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辦〔2011〕68號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我區生產安全事故現場組織救援工作,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佛山市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有關規定的通知》(佛府辦〔2011〕23號)規定,經區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等級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上述“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明確事故現場指揮救援工作的各級政府領導
根據工礦商貿、火災、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漁業船舶、農業機械等事故類別以及事故等級、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不同,區、鎮(街道)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通知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趕赴事故現場,協調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一)造成6人以上(含6人)死亡的安全事故,區委書記、區長應及時趕到現場,在市領導抵達前,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工作,事故領域分管副區長、安全生產分管副區長、事發鎮(街道)的黨委書記和鎮長(街道辦主任)及其他有關領導應同時到場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二)造成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含5人)死亡的較大事故,事故領域分管副區長應及時趕到現場,在市領導抵達前,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工作,安全生產分管副區長、事發鎮(街道)的黨委書記和鎮長(街道辦主任)及其他有關領導應同時到場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三)發生一般事故時,事發鎮(街道)的主要領導應及時趕到現場,負責應急救援指揮工作,事故領域監管部門有關領導、安監部門有關領導及其他區政府指定的相關人員應同時到場配合做好應急救援工作。
三、明確各級政府領導現場救援職責
根據《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明府字〔2007〕7號),各級政府領導負責現場指揮部的領導工作,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迅速了解事故相關情況及已采取的先期處置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態勢,并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上級領導報告。
(二)執行上級領導的決策和命令。
(三)在聽取專家組和有關部門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制定處置方案并組織實施。
(四)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工作,迅速控制事態,防止事態擴大。
(五)指導相關部門做好善后處理工作,盡快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注:區政府安全生產分管副區長、事故領域分管副區長和事故領域監管部門有關領導指按照政府分工負責的原則,在對應領域或部門落實安全生產“一崗雙責”制度的領導。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生產 事故 救援△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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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區委辦、人大辦、政協辦,區紀委,區法院、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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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