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60天屆滿。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建設單位除外)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佛山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佛山市順德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聯(lián)系地址:佛山市高明區(qū)荷城街道中山路8號
郵編:528500
聯(lián)系電話:0757-88988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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