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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高明區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明府辦〔2023〕3號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高明區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佛山市高明區民宿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區文廣旅體局反映。

      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3月24日

      佛山市高明區民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民宿經營管理,保障旅游者與經營者合法權益,促進民宿品質化發展,根據《廣東省旅游條例》《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宿,是指城鎮和鄉村居民利用自己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住宅或者其他條件開辦的,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及鄉村資源加以設計改造,具有特色濃郁、富有人文情懷、設計精致獨特的高品質處所。

      第三條  民宿客房規模按照《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單幢建筑的客房數量應當不超過14間(套)。單幢客房數量超過前述規模的經營接待場所,應當按照旅業相關法律、法規等要求進行管理。上級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導、全區統籌、部門監管、體現特色”的原則,便利準入,加強監管,行業自律。

      第五條  成立高明區民宿發展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負責民宿發展過程中重大事項的決策及管理過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問題的協調和處置,保障民宿行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協調小組由區領導擔任組長,各鎮政府(街道辦)和區市場監管、住建、公安、消防、旅游、衛健、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為成員單位,在區文廣旅體局設立辦公室。

      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辦理民宿經營主體的商事登記;做好民宿食品經營許可證發放;督促落實餐飲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依法查處餐飲服務無證經營行為;對民宿價格和收費行為進行監管。

      區住建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民宿建筑結構安全隱患的排查工作;指導經營單位和業主委托經市住建局公示目錄中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既有鄉村建筑改建為民宿項目的建筑結構安全鑒定工作。

      區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牽頭指導各鎮(街道)依法開展宅基地申請、報建、驗收手續;加大各類鄉村振興資金對民宿的支持。

      區公安機關負責指導民宿安裝必要的技防設施和建立自身安全防范制度,指導民宿安裝、使用公安機關認可的留宿人員信息采集系統,并監督落實民宿經營者做好信息采集工作。

      區消防主管部門負責指導開展民宿消防安全隱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訓工作。

      區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推動制定民宿管理制度標準及扶持政策,開展民宿宣傳推廣,指導開展民宿經營者及從業人員業務培訓工作,鼓勵發展精品民宿。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民宿相關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各鎮政府(街道辦)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宿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各鎮政府(街道辦)應當根據鄉村振興規劃、旅游發展規劃和專項規劃,加強對民宿經營管理的引導;有條件的鎮政府(街道辦)可以組織編制民宿發展規劃。各村(社區)委會協助有關部門和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開展民宿監管工作。各村(社區)委會可以通過自治規則、村規民約,對民宿經營活動加以規范。

      第二章 開辦要求

      第七條  民宿經營者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開展民宿經營。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開展民宿經營,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而開展食品經營銷售或餐飲服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八條 建筑安全要求。民宿建筑應系合法建筑,符合有關房屋質量安全要求。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應符合城鄉規劃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依法設計、施工;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壞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必要時還應采取加固措施并進行安全鑒定,確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九條  消防安全要求。

      位于鎮、村,利用村民自建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 公安部 國家旅游局關于印發農家樂(民宿)建筑防火導則(試行)的通知》(建村〔2017〕50號)執行。

      利用其他住宅進行改造的民宿,其消防安全要求參照建村〔2017〕50號文執行。

      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進行改造的民宿,應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第十條  治安管理要求。

      (一)安裝治安主管部門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住客實名登記和從業人員身份信息登記,并按照要求上報治安主管部門;不按規定安裝使用治安主管部門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的,不按照規定進行實名登記并及時上報的,由治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相應處罰。

      (二)配備必要的防盜、視頻監控等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第十一條  衛生和食品安全要求。民宿應當保持環境衛生整潔,加強衛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換。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應當持有效健康證明。

      第十二條  建設民宿需根據土地類型,按相應要求進行報建。

      第三章 開辦流程

      第十三條  開辦前咨詢。建議擬開辦民宿向所在鎮(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咨詢民宿開辦流程,了解民宿建設、管理有關政策規定。

      第十四條  證照辦理。向區或屬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辦《營業執照》,經營范圍登記為“民宿服務”或“經營民宿”。兼營散裝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的,應依法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五條  申請民宿登記。經營者在取得營業執照20個工作日內,到所屬鎮(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進行民宿登記。鎮(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在收到民宿登記申請后,對登記事項相關信息、材料齊全的,當場予以登記,并提供登記回執;對信息、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正。

      民宿登記所需材料如下:

      (一)高明區民宿登記表;

      (二)高明區民宿客房登記表(擁有兩幢以上的民宿填寫);

      (三)法定代表人(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

      (四)房屋建筑平面圖;

      (五)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餐飲、食品的須同時提供《食品經營許可證》或“一照通”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不動產權屬或使用權證明文件:如房地產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房屋租賃合同;

      (七)利用住宅之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改造的民宿需提供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

      第十六條  安裝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民宿經營者自主申請安裝治安主管部門認可的民宿住客信息采集系統,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第十七條  信息共享。鎮(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每月及時將民宿登記備案以及相關情況及時分享給區旅游部門。區旅游部門要和區住建、公安、消防、市場監管等部門信息共享,以便加強監管。

      第十八條  民宿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民宿經營者應在30日內到鎮(街道)宣傳文體旅游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經營規范

      第十九條  民宿經營者應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包括企業內部管理、員工培訓等方面,保證民宿服務質量優質穩定、環境干凈整潔。聘請非家庭人員從業的,應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與聘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及相關證照置于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和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在顯眼位置公布12345熱線。

      第二十一條  民宿經營者為民宿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承擔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主體責任。民宿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對可能危及住客人身、財產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作出說明或者警示。

      第二十二條  民宿經營者提供的民宿服務信息和廣告宣傳必須真實可靠,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欺騙消費者。

      第二十三條  民宿名稱可以使用“XX”民宿、客棧、莊園、宅院、驛站、山莊、度假別墅,不得使用旅館、旅店、旅社、賓館、酒店、招待所等明顯帶有旅館業性質的名稱進行戶外廣告、網絡營銷。民宿應固定使用一個名稱,且需與登記名稱一致,民宿名稱變更前需到原登記單位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為消費者提供民宿代訂服務的,應確保民宿信息的真實性。

      第二十四條  民宿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開房率、住宿人數、經營收入等統計數據。

      第二十五條  文旅小鎮、景區景點內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登記片區內民宿的基礎信息、組織制定民宿管理規約,適時組織民宿安全檢查和演練。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向片區內民宿經營者宣講民宿經營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應當配合鎮(街道)相關部門做好對民宿經營行為的管理,與相關部門互通民宿登記信息。物業管理單位不得采取歧視性管理措施,限制正常的民宿市場準入,影響公平競爭。

      第二十六條  民宿開業一年后,可按照國家標準自愿申報等級評定。

      第二十七條  鼓勵建立民宿行業協會,支持民宿行業協會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民宿行業協會應當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及時將政府的政策、法規、行業導向等傳達給會員單位,把會員單位對于行業建設的要求、企業共性、發展規劃等上報旅游主管部門,協助開展民宿業發展研究。

      協會應協助制定服務規范,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和民宿市場秩序。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產品推廣、培訓交流、爭議協調等服務。協助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參與民宿等級的評定與復核,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監督,推動和督促會員單位提高服務質量。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鎮政府(街道辦)以及區旅游、市場監管、公安、消防、住建、衛健、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主管部門應做好民宿日常監督檢查,可采取專項檢查、實地核查、隨機抽查、網絡監測等方式,提高監管實效。及時通報民宿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等相關監督檢查信息,必要時可在本轄區政府網站或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

      鎮政府(街道辦)在日常巡查中,發現轄區內民宿未依法登記的,應當督促民宿經營者及時登記;發現民宿經營者無照經營或者存在其他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文旅小鎮、景區景點物業管理單位對園區內的民宿負有協助政府部門監督管理、參與處理民宿投訴、配合落實政府部門對違規經營民宿采取的限制措施等的義務。 

      第三十條  鼓勵民宿經營者公開承諾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鼓勵社會機構開展民宿服務質量與信用評價,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輿論監督。

      第三十一條  違反《廣東省民宿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按其第五章規定進行處罰。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三十二條  實施土地供應適當向民宿傾斜的政策,區內拆舊復墾所得建設用地指標、鄉村旅游新產業新業態指標優先用于民宿建設。對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廢舊工業礦業廠房等開發的民宿項目,優先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

      第三十三條  引入民宿產業的鄉村,可優先獲得各類鄉村振興專項資金支持,范圍包括村道巷道硬化、鄉村衛生提升、污水處理、供水供氣、“三線下地”、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等非營利性建設項目,具體范圍根據相關扶持政策確定。需要村集體配套建設資金的,允許民宿企業代為出資。

      第三十四條  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組織依法依規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參與民宿建設。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之前已開展民宿經營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45日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申請民宿登記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佛山市高明區文廣旅體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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