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公開
明府辦〔2011〕9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土地權屬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業經修訂并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逕向區國土城建水務局反映。
區政府2007年6月21日印發的《佛山市高明區土地權屬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明府辦〔2007〕159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佛山市高明區土地權屬糾紛引發
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條 為積極預防和迅速、妥善處置土地權屬糾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確保社會穩定,根據《佛山市土地權屬糾紛引發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和《佛山市高明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 本預案適用于我區行政區域內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各鎮(街道)要根據本轄區的實際,制定細化的應急預案。
第三條 本預案中的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是指因土地權屬糾紛引發的、眾多人員參與的、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此類事件主要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一)人員違規集體上訪、游行、示威;
(二)聚眾斗毆、毀壞公私財物;
(三)聚眾圍堵、沖擊、打砸搶燒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及其他重要單位;
(四)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據公共場所;
(五)聚眾阻撓、妨礙國家、省、市、區重點建設工程施工;
(六)聚眾圍攻、挾持國家公務人員;
(七)其他由土地權屬糾紛引發的危害公共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的事件。
第四條 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分為以下三個級別:
(一)特別嚴重:發生群體性事件人數多、規模大,并造成人員死亡或財產重大損失;
(二)嚴重:發生群體性事件并造成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
(三)一般:發生群體性事件。
在實際工作中,評估事件的級別,還應統籌考慮事件的發展演變趨勢、性質、影響范圍等因素。
第五條 預防和處置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高度重視和認真解決,努力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在實際工作中堅持以下原則:
(一)分級處置,屬地負責。區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區范圍內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各鎮(街道)土地權屬糾紛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鎮(街道)范圍內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的預防與應急處置工作。要切實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提高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的時效性,及時發現、及時化解。下級機構要及時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向上級請求協助。
(二)預防為主,常抓不懈。要高度重視土地權屬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防患于未然;做好緊急應對群體性事件的思想準備和人員準備,堅持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
(三)完善機制,快速反應。加強各級處置機制和制度措施的建設,搞好協同配合,形成指揮統一、信息暢通、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確保及時發現、快速反應、及時處理。
(四)安全處置,維護穩定。在處置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時,要把維護穩定、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放在首位,力爭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切實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解決在內部,防止矛盾激化和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
(五)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群體性事件的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第六條 發生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或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未得到有效控制,下級管理部門請求救助或各級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要求時,啟動本預案。
第七條 啟動本預案后,區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國土城建水務局,以下簡稱區調處辦)和相關鎮(街道)調處土地權屬糾紛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鎮、街道調處辦)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應急值守和協調指揮,及時準確收集和傳遞信息,發揮運轉樞紐作用,積極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八條 區國土城建水務局、鎮(街道)國土城建水務局要對本區、本鎮(街道)以及跨區、跨鎮(街道)的土地權屬糾紛案件進行認真排查,并及時把排查得到的材料造冊歸檔備查,同時要針對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個案,摸清土地權屬糾紛爭議的情況,加強調查研究和信息收集,開展風險預測分析,提出化解矛盾的調查處理對策和意見,力求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第九條 要充分發揮各級國土城建水務部門、基層組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作用,建立區、鎮(街道)、村、組四級監測網絡,對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實行全面監測,一旦發生,當地鎮(街道)國土城建水務局要在第一時間掌握情況并逐級上報,必要時可越級上報。報告的內容包括:群體性事件級別、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各方參與人數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事態發展及采取的措施等。
級別為特別嚴重的,必須立即報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和國土城建水務局,同時抄報所在地有關部門;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要立即報區應急辦(區應急指揮中心)和市國土資源局。
級別為嚴重的,要立即向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和國土城建水務局報告,同時抄報所在地有關部門;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要在接報后6小時內向區應急辦(區應急指揮中心)和市國土資源局報告。
級別為一般的,要及時向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和國土城建水務局報告。
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在應急處置過程中和處置工作結束后,還須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第十條 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發生后,各地各部門在報送信息的同時,要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鎮(街道)調處辦負責人,要在當地鎮政府(街道辦)的統一組織領導下,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積極協助鎮政府(街道辦)和有關部門做好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要面對面地做群眾的工作,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講究策略和方法,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盡快平息事態。對群眾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當場表明解決問題的態度;無法當場明確表態解決的,要限期研究解決;對確因決策失誤或因工作不力而侵害群眾利益的,要如實向群眾講明情況,公開承認失誤,盡快予以糾正;對群眾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講清道理,耐心細致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
各鎮(街道)范圍內或跨鎮(街道)的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已經當地鎮政府(街道辦)和國土部門先行處置,得到有效控制和妥善處置的,區調處辦可根據事件處置情況,暫不派出工作組。當事件發生后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或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請求協助的,區調處辦應立即安排工作組,趕赴現場協助當地鎮政府(街道辦)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一條 在事件調處過程中,要認真細致地做好各方人員的教育疏導及法律宣傳工作,穩定事態。要堅持協商為主、讓利于民、維護穩定的原則,依法定權限和程序做好引發事件的土地權屬糾紛調解工作。對現場處置時向群眾承諾解決的問題,必須盡快解決到位,不得搞虛假承諾或者久拖不決。要堅決避免違背承諾、失信于民、重新引發群眾性事件的現象發生。對于借土地權屬糾紛之機,煽動制造群體性事件的不法分子,要聯合公安部門和司法機關給予堅決打擊。
第十二條 各級國土部門要加強預防與處置土地權屬糾紛群體性事件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工作機構,配強、配齊工作人員,改善工作條件,保證工作需要。
第十三條 對在事件處置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遲報、誤報、瞞報、漏報事件重要情況或存在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預案的條文如與上級相關預案、文件不一致的,執行上以后者為準;如與同級相關預案、文件不一致的,以引起事件主要因素的相關預案、文件為主;分不清因素主次的,按要求最高者執行。
第十五條 本預案由區國土城建水務局負責解釋、修訂和完善。
第十六條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 土地 糾紛△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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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佛山市國土資源局,區委辦、人大辦、政協辦,區紀委,
區法院、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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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1年7月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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