制和管理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5、公安分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火災等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搶險工作,負責指揮應急救援的治安保衛、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
6、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負責組織協調建筑工程事故災難和燃氣等城市公用事業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7、高明海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水上交通、溢油等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指揮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8、區質監局:負責組織協調特種設備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
9、區環境運輸城管局: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運輸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碼頭渡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所需的交通運輸保障工作;負責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現場環境監測和環境污染處置工作。
10、區衛生計生局:負責組織協調急性中毒事故災難的應急醫療救援、衛生監督和疾病控制工作,各鎮(街道)衛生計生局履行屬地管理職能,協調組織上述相關工作。
11、區人武部:根據區委區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組織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參加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搶險救災援助等工作;組織部隊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維護社會治安和轉移群眾工作。
12、區經濟促進局牽頭,會同區發展規劃統計局、區衛生計生局、區委社會工作部,負責組織協調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和社會救援工作。
13、供水、供電、通訊等部門相應負責協調和保障應急救援的供水、供電、通訊工作。
14、區委社會工作部、區人資社保局:負責指導協調群眾轉移安置、善后處置工作和工傷保險等相關事務。
15、區氣象局:負責提供氣象監測和氣象預報等。
16、區委宣傳部:負責統一協調信息發布工作。
17、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其他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工作由區政府或區政府指定單位負責,有關部門予以配合;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對工作的需要,在區安委會的組織、協調下,做好相關工作。
需要其他部門增援和配合時,區府辦及區安委辦負責組織協調工作。
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的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履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職責,負責制訂、管理并實施有關應急預案,并將預案抄送區市場安監局。各職能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需求,組建相應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
各單位之間要建立應急聯系工作機制,保證信息通暢,做到信息和資源共享,并做好與其他部門應急預案銜接的有關工作。
(三)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及職責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以屬地為主,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有關部門(單位)參加。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指揮所有參與應急救援的隊伍和人員,及時向區政府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區安委辦。區政府及時向佛山市政府報告事故災難事態發展及救援情況,同時抄送佛山市安委辦。
涉及多個領域、跨鎮(街道)以上行政區域或影響特別重大的事故災難,根據需要由區安委會或者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組織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
三、預警預防機制
(一)事故災難監控與信息報告
各鎮政府(街道辦)和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風險信息報區安委辦。根據重大危險源監控信息,對可能引發重特大事故的險情,或者其他災害、災難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區安委辦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有關鎮政府(街道辦)和相關部門、單位,必要時上報區政府。
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和區110指揮中心,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報告當地鎮政府(街道辦),區110指揮中心接報后應立即向區政府報告,同時抄報區安委辦和各有關部門。
各鎮政府(街道辦)和各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
區安委辦接到區110指揮中心轉來的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實并及時反饋。
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區安委辦和有關部門提供與事故應急救援有關的資料,為區安委辦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若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中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有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人員和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區安委辦或相關部門要及時通報區委臺辦、區外事僑務局和區府辦,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實施。
如發生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區安委辦和相關部門在上報區政府的同時,要及時向新聞宣傳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二)預警行動
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機構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按照應急預案及時研究確定應對方案,并通知有關部門、單位采取相應行動預防事故發生。
各政府(街道辦)和各有關部門接到可能導致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信息后,要密切關注事態進展,并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事態嚴重時要及時上報區政府,并抄送區安委辦和相關部門。區安委辦和有關部門按照相關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工作。
區安委辦分析事故災難預警信息,特別嚴重情況下建議區安委會發布安全生產事故災難預警信息。
四、應急響應
(一)響應條件
安全生產事故影響在本預案的適用范圍內的(見本預案第一點第<三>小點),應響應本預案;超出本預案響應能力的,由上級政府和部門作出相應的響應。
(二)區有關部門的響應
達到響應條件時,區有關部門啟動并實施本部門相關的應急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會同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組織實施應急救援,并及時向區政府及安委辦報告救援工作進展情況。需要其他部門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區府辦或安委辦提出請求。
根據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類別,區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和預案進行響應。
(三)區安委辦的響應
1、及時向區政府報告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情況。
2、開通與事故災難發生地的鎮(街道)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通信聯系,隨時掌握事態發展情況。
3、根據各有關部門和專家的建議,通知相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隨時待命,為地方或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4、派出有關人員和專家趕赴現場,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
5、對可能或者已經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突發事件的,區安委辦要及時上報區政府,同時負責通報相關領域的應急救援指揮機構。
6、組織協調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按照區安委會領導的指示,通知區安委會有關成員和專家趕到區安委辦或相關指揮機構組織協調指揮。
7、協調落實其他有關事項。
(四)其他響應
本預案啟動響應后,相關區領導應到相應的指揮機構指揮或指導應急救援工作。
五、指揮和協調
區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立即按照預案組織相關應急救援力量,配合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區安委辦根據事故災難的情況開展應急救援協調工作。通知有關部門及其應急機構、救援隊伍和事發地毗鄰的鎮政府(街道辦)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相關機構按照各自應急預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關應急隊伍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搶險救援和緊急處置行動。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現場應急救援的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事發單位和先期到達的應急救援隊伍必須迅速、有效地實施先期處置,事故災難發生地鎮政府(街道辦)負責協調,全力控制事故災難發展態勢,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發生,果斷控制或切斷事故災害鏈。
(一)區有關部門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啟動本部門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救援。
2、掌握現場信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有關部門負責人、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指揮本系統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同時抄送區安委辦。
(二)區安委辦指揮協調的主要內容:
1、向區安委會提出應急救援重大事項決策建議。
2、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3、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加、指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工作。
4、協調有關應急力量實施救援行動。
5、及時向區政府報告應急救援行動的進展情況。
6、指導受威脅的周邊危險源的監控工作,確定重點保護區域。
7、必要時通過區安委會協調區人武部和駐區武警部隊調集部隊參加應急救援工作。
六、現場處置
(一)緊急處置
現場處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區域內的應急處置力量。事故災難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和鎮政府(街道辦)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據事態發展變化情況,出現急劇惡化的特殊險情時,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在充分考慮專家和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及時采取緊急處置措施。
(二)醫療衛生救助
區衛生計生局和各鎮(街道)衛生計生局負責組織開展緊急醫療救護和現場衛生處置工作,并及時協調有關專業醫療救護機構和專科醫院派出有關專家、提供特種藥品和特種救治裝備進行支援。
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事故類型,按照專業規程進行現場防疫工作。
(三)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應根據需要攜帶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救援人員進入和離開事故現場的相關規定。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根據需要具體協調、調集相應的安全防護裝備。
(四)群眾的安全防護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負責組織群眾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1、決定應急狀態下群眾疏散、轉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圍、路線、程序。
2、指定有關部門負責實施疏散、轉移。
3、啟用應急避難場所。
4、指定有關部門開展醫療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5、指定有關部門負責治安管理。
6、企業應與屬地政府、社區建立互動機制,確定保護群眾安全需要采取的防護措施。
(五)社會力量的動員與參與
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組織調動本行政區域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處置能力時,鎮政府(街道辦)向區政府申請本行政區域外的社會力量支援,區府辦組織協調有關鎮政府(街道辦)、部門的力量進行支援。
(六)現場檢測與評估
根據需要,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事故現場檢測、鑒定與評估小組,綜合分析和評價檢測數據,查找事故原因,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訂現場搶救方案和事故調查提供參考。檢測與評估報告要及時上報指揮中心和區有關部門。
(七)信息發布
在區委宣傳部和區新聞辦的統一協調下,區安委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的發布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和各有關部門要指定專人負責新聞輿論工作,迅速擬定信息發布方案、確定發布內容,及時采用適當方式發布信息、組織報道。各新聞媒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八)應急結束
當遇險人員全部得救,事故現場得以控制,環境符合有關標準,導致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后,經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確認和批準,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由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
七、后期處置
(一)善后處置
各鎮政府(街道辦)會同相關部門、單位負責組織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善后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征用物資補償,災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保證社會穩定,盡快恢復正常秩序。
(二)保險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發生后,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物資的保險理賠工作。
(三)事故災難調查報告、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由區市場安監局負責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必要時,區政府直接組成調查組或者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善后工作結束后,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救援總結報告,報送區政府和區安委辦。區安委辦組織分析研究后,提出改進應急救援工作的意見,并抄送有關部門。
八、保障措施
(一)通信與信息保障
區安委辦組織建立健全全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綜合信息網絡系統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信息報告系統;建立完善全區重大危險源信息庫、救援力量和資源信息數據庫;規范信息獲取、分析、發布、報送格式和程序,保證區府辦、區有關部門及其專業應急機構和各鎮(街道)應急機構之間的信息資源共享,為應急決策提供相關信息支持。
各鎮(街道)和各有關部門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分別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相關信息收集、分析和處理,并定期向區安委辦報送有關信息,重要信息和變更信息要及時報送,區安委辦負責收集、分析和處理全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有關信息。
各級、各類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地或本領域所有應急機構和相關部門的通信聯系方式,以及備用方案。
(二)應急支援與保障
1、救援裝備保障
區安委辦指導、協調專業應急救援基地建設工作,建立健全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和有關制度,實現資源共享。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企業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應當掌握本專業的特種救援裝備情況,各專業隊伍按規程配備救援裝備。
2、應急隊伍保障
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運輸等重點行業或領域的企業應當依法組建和完善救援隊伍,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并實施演練。各級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隊為骨干的應急隊伍。各級、各行業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機構負責檢查并掌握相關應急救援力量的建設和準備情況。區安委辦負責全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力量的統一規劃、布局。
3、交通運輸保障
發生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災難后,區安委辦或有關部門根據救援需要及時協調區環境運輸城管局提供交通運輸保障。各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據需要開設應急救援特別通道,道路受損時應迅速組織搶修,確保救災物資、器材和人員運送及時到位,滿足應急處置工作需要。
4、醫療衛生保障
各級政府應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的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技術、設備和人員,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救治能力。區衛生計生局要掌握本區醫療衛生資源信息,尤其是專科醫療救護機構的資源信息。
5、物資保障
各鎮政府(街道辦)和各有關部門、企業應當建立應急救援設施、設備、救治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儲備制度,儲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裝備。
各專業應急救援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負責監督應急物資的儲備情況、掌握應急物資的生產加工能力儲備情況。
區經濟促進局牽頭、發展規劃統計局、衛生計生局、區委社會工作部負責協調全區救援物資的調用。
6、資金保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資金首先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事故責任單位暫時無力承擔的,由當地政府協調解決。區政府處置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所需工作經費按照財政應急保障預算的有關規定解決。
7、社會動員保障
各鎮政府(街道辦)根據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災難的應急救援。安委辦協調調用事發地以外的有關社會應急力量參與增援時,各鎮政府(街道辦)要為其提供各種必要保障。
8、應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鎮政府(街道辦)負責提供重特大事故災難發生時人員避難需要的場所。
9、其它支援與保障
應急過程中需要的其它支援與保障,由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領導機構指定有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負責。
(三)技術儲備與保障
區安委辦成立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專家組,為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產技術支撐體系的專家和機構,研究安全生產應急救 援重大問題,開發應急技術和裝備。
(四)宣傳、培訓和演習
1、公眾信息交流
安委辦和有關部門組織應急法律法規和事故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常識的宣傳工作,各種媒體提供相關支持。
各鎮政府(街道辦)結合本地實際,負責本地相關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機意識。
企業與所在地社區建立互動機制,向周邊群眾宣傳相關應急知識。
2、培訓
各有關部門組織各級應急管理機構以及專業救援隊伍的相關人員進行上崗前培訓和業務培訓。區安委辦負責指導。
各有關部門、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做好兼職應急救援隊伍的培訓,積極組織社會志愿者的培訓,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各鎮政府(街道辦)和各有關部門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內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訓的課程。
3、演習
區安委辦和有關部門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演練工作。各專業應急機構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演習。區 安委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聯合演習。各企事業單位應根據自身特點,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
各有關部門的專業應急機構組織演習結束后,形成總結報送區安全生產應急管理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備案。
(五)監督檢查
區安委辦對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
九、附則
(一)預案備案
本應急預案報市安監部門備案。
(二)預案維護與更新
隨著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以及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或出現新的情況,區安委辦要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上報區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1、獎勵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應依據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1)出色完成應急處置任務,成績顯著的。
(2)防止或搶救事故災難有功,使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的財產免受損失或者減少損失的。
(3)對應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4)有其他特殊貢獻的。
2、責任追究
在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及危害后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1)不按照規定制定事故應急預案,拒絕履行應急準備職責和義務的。
(2)瞞報、謊報、遲報等隱瞞事故災難真實情況的。
(3)拒不執行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不服從命令和指揮,或者在應急響應時互相推諉、怠于履行職責及臨陣脫逃的。
(4)盜竊、挪用、貪污應急工作資金或者物資的。
(5)阻礙應急工作人員依法執行任務或者進行破壞活動的。
(6)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應急工作行為的。
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由其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區市場安監局負責解釋。
(五)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區政府2006年9月18日印發的《佛山市高明區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應急預案》(明府辦〔2006〕 220號)同時廢止。
主題詞:經濟管理 安全 生產 預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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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區委辦、人大辦、政協辦,區紀委,區法院、檢察院。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8月1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