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安委辦〔2021〕4號)、《廣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印發〈廣東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指引〉的通知》(粵安辦〔2023〕122號)有關規定,佛山市高明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安委辦”)牽頭成立評估工作組,對高明楊和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2·1”一般機械傷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現報告如下:
一、評估概況
(一)事故基本情況
2024年2月1日,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區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事故調查報告經區政府批復依法向社會進行了公布。
(二)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5年5月23日,區安委辦下發了《關于組織開展高明楊和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2·1”一般機械傷害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的通知》,成立了由楊和鎮政府、區應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區人社局、區總工會等部門組成的評估工作組。2025年5月29日,評估工作組依據《高明楊和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2·1”一般機械傷害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開展評估。評估工作組現場檢查了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生產車間安全生產情況,聽取了該公司吸取事故教訓,落實“三個必須”情況報告,并查閱了安全生產臺賬資料;抽查了同類企業廣東***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訓,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情況;審核了區應急管理局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建議落實情況;聽取了楊和鎮政府開展防范機械傷害事故專項檢查和事故警示教育情況。
二、責任追究意見落實情況
(一)事故責任單位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區應急管理局給予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處人民幣69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事故相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1.曾某某,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未依法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區應急管理局給予曾某某處人民幣446259.09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一)涉事單位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落實事故防范措施情況
事故發生后,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落實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組織公司領導班子召開專題會議,對事故原因進行深刻剖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二是組織全體員工觀看警示教育片,開展全員崗位安全培訓。三是對事發崗位設置了紅外線感應聯動裝置和安全防護欄。四是聘請第三方機構對公司進行安全隱患大排查,共排查各類安全隱患27項,已落實整改。
(二)有關職能部門落實事故防范措施情況
楊和鎮政府按照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落實以下事故防范措施:
一是楊和鎮政府對近期發生的機械傷害事故進行分析研判,部署開展針對涉機械傷害企業專項檢查行動,共檢查轄區涉機械傷害企業22家,發現一般隱患121條,已完成隱患整改121條。二是組織鎮安委會相關成員單位負責人、轄區相關企業負責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員約50人召開事故現場警示會,通報事故情況,要求相關企業代表根據會議要求將通報的有關情況傳達到企業一線從業人員,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全面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切實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存在問題及整改情況
在開展評估工作中,評估工作組檢查了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和同類企業廣東***有限公司吸取事故教訓和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情況。檢查發現:廣東***有限公司已按要求開展事故警示教育和全員安全培訓,對生產車間開展安全風險辨識和安全隱患大排查,基本落實了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暫未發現存在其他問題。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存在彩涂線收卷處平臺未設置踢腳板,彩涂線收卷處平臺下方通道未設置“小心碰頭”安全警示標志,2#拉矯機側堆放套筒護欄高度不足等問題。評估工作組要求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限期整改。2025年6月5日,經復查,存在問題已完成整改。
五、評估組意見
評估工作組經綜合評估后一致認為,各單位按照區政府批復意見,對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作出相關處理;事故企業及有關單位吸取事故教訓,基本落實了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防范措施整改。
高明楊和佛山市高明***有限公司“2·1”一般機
械傷害事故防范和整改落實情況評估工作組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